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研究——基于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的视角
2010-08-15纪衍茜
纪衍茜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财富得到了迅速积累,但同时国民财富与国家财富分配比例严重失衡,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向政府、企业倾斜,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不仅严重阻碍着内需的发展,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制约因素,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具有现实紧迫性,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
(一)初次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
初次分配对人民的收入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初次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匹配,初次分配所得的收入在人民所得的所有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初次分配是否合理将影响到人民对待工作的态度。近些年来,在初次分配中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这三个分配主体中,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增长速度远大于劳动者的收入增长速度。有数据显示:1997—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之比从53.4%降到39.7%,而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从GDP的11%上升到20.6%,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另外1996—2005年间,企业分配比率也不断上升,由 1999年的16.7%上升至2005年的22.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向政府和企业倾斜,重视资本的价值分配,而轻劳动的价值分配。
(二)行业收入差距拉大
在收入分配格局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同时,各行业的收入差距也在逐年拉大。1985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为1406元,最低的行业是社会服务业,为777元,两者相差629元,比1978年拉大了1.37倍,扣除物价因素,实际拉大了1.02倍。1995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7843元,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副、渔业,为 3522元,前者是后者的2.23倍。2000年收入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当中的航空运输业,为21342元,最低的是采掘业当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为4535元,两者相差4.71倍。2004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为50529元,最低的是林业,为6718元,前者是后者的7.52倍。此外,电力、金融、电信、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从以上数据比较中可以看出,相对处于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长幅度要快于其他行业的增长幅度,甚至这种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基本上呈现垄断程度越高收入越高、竞争程度越高收入相对越低的局面。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到了亟须调整的阶段。
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的必要性
(一)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是扩大内需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过上享有自由、安全、平等、尊严的幸福生活,这首先必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拥有合法的、合理的财产以满足人民的正常需求。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期,尤其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了一个转型的助推器,经济发展模式应尽快转变,要从外贸依存型向内需驱动型转变。而扩大内需的基础就是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即通过增加人民的工资收入和提高劳动者稳定的安全预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消费的增长,使这驾带动经济发展的“马车”快速驰骋起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
行业收入分配也要依据行业的效率水平,并依据给国家创造的财富多少进行分配。从上面列出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收入倾斜,使职工的收入更多地与行业性质有关,而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变得弱化,这不仅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也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扩大了贫富差距。这既影响了企业效率的提高,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又由于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部分都是国有控股,这直接削弱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将国家的财富变相地转移到了一部分行业人员的手中,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也不利于行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合理分配国民收入,降低行业收入差距,打破企业垄断地位和特权是当前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题中之义。
三、我国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在垄断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中,行政垄断为其积聚大量财富,创造了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人为条件。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是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并直接转化而来,行政权力参与运作较多。由于企业惯性我国目前的垄断企业多带有行政垄断的意味,有代表性的行政垄断行业主要有: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石油、烟草等。行政垄断存在于垄断行业之中,并且扎根于自然垄断,使得行政垄断问题更加复杂,带来的危害更大。
第二,垄断行业缺乏竞争力。我国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划分不清晰,竞争性业务领域竞争性不强。尽管在改革的过程中,竞争元素逐渐被引入垄断行业,但只是引入了几家竞争公司,或是将原来的全国垄断变成了地区垄断,竞争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效率也并没有经过充分的竞争得以最大化。在自然垄断性业务当中,由于受历史沿革的影响,自然垄断往往受到行政垄断的庇护,形成了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双重垄断特征,使得垄断行业缺乏竞争活力,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成为了必然结果。行政垄断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
第三,政府投入变相为企业收入。由于垄断企业大部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因此,每年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给予补贴。由于受现行垄断企业产品定价方式的影响,这些资金的注入在形成垄断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垄断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而形成会计核算当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而这些折旧费要转变成企业的生产成本,无形中就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使消费者花自己的钱又买回了自己缴纳的税收,却将利润转移到了部分垄断行业当中去,变成了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来源。
第四,对垄断行业监管不到位。我国的垄断监管机构仍隶属于某一产业主管部门,不能独立行使监管的权力。对某一行业的监管权力由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分享。同时,我国法律对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表述,没有赋予完全的、绝对的监管权力,将监管权模糊地分散在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机构,使监管职责不清,加之信息沟通的成本以及协调的不顺畅,使得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此外,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垄断行业的利益不断强化,垄断行业的收入中隐含着不少无法计算的“灰色”收入,而恰恰是这些“灰色”收入加大了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打破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措施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是前提。应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目前我国大部分垄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筹划控制,企业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产业主管部门既是行业的裁判者又是经营者,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经营的效率,同时由于垄断企业受到行政权力的庇护,不同程度地获得了比其他行业更丰富的资源,也间接形成了行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因此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使政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从根本上将这部分垄断利润回归到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当中去。
第二,加大垄断性行业内的竞争力度,以促进竞争性业务领域健康发展,提高效率,给社会带来优质、丰富、价格合理的产品,增加社会的总财富。例如电力行业中的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应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电力行业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
第三,改变对垄断企业的价格管制方式,加强对成本的监管和研究。可以通过增收资源占用附加税,改变垄断企业以前无偿占有国家资源的状况,这样可将企业的高利润转变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用于二次分配,使所有国民的生活状况都得以改善,这也体现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社会价值。
第四,明确监管地位,集中监管职能。我国监管部门目前在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首先就要在法律上赋予监管部门明确的地位,明晰监管权力,将分散在各部委的监管权力尽量集中。只有监管部门拥有权威性的、独立的监管权,监管部门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不受其他机构与部门的影响。同时为了防止监管部门发生“被俘获”的可能性,要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部门的透明度。
第五,对垄断企业制定收入分配指导线。收入分配指导线既可以是弹性的,即规定企业收入分配控制在某一范围内,也可以制定最高指导线。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指导线也要适时调整,以避免挫伤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薪酬也要实行结构性管理,即将垄断企业的职工岗位在市场上找到与之相应的价格加以参考,这样可以对垄断企业每一个职工的薪酬进行准确评定,对工资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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