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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综述

2010-08-15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廖 凯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当前国内外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批判》)的研究,主要视域有两个:一是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定位问题,即将《批判》放入马克思整个哲学思想源流中加以系统化考察;一是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因目前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已成为比较社会学关注的主要领域之一,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又是该领域的主流话语资源。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定位

《批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定位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手稿》)在1932年公开发表后即引起全球性的热议相比,直到1957年后,德拉·沃尔佩的《卢梭和马克思》才将《批判》作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文本之一加以研究。第一位对《批判》进行系统研究的是以色列学者阿维内里,1967年他出版有《马克思的社会和政治思想》。[1]苏东剧变以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倍受关注时,《批判》才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注意。对《批判》定位问题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四种:

1.世界观转变完成说。该说是多数前苏联学者及一小部分中国学者的观点。①参见И.С.纳尔斯基等《十九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金顺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М.Т.约夫楚克、汝信《黑格尔辩证法和十九世纪的俄国哲学》,《世界哲学》1958年第3期;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译,三联书店1982年。前苏联学者拉宾、约夫楚克、维尔斯基等认为,《批判》的完成,标志着马克思已经完成了哲学世界观的转变,其主要论据是,与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不同,马克思已经清晰地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观点。刘冰认为,“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来清除自己寻求法的真理的思想障碍,经过大量阅读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在1843年的夏天,马克思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在1843年末—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更为成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至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全部完成,该书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伟大转变。”[2]

2.优势过渡说。该说是一部分苏联学者及多数中国学者的观点。②参见费多谢耶夫《卡尔·马克思》,三联书店1980年;巴库拉泽《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秦水译,三联书店1963年;奥·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管士滨译,三联书店1963年。前苏联学者巴库拉泽、费多谢耶夫和法国学者奥·科尔纽等主张,《批判》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只具有从唯心主义历史观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渡性质,但历史唯物主义新观点已占据优势。科尔纽认为,从博士论文阶段开始,马克思已经“通过这种批判,建立了超越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新的历史发展观”,《批判》显然是这种努力的继续,但“这种批判还没有使他达到共产主义,而只是达到对民主制的相当含糊的理解”。[3]244“优势”一词,很大程度上指的是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超越,反过来说,费尔巴哈当时对马克思的影响已处于削弱状态。对此,波兰学者兹维·罗森说,“甚至就是在这个时候,费尔巴哈的影响也是极有限的”。[4]178

国内多数学者比较赞同此种说法,如薛文华、李丰才认为,《批判》的“正本清源,为马克思思想进一步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5]蔡英田也说,“马克思的世界观经历了一个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这一过程开始的标志”。[6]陶富源在《马克思哲学世界观第一次转变的开端——重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列举了作为优势过渡的“开端”性的四个表现之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萌芽。[7]朱学平揭示了这种过渡性的本质,认为《批判》具有“根本性的转折意义”,“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重大的思想转变——即从政治批判到社会批判的根本转变,并由此彻底改变了他以后一生的思想道路”。[8]王东、郭丽兰也指出了这种过渡中的“新意”,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仅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学说和法哲学的系统批判,更重要的是对黑格尔国家哲学背后的逻辑方法和哲学体系的批判,正是在对黑格尔一般哲学的剖析中,马克思开始转向唯物主义,实现其哲学变革和创新。[9]

3.旧哲学基础说。该说是日本学者城塚登及个别国内学者的观点,他们主张,马克思在《批判》时期总体上还是以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为立场去批判黑格尔抽象法哲学的,而且有的方面仍是黑格尔努力的继续。城塚登认为,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立场的超越努力,自黑格尔那里就开始了。黑格尔在指出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裂后提出,市民社会中的人还并非真正的人,市民社会必须作为中介被扬弃,克服市民社会的力量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黑格尔将国家力量理想化,但已指出了法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存在的中介性。马克思循着黑格尔前进,指出尽管市民社会中的人是有种种缺陷应加以克服的人,但这样的人才是现实的人,克服市民社会,不是依靠国家的力量,而只有依靠现实的人,依靠在市民社会内感性活动的人来完成。[10]58韦继辉、潘惠香则说得更直白,费尔巴哈哲学是马克思思想进程中并未缺失的“从前的哲学信仰”。马克思在1843-1844年间,曾有过对费尔巴哈哲学的迷信,并自觉以费尔巴哈哲学为原则来观察和分析历史问题,历史观上有明显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痕迹。此间,马克思的世界观总体上并未超越费尔巴哈哲学,新世界观思想仍未诞生。[11]

4.回归原意说。该说主张,对《批判》进行历史定位的最基本标准,更多地仍应以马克思在有关著作中的说明为是。这段令人困惑的说明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12]32围绕这段原话,主张返回原本的学者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恩格斯对马克思的理解是更为恰当的。恩格斯指出,马克思是在《德法年鉴》发表的文章《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最先概括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这一结论的。另一派则主张,前苏联学者巴加图利亚的观点更具说服力,即马克思是在《批判》而不是在《德法年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该结果的。

具体而言,恩格斯说,“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13]248段忠桥支持恩格斯该观点,他认为,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就“这一条道路”进行了解释,“……这种世界观没有前提是绝对不行的,它根据经验去研究现实的物质前提,因而最先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这一条道路已在《德法年鉴》中,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这两篇文章中指出了。”[14]261-262段忠桥认为,这里马克思已说得很清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研究成果,如恩格斯的理解,最初是在《德法年鉴》的两篇文章中得出的,并据此反驳了巴加图利亚的观点。[15]

巴加图利亚的主张也并非全无道理,他认为,“无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还是在《德法年鉴》的其他文章中,马克思都没有明确地表述过这个没有形成的思想。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我们发现了几处直接或间接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相一致的思想,至少是相类似的思想”。[16]18杨学功、马原赞同上述主张,并认为它是有根据的。他们认为,在《批判》中,马克思颠倒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针锋相对地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只是阐明其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开始而非完成,后者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不是完全等值的。[1]

总之,上述四种定位各有可取之处。世界观转变完成说与旧哲学基础说可以说是两种略显极端化的观点,要么高估要么低估了《批判》的贡献。笔者以为,马克思所提“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只是为纠正黑格尔在认识论上本末倒置,而要真正达到决定论意义上的决定程度,就必须首先接受政治经济学批判,还须将其与生产关系理论打通,而后述两大任务,是在马克思此后的深入研究中完成的,因此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可同日而语。这恰是前述优势过渡说的基本论调。与前两种学说相比,优势过渡说妥当性更强,既克服了世界观转变完成说过于乐观轻率的估计,又克服了旧哲学基础说过于悲观苛刻的评价,与回归原意说相比也有共同之处。可以说,优势过渡说未尝不是“回归原意”之结果,亦即“回归原意”的结论正是“优势过渡”而已。鉴此,笔者基本赞同优势过渡说与回归原意说对《批判》的定位判断。

二、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并非是马克思独创,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被用来指称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至14世纪的欧洲,“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17]12517-18世纪是反对专制王权斗争的开始期,契约论者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转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与人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活动或政治社会。在他们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利,签订了种种协议或契约,由此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可见,这里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并从理念上认为政治社会先于和高于国家。

真正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明确区分的是黑格尔。他“第一次把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明确区分”[18]718,但跟他的强权国家说相一致的是,黑格尔主张国家并非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超越”。在谈及市民社会的出现时,他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19]197,“它的形成比国家晚”[17]125。确切地说,国家是相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更高的一个阶段,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论述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时,黑格尔说:“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17]125,“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19]207。“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19]253由此可见,黑格尔在把市民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的同时,又试图将二者的对立消解于国家之中。

马克思将拉丁语的societas civilis转译为德语bürgerchile Gesellchaft,在黑格尔的基础上继续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分析。但在《批判》时期,他集中批判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头足倒置的世界观,“市民社会”概念也被局限于指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市民社会,或更为简洁地说,资产阶级社会,他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本可被概括为恩格斯的一句话:“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结果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20]409

值得说明的是,马克思各时期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并非一成不变。在《批判》后的著作中,马克思接续已被扭转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开始将对市民社会关注的重心放到经济领域乃至物质的生活关系中去。经历了《手稿》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主张,“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并且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21]41其时他将市民社会理论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接,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更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共产主义,并最终在《共产党宣言》中实现了生产关系理论同革命实践的真正统一。

综上,《批判》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主要是就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对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一种“反转”而言的。目前学界对《批判》中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要分歧,也首先是在关于这种“反转”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上进行的,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市民社会决定者说。该说完全将市民社会大体等同于马克思后来提出的经济基础,认为在《批判》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观点已被马克思论述得清清楚楚,基本已实现了向唯物史观的转变。①参见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5页;高光等《马克思恩格斯早期著作研究:从〈博士论文〉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156页;刘冰《科学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读后》,《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56-60页。该观点实际上和前述世界观转变完成说一脉相承。

二是市民社会前提者说。与第一种观点相比,该说仅主张《批判》只是就黑格尔的头足倒置加以最简单化反转,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前提。朱学平认为,《批判》只提出了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以纠正黑格尔的头足倒置,且这只是批判的主题和逻辑层次之一。[8]其主要论据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普鲁士国家的本质洞见得到了证实。这就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国家本身没有力量,而是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等级、团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这一结论不是在《批判》中,而是在几个月后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确表达:“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14]187-188这才是《批判》的真正结论所在。否则,如果马克思真得一开始就得到了这一结论的话,他就没必要去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而是直接进到《论犹太人问题》的思想视域之中。该观点实质上和前述优势过渡说一样,看到了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阶段性地位,因此其具体主张《批判》中市民社会不过是作为国家的前提者而被论述,也就有其相应的道理在。

三是市民社会非主旨说。主张马克思在《批判》中并不是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决定与被决定、前提或后承关系视为最关键者,他所强调的乃是一种人民生活与国家生活的同一性。李晓江主张,《批判》的主旨,并非要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谁决定谁的问题,也并非主要地强调市民社会的重要地位,而是要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及对现代国家的批判,来表达在“人民成为国家的原则”的基础上重建人民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同一性这一实践诉求。[22]

四是市民社会理论原则说。主张《批判》有两条主线,一是社会结构的线条,二是社会发展的线条。张一兵认为,社会结构的线条是一种理论原则的线条,它通过纠正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头足倒置而确立了市民社会在先的理论原则,并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发展的线条是一种基于实践冲动的理论框架,从而是一种坚持人本主义异化史观的价值批判,突出了作为“人”的无产阶级的重要地位。[23]其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说的,“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那个时候,人解放才能完成”[20]443,而人的解放“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20]466。

笔者认为,除第一种观点之外,后三种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此仅强调一点:无论认为市民社会理论并不构成《批判》的主旨,还是认为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关系一环在《批判》两条主线中并非关键,《批判》对人民、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人民如何实现这一地位等问题朴素的论述,却都是借着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头足倒置之“反转”而展开的。进而不妨换一种视角,说《批判》主旨是重建人民生活与国家生活的同一性也好,说其更重要主线是人的革命实践也罢,都不能跳过对市民社会的深入分析,因为市民社会就是人民生活和革命实践的舞台,是孕育变革的场所。这也是马克思在后来的研究中从未轻视市民社会理论,经政治经济学批判至历史唯物主义最终确立,都非常注重该理论完善的最根本原因。

围绕《批判》中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问题,学界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一为否定说,认为马克思虽从《批判》开始一直在运用市民社会概念,但对市民社会本身则是忽略和贬低的。美国社会学家阿尔文·W·古德讷在《两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的矛盾和悖理》中声称,“马克思愈是忽略和贬低市民社会,就愈是在描述一个毫无安全保证的社会主义,一个掌握政权后只能实施集权模式的社会主义。”①参见http://www2.pfeiffer.edu/1ridener/DSS/Marx/2marxtoc.htm,访问日期2009年11月8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等人不满于马克思传统市民社会理论,开启了新的市民社会研究范式。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从而开创了市民社会文化讨论的先河。[24]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的概念引入市民社会的讨论中,先是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后果,后又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等规范角度刻画市民社会,并强调对理想化生活世界之建构。②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这些新范式也颇受国内学者追捧,甚至站在社会学或政治学而非哲学角度对市民社会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等加以综合性研究已经成为目前国内主流方法。[25]二为肯定说,认为马克思从《批判》开始的市民社会研究,总的来说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在哲学上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历史观。[26]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劳动的分工、交换、生产工具私人所有(这些在黑格尔思想中已经至关重要)、以及社会划分为有产者与无产者……构成了马克思所想象的市民社会的核心。”[27]35-36因此,林娜说,如果有谁否定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作出的这种历史哲学式化约,则肯定是一种强求,因为马克思所要探求的是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而非市民社会的具体规定性,遵循的是政治经济学路径而非社会学路径,唯有经济才是市民社会的实质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这种化约不过是在一个高度抽象的研究领域内部“不得不付出的代价”。[26]

笔者基本同意肯定说的主张,赞同不以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作出简单否定,应当看到,当前社会学、文化学研究方法固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但也不能据此否定马克思在当时客观条件下以历史哲学方法对市民社会作出的带有本质性和根本性的结论。对市民社会经济化约式的研究,并非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其他领域的忽视,更多地是服务于当时客观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也清晰说明了这一点。从一个单纯的历史哲学概念走向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概念,市民社会理论本身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但不能因为目前研究方法和领域的创新而轻率否定前人的重大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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