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的披露
2010-08-15赵东麒
赵东麒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四川成都 114000)
[财税审计]
浅谈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的披露
赵东麒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四川成都 114000)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将传统金融资产重新组合,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但也恰恰是这种金融创新,导致了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究其原因,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难逃干系,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研究。
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 (Securitization)是指通过创造一种金融工具来把其他金融资产组合起来,并且销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实质就是分析由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引起的会计问题。正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业务及其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所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各方面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的披露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投资者了解证券化资产信息的主要渠道。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1.正确披露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真实出售”与“融资”处理在信息披露时,将“真实出售”部分在财务报表外反映,作为企业收益的一部分。对“融资”部分则在表内反映,同时确认企业的资产与负债。
2.资产风险收益状态的披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此,资产风险收益的状态应反映披露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因素,如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这些潜在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
二、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IAS39)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提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间的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为了能够让投资者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39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关于管理层为控制与金融工具相联系的风险而采取的政策的评述等相关的信息。
同时,为了加强对证券化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此做出了规定,SFASl40披露准则除了要求企业披露与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现金流量、关键假设以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披露以下内容:1.资产组合的现状以及预计损失;2.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会降低权益的公允价值的测试;3.本期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期末拖欠债务以及净信用损失。
如果在最近财务状况报表的报告日,证券化资产方面的留存利益已经存在,每种主要资产就应披露下列事项:
1.后续计量这些留存利益的会计政策,包括公允价值的方法和主要假设(如折现率、期望预付款项、预计信用损失等数量信息)。
2.若已披露的每个主要假设的预期水平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差异,留存利益的公允价值因此受到假设性的影响,则要对此进行敏感分析。
3.表外的证券化资产以及与其一起经营管理的其他金融资产。如,期末在财务状况报告中每一类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已终止确认的部分和后续确认的部分)、期末的逾期债款、经营期间的信贷损失及权益的净收回额等。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规定
为了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全面规范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适用会计规范基础上,重点对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几项准则主要着眼于解决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会计确认、计量、转移、特殊目的实体合并、信息披露等问题。
首先,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1.资产的性质; 2.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3.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4.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其次,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起人应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应包括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但是,对于会计披露方面的细节没有涉及。
四、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问题思考
FASB和IASC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可见展示完整的财务图景及量化的财务风险给信息使用者是整个信息披露的关键。因此,我国在具体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可参照国际惯例,披露说明资产证券化在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改变企业风险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管理当局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
《规定》和《准则》只规定了在“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时如何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对于会计披露方面的细节,没有涉及。这些笼统的规定无法揭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收益以及控制权的变化情况。加之资产证券化本身比较复杂,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从而要求披露更多信息,所以当前相关规定中所要求的披露信息会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而显得不足。对此,笔者认为发起人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
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
2.基础证券化资产相关信息。无论做融资或销售处理,均应披露基础资产转让产生的原因、转让计量基础、账面价值和收到的现金。如果含有公允价值信息,即使在表内已经确认,也应同时披露取得该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相关信息(譬如到期日和实际利率)。如果作为销售处理,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和金额,包括分配账面价值的基础(采用后续涉入法下);如果作为融资处理,则应披露未被终止确认的资产以及担保负债情况。
3.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参与主体:说明涉及哪些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着重披露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还应对提升信用等级的方法进行说明。
4.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
5.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计划融资总额、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
6.披露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风险。SPE的性质、SPE与发起人的关系、违约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等。
7.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
8.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1]李永鹏.我国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现代商业,2007(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张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新会计准则评述与建议[J].2007(3).
[4]王彬.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准则的评价[J].财经界(中旬刊),2007(7)
The essenc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is one form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Itmakes a recombination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assets tomeet the need of corporations'financing requirements and the need of investor's investment demand.The form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however,gave rise to the USsub-prime crisis,which cause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One reason for the problem is the inadequate disclo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Therefore,it's necessary tomake a research on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asset securitization;accounting information;disclosure
F234
B
1002-2880(2010)12-0142-02
(责任编辑:刘润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