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业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障碍及路径
2010-08-15苏龙
○苏龙
(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新方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业与统筹城乡发展的关系、主要障碍和对策,对解决城乡协调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金融服务业与统筹城乡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系列政策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不得不提的是,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却逐年扩大。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1∶1,2008年扩大到3.31∶1,收入差距达到11020元。2009年,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10%左右,远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展望“十二五”,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已成为当务之急,并将成为下一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金融是一国经济运行的血脉,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统筹城乡的基础和动力。但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业无论是质还是量,均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有的正在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制约因素。特别是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大中城市聚集的趋势,加剧了城乡矛盾,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为实现中央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目标,我们必须坚持把城市化带动金融服务业发展和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业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也与农村金融服务业密切相关。“微笑曲线”告诉我们,附加值高的环节并不在中间的制造或者种植环节,而在于前端与后端的服务。比如,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等直接和解决三农问题有关。
金融服务业要为统筹城乡服务,必须深入了解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各项金融需求,研究探索更适合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的金融服务模式,拓展金融服务领域,真正促进农村经济的科学发展。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巨大商机和业务发展机遇,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新任务、新要求,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久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实现经济金融的互惠双赢。
二、农村金融业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障碍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30余年来,如果没有我国金融机构的支持,很难想象我国农村经济的状况。但是,农村金融改革相对滞后,不适应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不争的事实,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不适应农村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农村多种成分不断涌现,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条件经济形式已呈现出十分活跃的发展,土地使用权、资金等生产要素逐渐集中在一批能人手中,农村市场发育程度提高,农户、企业间合作层次得到提升,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零星、小额、分散式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需求。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需求有季节性强、需求紧迫、频率高的特点,这就要求基层金融机构贷款简便、快捷、灵活,而金融机构的支农还停留在农户简单的生产需求层次上,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用途窄,贷款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批复时间长,不能满足农村市场不断变化的资金需求。特别是期限长、风险高的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业的贷款需求、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高附加值的农业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农村信贷总量增长缓慢,结构单一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削弱了农业生产向高层次发展的势头,支农资金也没有实现良性循环。
2、农村金融网点布局不均衡影响市场服务效率
金融网点作为经营要素的主要载体,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基础,要求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运行规律,科学有效地设置机构、合理布局经营网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逐步深化,其经营目标及经营战略调整到位,但集约化经营及机构向大中城市转移。相比之下,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三有”问题突出,即“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即使一些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有所发展,也是覆盖率较低、布局欠合理;有些地区网点过于集中,有些地区甚至没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010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有的虽然有农村金融机构,但信贷供给能力不足,金融创新能力和信贷管理能力较差,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金融资源无法合理有效配置,使农民无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务。
从农村金融机构本身来看,有的偏重以区域内全体客户为目标,形成存款客户散、小而贷款客户多、差的局面,难以集中力量发展自己的优质、优良客户群体;有的偏重以网点扩张求得规模经济效益。这种网点设置只注重了外延规模扩张,而忽视了内涵扩张,形成网点单产低、成本高,业务量达不到保本点,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效益。
3、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弱化银行信用创造功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派生存款都会创造出数倍于存款的资金。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将存差资金逐级上存以及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影响农村资金逐步流向工业、流向城市,使农村金融业失去了在辖区创造信用的功能,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缺乏信贷资金强有力的支撑。农村的资金不能很好地应用于三农问题,使农村资金严重匮乏,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加剧,农业经济发展困难;资金的外流助长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潜藏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4、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影响贷款良性循环
农民流动性较大,少数农民持证贷款后外出打工,稍有发展则举家外迁,杳无音信,贷款到期后,不主动归还贷款;部分农户信用意识不强,刻意回避催收人员;甚至有些贷款受到法院诉讼后也无结果,给贷款催收带来很大的难度,助长了不良的信用风气。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不改善,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就不可避免,农村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就会长期存在。
三、金融业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路径选择
当前,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对金融服务的依存度日益提高,金融服务业在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农产品加工增值、流通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开展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多渠道增加支农资金投入。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设立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抓住国家金融改革契机,加快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引进工作。
当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转换农民身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突破口,也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劳动力素质偏低和转移渠道不畅等因素,还有很多的农村劳动力无法得到有效转移。金融部门有责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个系统工程提供金融服务,一是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发放相关贷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服务体系顺利建立并有效运行。二是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设立与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相类似的农村劳动力创业贷款种类,帮助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建立立身之本。三是帮助农民提高金融意识,引导农民用好手中的钱,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将每年汇回的大量打工款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刀刃上。
2、创新贷款方式,健全农业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
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引导更多的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有效竞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鉴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可适当放松对农村利率市场的严格控制,尝试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对农业贷款的贴息率,使它能够弥补贷款风险溢价。积极探索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的机制方法,以满足农村需要,提高贷款效率。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对资信状况良好、确有还款能力、与银行有长期稳定关系的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可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的办法,实行随借随贷、随收随还、循环使用;积极探索开办以股权、应收账款、品牌、专利权、保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要突破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范围,推出一系列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的综合服务产品。建立促进贷款有效增长和效益提高的科学机制,对发放的贷款确定一个合理的风险控制比例,严格奖惩,实现规避风险和利益驱动的对立统一。此外,在尊重历史、核实底数的前提下,对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和未弥补历年亏损,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进行直接剥离。
3、加快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信用担保机构
由于担保机构资本金有限,经营不善,加大了贷款的交易成本,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量的企业仍处于资金短缺状况,必须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提升其担保能力。鼓励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企业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或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创办民营担保机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企业联合出资,建立联保、互保性质的担保机构。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由县、乡财政出资一部分、当地企业募集一部分。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担保机构,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出台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支持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担保业务。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直接影响金融支持力度和效果,为此探索建立以农村社区为基础的信用登记制度,提高农民信用意识,为金融支持“三农”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事关重大。一是各地可出台信用活动行为准则约束相关农村经济主体。二是可在农村积极开展打造诚信农村的相关活动,传播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文化,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三是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以惩戒效应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推行信用评议制度,可由村委会、村民代表组成、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信用评议小组根据农户贷款、还款、欠赊账等情况综合考虑农户信用,进行评议,并在全村予以公示。这样农户的信用状况可以在农户之间互相监督,达到以道德的力量约束农户遵守信用准则。
5、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服务新农村建设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扩大内需、促进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社会建设中具有独到的优势,可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效能和社会管理效率,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改善农村信用环境,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是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切入点。目前,农村的保险服务机构严重缺乏,面向农村的保险业务少,传统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农民迫切需要的种养殖业、养老、医疗等保险新产品非常缺乏。因此,一方面保险业可紧抓农民生产生活的难点和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热点,针对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开发推广农村保险产品,充分挖掘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探索建立“信贷+保险”的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
6、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多元金融服务格局
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任何单一的金融组织都无法覆盖整个市场,只有多元化的、提供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金融组织和措施,才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并且动态变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目标,在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和金融的深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建立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金融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性、金融服务多层次,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相协调,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相补充的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格局。例如发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组织的示范作用,或成立由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合作组织共同参与的跨区域的村镇银行,为产业链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银监会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综上所述,加大统筹城乡力度既要靠国家的政策扶持,又要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更离不开金融业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特殊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保障和途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解读[Z].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2010-02-01.
[2]高伟: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10).
[3]潘念: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问题研究及制度设计[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