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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现状及策略

2010-08-15周康

当代经济 2010年11期
关键词:股东基金养老

○周康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SR I)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与常规投资相比,不仅关注投资的财务绩效,还同时关注投资的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因此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目前,SRI对于大多数中国投资者来说还是一个较陌生的概念,发展SR I可以对中国的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并有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兴起及其国际经验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相关能源的加大开发和利用,使得人们面临更多的社会、环境和道德问题,所以人们开始寻找既能够得到正常投资回报,又不对社会、环境和道德产生威胁的投资方式,社会责任投资便应运而生了。

1、社会责任投资的兴起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投资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早期真正成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SRI不仅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产业,在亚洲的日本、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999年日本推出第一只社会责任基金——Nikko生态基金;2000年香港汇富环球基金管理公司率先推出了社会责任基金。我国在2008年也有了第一支社会责任基金——兴业社会责任基金。

根据其他国家发展SR I的经验表明,开展SR I不仅有利于投资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SRI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有着深远的意义。

2、社会责任投资的国际经验

目前,SRI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根据欧洲可持续发展论坛发布的2008年有关全球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情况可知,截至2008年9月,全球社会责任投资总额已经接近5万亿欧元,其中欧洲的社会责任投资比重占全球SR I总量的53%,美国则占SR I总量的39%。分析欧洲和美国的社会责任投资经验对我国SRI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多样化的社会责任投资方法。目前国际上SRI的三个基本方面分别是组合筛选、股东倡导以及对社区发展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多样化的SR I方法可以满足不同社会责任投资者的需求,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2)国际性社会责任投资指数的发布更进一步推动了SRI的发展。SRI的兴起使各种社会责任指数应运而生,1990年,多米尼社会指数(Domini 400 Social Index)的发布是SRI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是美国第一个以社会和环境议题为筛选标准的指数。与其相关的指数还有1999年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和2002年Ethibel可持续发展指数等。这些SR I指数的发布使社会责任投资者有了参照的指标,并为SRI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标准,反过来推动了SRI的发展。

(3)政府和金融机构对SR I的大力支持。在英国,2000年7月SR I理念第一次出现在其法律中,要求职业养老基金的托管人在投资中披露“在选择、保留和实行投资的过程中对社会、环境和伦理因素的考虑程度”。在法国,2001年5月开始生效的新经济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公布社会和环境信息。在美国,2003年证监会要求共同基金披露他们在持有股票的委托股票政策和程序,同时基金公司也需要向客户披露股东决议上的投票政策和投票记录,方便基金持有人了解和提出股东倡议。欧美国家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大力支持,直接推动了SR I的发展。

(4)非政府组织对SRI的支持。非政府组织在对推动SRI进程中起着多重作用,从多方面影响SRI的发展。在西方社会,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常采取公告、股东提议、直接与经理人谈判、争夺代理人等战略形式,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制定,迫使单个公司改变他们有害社会、环境的行为和实践,促使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二、SRI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SR I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2006年深圳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20多家上市公司自愿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交所又发布了关于渣打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通知,最大的亮点是提出每股社会贡献的概念。2008年共有29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责任投资基金,更让SRI进入了更多的领域。

在投资产品方面,国内首只SRI产品——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8日发行。与其他股票型基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除了一般的财务数据、企业发展前景等指标外,兴业社会责任基金还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因素纳入考核投资体系。

2、SR I在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

(1)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投资产品。兴业社会责任基金是我国目前唯一的SR I产品,资本市场上创新工具也不多,少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标的物。如我国的养老基金还没有纳入到SR I的范围中来,而养老基金又很适合进行SR I,因为养老基金的资金数量庞大而且往往进行长线投资,同时具有可预测的交易风格,因此它能够有效稳定资本市场,这与西方国家SR I的发展有较大差距。

(2)SRI方法不健全。第一,SR I方法过于单一。从国际SR I的发展来看,SRI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股票筛选、股东倡导和社区投资。目前在我国发展得较好的兴业全球基金进行SRI的方法是单纯的股票筛选,几乎没有涉及股东倡导和社区投资的方法。单一的SR I方法不能满足所有社会责任投资者的需求,而且有时仅仅通过股票筛选对SR I的推动不是特别明显。

第二,我国进行股东倡导的门槛过高。在美国,股东只要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上并且市值超过两千美元的股票就有权利发起股东决议。而在我国,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一定要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才能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股东倡导的门槛过高成为股东倡导的投资方法在我国难以实施的直接壁垒。

第三,社区投资的条件不成熟。从国外的社区投资发展看来,其主要渠道有社区发展贷款基金、社区发展银行和社区信用合作社等。这种投资方式是指将资金投入那些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社区。由于社区投资的投资收益率较低,而且通常属于长线投资,所以对投资者的道德素质要求较高,我国目前绝大部分的投资者还是以赢利为主要投资目的,还不具备进行社区投资的经济实力。

(3)辅助机制不完善。第一,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社会道德投资的本土机构,有一些国外驻国内的分支机构,像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und)、世界自然基金(W orld W ide Fund for Nature)、世界银行(W orld Bank)等,更没有有关中国社会道德投资的深入报告。

第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机制不完善。目前进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流于形式,或者没有实际性内容,同时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也不完善,大多社会责任的披露仍处于定性披露阶段。

第三,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SR I之所以得到良好的发展,与其国家的立法支持是密切相关的,而我们至今都还没有与SR I相关的硬性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公司法》规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机制及其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与此有关的《基金法》更是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缺少了法律支持,使SR I的进行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这都直接制约了我国SRI的发展。

三、推动中国社会责任投资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1、健全 SR I方法

(1)推行股东倡导机制。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股东倡导是SRI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占SRI的比例较高。推行股东倡导,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直接对话快速解决问题,效率较高。在海外,公民一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成为积极倡导者,他们可以写举报信、可以发起联合抵制和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也可以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以正式提案的方法提出自己的诉求。管理层往往害怕股东、各种社会团体和媒体对此加以报道,所以股东倡议的最大优势在于这些提案内容会被提交到董事会进行讨论,这样就会使管理层受到上下两个层面的压力,更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

但是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发动股东倡导的门槛过高,条件不是特别成熟。鉴于此,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当地降低股东倡导的门槛,让更多的股东有与公司管理层直接对话的权利。其次,我们必须使相关信息披露透明化,让股东能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而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建议。推行股东倡导机制可以让我国单一的社会责任投资方法多样化,满足不同社会责任投资者的需求。

(2)为社区投资的开展创造条件。虽然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不适合开展社区投资,但是我们依然要为社区投资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国内人民的生活不及他们富裕,中国的大部分人还在为生活而奔波,除非关系到切身利益,否则是不会主动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这种态度直接影响了中国公众对社会责任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中国公众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因此,加强中国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参与程度,可以为今后社区投资的发展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

2、建立我国的养老基金SRI制度

由于养老基金追求低风险并关注长期稳定收益,这与社会责任投资公司所关注的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十分吻合,而且养老基金容易由政府政策所引导,支持国家推动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也责无旁贷,另外,养老基金的政府背景使其更容易影响其他政府部门的决策。所以,养老基金加入SRI是必要的,具体实施应该采取如下步骤。

首先,鉴于国内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因此在资本市场上,中国养老基金进行SR I的切入点应该是积极改善已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主要采用的策略应该是积极股东策略(包括对话、代理解决方案、股东解决方案等)为主,筛选策略为辅。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可以利用自身的力量,通过积极的股东策略改善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同时其行为还将为其他机构投资者设立标竿,引起羊群效应。

其次,养老基金应该逐步参与风险投资,这时的切入点应是环境。重点投资新型能源行业、绿色环保行业以及高新科技行业,为这些有益行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主要采取的策略应该是正面筛选策略。实际上,这些新型能源、绿色环保行业以及高新科技行业是义利兼顾的投资,不仅对整个环境有益,也能够给养老基金带来极大的收益。

3、建立完善的SR I辅助机制

(1)加快SRI中介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比如成立指数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公司以及第三方论坛,企业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能够更准确和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情况,同时也增加了公信力。其次也可以成立社会责任投资协会,方便大家在协会上交流信息。

(2)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机制。在CSR由第三方披露的基础上,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覆盖面。我国目前进行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很少参与其中,这里同样可以借鉴欧美的经验。如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年收入超过100万英磅的慈善机构要在投资政策报告中披露对社会、环境和伦理问题的考虑程度。我国也可以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覆盖面,披露更多企业的CSR,从而达到让SR I进入更多投资领域的目的。

(3)鼓励企业参与SR I。首先,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做好带头作用。从实现社会责任的主体来讲,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中坚力量,理应保护个人利益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转变企业运作方式,发挥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排头兵的示范效应。

其次,中小企业也应当参与其中。社会应加大SRI的宣传,让中小企业自觉加入。这是因为中国民营企业规模很大,对GDP的贡献很大,占GDP的60%,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70%以上。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广大的民营中小企业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并加大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宣传,唤起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基本完整的有关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中存在执行力不够、规范不具体的问题。首先,从宏观政策来讲,法律应要求产品质量过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还应加强对不守法的惩处力度,使企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其次,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讲,应完善SRI的有关规定。如有关CSR披露项目和评价指数的规定、相关操作程序的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SR I评价机制。另外,有关法律应更多体现事发前的引导,以及鼓励参与SRI机制。

[1]埃米·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王江姣:社会责任投资[D].武汉理工大学,2008.

[3]Europe SRI Study:European Sustainable Investment Forum[Z].2008.

[4]杨大梅、肖玉超:国外NGOs的社会责任投资战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软科学,2008(1).

[5]涂智炜:养老基金社会责任投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6]欧洲可持续投资论坛[EB/OL].www.eurosif.org.

[7]许弘林: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及在我国倡导的意义[J].开发导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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