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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010-08-15金爱萍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年8期
关键词:同意权知情行使

金爱萍

(赤峰学院 科技处,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金爱萍

(赤峰学院 科技处,内蒙古 赤峰 024000)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上升的趋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予重视或具体操作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占很大的比例.医患纠纷的解决首要问题在于理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只有正确规范知情同意权,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尊重;医患纠纷;知情同意权

当前,不断上升的医疗纠纷案件,已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已成为社会矛盾焦点问题之一,困扰着医患双方.解决该矛盾迫在眉睫,而这些矛盾大多数都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关,因此有必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1 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病情的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务人员有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二是医务人员告知病情后,应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告知患者;三是对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四是除了医务人员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五是医应务人员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2 知情同意权的构成

知情同意权包含两种权利,即知情权和在知情的基础上的同意权.构成完整的知情同意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告知.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提示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治疗及风险、可能的预期及针对患者的身体情况应采取的其他和其它必要告知事项.应做到全面告知、通俗告知、精确告知、真实告知.二是患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将信息揭示给患者目的,是让他能够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做出同意和不同意的决定.双方的信息交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语言的的和非语言的交流.信息理解的过程就是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历史、时间、地点、文化、社会阶层、性别与年龄等等因素,从而造成理解的误差.要想尽量减少误解,可能更好的办法是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表达的意思,详细明确地写成书面的材料,由患者仔细阅读后签字.如有不明白的地方,随时可以当面咨询.三是患者的决定能力.患者是否具备同意的能力是知情同意的关键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本人亲自做出方为有效,其亲属不得代为行使.但如果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其遭受疾病打击而神志不清、情绪不稳定时,或因患者年老、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等因素影响对医疗措施的理解时,或医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造成患者不安或带来不利影响时,均可采取由患者授权委托其家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由代理人对医疗措施作出选择.四是患者自愿同意接受诊断和治疗措施.是指个体在作出同意的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事件或因素的不正当影响或强迫,经自由选择,考虑决定.即患者有法律能力给予同意,应该处于能够自由选择的状态,不受任何外力、欺骗、谎言、威胁、上压、其他形式的限制或强迫的干扰,对诊断和治疗有关事项有充分的信息和理解,使其做出理智与开明的决定.

3 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

近几年来,我国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中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现代法理学认为,医生为病人实施治疗,尤其是侵袭性治疗,其行为由形式的不合法(如截断他人肢体)转化为实质上的合法,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方的承诺.其中患方的承诺即是医务人员将病人的相关情况向患者说明后取得患者同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知情同意权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有利于达到医疗目的的措施而被实施,而且也是体现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尊重,其作为患者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其法理基础在于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两项权利.因此,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做出选择应当是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此引伸出医疗机构对治疗方案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上述条款一方面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也说明医务人员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二者构成相辅相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医务人员不仅要履行医学伦理上的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由此可知,医务人员告知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他行为实施的前提.因此,正确界定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正确规范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关键.

4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的核心是“同意”,前提是“知情”,不知情就谈不上选择和同意,同意是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的.因此,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和说明,患者目前病情的诊断情况、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医师拟施方法的评价、相应的治疗效果及预后处理、治疗措施的成功率、可能的危险、并发症、副作用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从法理上看,知情权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只能属于病人,不属于病人家属.根据谁有权利谁行使的原则,知情同意权应由病人行使.但这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让度行使权.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由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放弃或正式委托亲属行使权利;二是权利人缺乏或丧失了行为能力.只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亲属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有权行使知情同意权不等于拥有知情同意权,它是民法上的代理权,有严格的“适应症”,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否则就构成了超越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是违法的.因此,亲属代理同意是知情同意的特殊行使方式.在医务人员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方的同意产生医疗侵袭行为合法和医师在一定程度上免责的法律效力.

履行告知义务的根本点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即对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所必须掌握的信息是否予以说明是判断的主要标准.这一标准的采用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患者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的公正实现.因为医学领域内的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时应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来进行解释,而不能按其自认的标准,自行决定告知和说明的内容及方式,否则就不能形成患者合法性的同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和治疗措施相关的风险,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告知和说明治疗过程中潜在的实质性的风险.医务人员不能从其自身的角度来理解某一可能风险的实质性,而应从患者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处于该病人的位置时,将很可能会重视这一情况的重要性,或如果该医生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该病人在被告知了医疗风险后会对此加以重视,该风险即是实质性的.

5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状

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上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但在某些层面上由于规定的不明确、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患者弄不清知情同意权有哪些内容,患者对医疗服务产生不满,由此产生许多医疗纠纷,向医务人员提出赔偿,甚至走上诉讼之路.而医务人员没有明确的履行知情义务而采取各种不必要的措施固定告知的证据,甚至出现消极医疗行为,最终还是损害患者的利益.主要表现:一是医务人员“谨言慎行”.即医患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相互猜疑,医务人员小心翼翼的走进病房又惴惴不安地离去,生怕留下什麽把柄;二是为了规避手术风险,刻意寻求保存证据.特别是因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责任风险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责任,加大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三是防御性医疗,以求自保,损害患者根本利益.防御性医疗行为也称自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四是忽视人文关怀,人为地增加患者负担.受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医患冲突的增加,近乎天文数字的巨额索赔,医务人员的顾虑越来越大,胆子越来越小,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动摇了;五是不健康的就医心理,医生举步唯艰.医疗服务的市场化,病人有权选择医院,选择医生,选择医疗服务.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等价有偿原则在医疗服务行业的表现就是患者要求用金钱买服务,用金钱买健康,选择名医,提供特殊服务,优质优价,尤价优先.一旦达不到满意就会出现纠纷.

6 践行知情同意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首先要完善立法,正确规范知情同意权.现代社会法律制订和有效的实施是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最直接、最有效武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出现在医患双方在因患者健康发生问题、医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密不可分的.解决这个问题要求医患双方清楚知情同意权具体内容、边界在哪儿、什么情况下构成知情同意权人滥用、医务人员如何履行义务才能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等等,这必须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只有对知情同意权进行正确的规范,医患双方才能有法可依,走出困惑.

第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将医疗费用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减少.由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诊断、治疗所引起的费用问题,即对该不该检查、该不该使用有些特殊设备检查、该不该使用一些昂贵的药物所引起的费用以及其它一些费用的知情同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因为直接涉及医患双方的金钱利益,同时带来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应推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合作医疗,制定政策鼓励国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让国民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大部分由这些机构承担,尽可能减少医疗费用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第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及时的转变观念,对医患关系、医学行为模式的转变要有正确的认识,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切实落实医务人员告知和说明义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培育医患关系信任的纽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卫生保健需求.

〔1〕邱祥兴.医学伦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2〕刘俊荣.防御性医疗的成因及其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8).

〔3〕金爱萍,王龙.医学伦理学.内蒙古科技出版社,2002.

〔4〕卢小红.医疗实践中影响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的原因分析.现代医院杂志,2004(5).

R197.3

A

1673-260X(2010)08-00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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