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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绿色化趋势

2010-08-15吴永辉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年11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责任污染

吴永辉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绿色化趋势

吴永辉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使“环境责任”的思想和实践深入到社会系统的各个行业,在“企业公民”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的“绿色金融”经营模式逐渐成为环境全球治理的新兴形式,在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治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绿色金融”理念的倡导下,我国先后推出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在金融领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绿色化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

1 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奥立弗·谢尔顿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一定的道德伦理因素和社会舆论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因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等公害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仅指向传统的企业家道德,而进一步转向日益紧迫的社会实践性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也随之进入了“公司公民”时代,维多克提出了“三重底线”,概括起来就是“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当代,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概念,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需承担对职员、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使“环境责任”的思想和实践深入到社会系统的各个行业.随着“经济金融化”趋势的深化,以金融手段配置环境资源容量成为环境治理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作为特殊的公众企业和经济枢纽,金融机构的环境社会责任开始受到风险社会的特别关注.发挥金融企业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既是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方向,也是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绿色金融”理念的倡导下,在金融领域掀起了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为形式的社会责任运动,成为低碳经济和环境治理的国际趋势.

2 绿色信贷

商业银行是现代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重要主体,也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为绿色信贷的制度约束和绩效考察,即银行有责任对其提供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监督,对贷款项目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要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绿色信贷领域,最著名的标准是赤道原则,该原则即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产物.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的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的指南,即“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通过信贷标准和操作指南的实施,银行对投资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国际上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已经超过了60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在商业银行领域,赤道原则已逐渐成为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更名为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正式推出了“绿色信贷”制度.实施三年以来,已取得了局部性的成果,但与预期的环境经济目标和国际标准仍有较大差距.造成绿色信贷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根本上讲,还是一些金融机构和污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从个体理性出发,不重视环境治理造成的.因此,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协调各环境利害者已成为促进绿色信贷制度实施的重要内容.除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措施对绿色信贷执行较好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外,环保部门还要强化对污染事件的处罚力度.只有在处罚力度大到威胁信贷资金安全和银行声誉时,银行才会从风险角度出发,对污染企业进行严密审核,并促使银行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只有在处罚力度大到威胁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声誉时,企业才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污染成本和融资成本内化为企业运营的成本要素,从而推动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

3 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环保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防范环境和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的一系列政府和市场调控手段的总称.

2008年2月,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已成功推广的基础上,国家环保部联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证券.绿色证券制度主要包括上市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三项制度,被称为拉动中国绿色证券发展的“三驾马车”.近年来,绿色证券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指导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决策,避免环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些重要作用.

目前来看,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对于拟IPO和再融资的公司,如果不符合环保标准,拟上市公司就无法获得通往资本市场或者再融资的“入场券”,因而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能有效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整改,起到了较好的环保规制效果.截至到2009年,因环境问题被暂缓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已有至少20家公司未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但相对而言,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的施行却十分困难.近期发生的上市紫金矿业公司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即体现出绿色证券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早在2008年2月,紫金矿业就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未能通过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整改后才得以登陆A股.2010年5月底,环保部公布的《通报批评公司及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保问题》通知中,紫金矿业又一次名列榜首.环保部要求被通报批评的11家公司在今年6月25日前完成整改,但“最后整改期限”刚过不久后的7月3日,紫金矿业由于发生污水渗漏事故,再次陷入“环保门”.

紫金矿业频繁发生环保问题,却仍然能够成功上市和融资,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国绿色证券制度中存在的立法空白和监管漏洞.由于没有完善的上市公司审核与监管标准、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可实施性政策办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责任不明确、救济手段的不到位,致使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企业上市环保信息披露等环节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绿色证券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证券的健康发展,在对国外先进绿色证券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环境法律制度来保证绿色证券制度的实施.

4 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目前绿色保险已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实践证明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中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在我国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地域等环境敏感地带,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更为严重的是,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改变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不良现状,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近日中石油大连新港输油管连续发生多次爆炸,石油的泄露和蔓延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再次引起人们对绿色保险的关注.

随着“绿色保险”试点工作的逐渐展开,一些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绿色保险产品也得以陆续推出.平安财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华泰财险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人保财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安信农险和太保财险的危化品安全责任险等新产品相继问世.人保财险已在湖北、辽宁、江苏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湖南、宁波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湖南开展试点以来,已处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10起,理赔金额69.18万元.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绿色保险的保障能力已初步显现.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自诞生之日就显得先天不足,后天发展缓慢.由于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障公众利益,而企业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时更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愿或不充分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因此,单纯依靠企业自律来履行绿色保险的社会责任,难以快速推进绿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突破绿色保险制度的这种困境,企业、保险监管机构(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共同推动环保社会责任的分担.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应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另一方面,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可实施政府扶持和保险机构参与下的自愿保险,引导企业自觉自愿购买和承保环保责任风险.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

〔2〕李淼,王永茂.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信贷[J].江苏商论,2009(1).

〔3〕曹洪军,陈好孟.不确定环境下我国绿色信贷交易行为的博弈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2).

〔4〕季建邦.论绿色证券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7).

〔5〕严湘桃.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讨[J].保险研究, 2009(10).

F270

A

1673-260X(2010)11-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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