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迪尔凯姆关于自杀问题的三重维度
2010-08-15韩志伟陈洪强
韩志伟,陈洪强
埃米尔·迪尔凯姆是一位生活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社会学家,他选择将自杀作为一个专门的社会学问题来研究,除了直接受到当时欧洲社会自杀问题日益突出这一情况的影响之外,建立一门全新的社会学的使命感以及为了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方法论的创新,也使得他将自杀现象作为社会学问题来加以考察。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他集中探讨了其所包含的三重维度,即个体性的自杀行为、集体性的自杀类型和社会性的自杀原因。对于这些具体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迪尔凯姆关于自杀问题的独特分析,进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一、个体性的自杀行为
面对自杀,人们首先看到的是自杀的个体。即使是集体自杀,也表现为一个个不同的个体生命的终结,显然,自杀具有确定无疑的个体性。因此,迪尔凯姆对自杀的界定也是从自杀的个体出发的,他认为,确定一种死亡行为是自杀主要在于“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1](P11)也就是说,死者的个人意识是确定一种死亡是否是自杀的关键。因此,无论这种行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死亡是直接引起的,还是间接引起的,只要是“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这种死亡行为就是自杀。迪尔凯姆曾半开玩笑地说,那些因为熬夜而弄得筋疲力尽的学者们其实也是在自杀,从他对自杀所下的定义来看,这不是毫无道理的。正是由于个人意识是确定一种死亡行为是否是自杀的关键,所以自杀现象首先表现为一种个体性行为。
既然自杀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个体性的行为,那么它怎么能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呢?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应该以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一种社会事实首先必须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这种行为方式“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2](P34)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客观的强制性,就像人们的宗教观念和道德观念对个人所具有的外在约束一样。我们知道,这些社会观念并非是由我们当下创造的,而是由前人创造并在社会中流传下来的。当我们习惯了这些社会观念时,我们不会感觉到它们对我们的约束,就像空气虽然有重量,但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却感受不到它的重量一样。同样,一旦我们违反了这些流传下来的既有的信仰和惯例,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这种“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社会事实必然是客观强制性的。第二,这种行为方式“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2](P34)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社会的普遍性,尽管它有可能并不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或者存在于集体当中的大部分个人的身上。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性是普遍性的前提,一种行为方式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才是社会的,而是因为它是社会的,才是普遍的。因此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并不一定是社会性的问题,反之,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则一定是普遍性的问题,因为它成为需要社会学加以研究的普遍性问题。因此,这种“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的社会事实必然是社会普遍性的。这样一来,如何把个人独立的自杀行为作为客观普遍的社会事实来加以研究,就成为迪尔凯姆从社会学角度研究这一现象所不能回避的理论问题了。
因此,迪尔凯姆认为,如果仅仅从自杀现象的个体性着手,还不能对其进行社会学的分析,必须将这种现象与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分离开来,以便获得其客观的普遍性。他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将自杀现象与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分离开来,使得这种现象成为客观普遍性的社会事实,成为实证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由此,他创造性地将统计学的方法引入到社会学之中,通过以十万人或者一百万人为单位统计出自杀死亡率,进而对不同地区、民族和国家的自杀率进行分析。在这种实证社会学的研究中,自杀现象不仅成为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且获得了实证性的科学研究。通过对自杀率的研究,人们可以具体分析那些构成社会自杀率以及社会自杀率随之变化的集体类型。因此,这种实证社会学的研究虽然从研究社会自杀率开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仅仅是对各种数据的统计,恰恰相反,对于那些由不同情况导致的集体自杀现象,它主张应该通过统计资料来考察这种现象的不同类型。
二、集体性的自杀类型
迪尔凯姆划分了三种主要的自杀类型,即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反常的自杀。当然,这三种自杀类型并非能概括全部的自杀,比如,“命中注定的自杀”,而且这三种类型也并非非常鲜明地表现在不同的自杀事件当中,很多时候它们可能会同时表现在一个自杀案例中,使得自杀出现混合的特征,但是,这三种类型仍然是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
在大量的数据统计与分析的基础上,迪尔凯姆指出,利己主义的自杀类型具有这样一个基本特征,即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的一体化程度成反比”。[1](P215)所谓“群体的一体化程度”就是集体对个人的控制程度。如果集体能够比较紧密地控制从属于这个群体的个人,则这个群体的一体化程度就比较高,相应地这个群体的自杀率就比较低,反之,则可能会出现较高的自杀率。比如,在分析不同的宗教信仰对自杀率的影响时,迪尔凯姆指出,虽然新教像天主教一样明确禁止自杀,但是新教徒的自杀率却远远高于天主教徒,其原因在于新教教会的一体化程度远远小于天主教会的一体化程度。在更大的程度上,新教比天主教允许自由思考,新教徒有更强烈的个人意识,这使得新教教会不像天主教会那样有内聚力和生命力,也不像天主教会那样稳定,这就导致了两者的自杀率有如此差异。也就是说,当个人主义过分发展,个人不再服从集体人格对自己的束缚,集体力量对自杀的遏制作用就减弱了。而个人在社会面前过分显示自我,并通过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与其所属的群体相抗争,或者逃避他对集体的义务,这就是“利己主义的自杀”。
如果说利己主义的自杀源于个性太强,利他主义自杀的原因则在于个人的无个性达到最大化。利他主义的自杀者们把自己的生命看作是那么的不真实,一旦集体发出命令或者哪怕仅仅是号召,无论是出于宗教狂热,还是为了显示忠诚,个人就会像完成一项义务一样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出于宗教狂热或者社会习俗而引起的利他主义自杀多发生在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为了维护和宣扬集体的权威,普通个人的人格往往被故意贬低,集体权威或其代言人将不留恋生命宣扬为一种美德并大加赞赏。一旦集体认为有必要通过牺牲某些人来宣扬自己的权威,那些完全从属于这个群体的个人就会自发地结束自己的生命。由于这种自杀所表现出来的个人完全不属于自己,并且将自己的行动和生命置于他所属的群体之中的状态是一种极端的利他主义,所以这种自杀被称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在现代社会中,典型的利他主义的自杀只存在于军队之中,军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非常重视传统,并且在军队中集体荣誉高于一切。军人由于其使命的特殊性,他们不会过于重视生命,尤其是自己的生命,因此,士兵没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而这正是利他主义的典型特征。因为军队这个特殊群体的这种特殊的牺牲精神,使得很多人不愿意把军人为了荣誉和使命而结束自己生命这种值得钦佩的行为称为自杀。然而,迪尔凯姆指出,即使军队中的这种自杀是值得钦佩和赞扬的,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仍然是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的特征,没有理由把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那么反常的自杀是否也表现出这种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呢?在迪尔凯姆看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只不过这种反常的自杀是以整个社会管理为前提的。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人的欲求是应该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力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只能由社会赋予。因为要想限制个人欲求,这种力量必须是外在于个人的,并且精神上的需求也只有精神力量能够调节,所以,要调节个人的欲求,就必须有一种超越于个人的精神力量,并且这种精神力量的优势还必须要得到个人的承认才行。迪尔凯姆认为,只有社会才有这种超越于个人并为个人所承认的精神力量,“只有社会才有必要的权威制定法律和给情欲指明不能逾越的界限”。[1](P265)然而,当时的欧洲社会正在由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过渡,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失范”现象。所谓社会失范是指社会对个人的规范作用已经减弱或者丧失了,因而导致社会处于一种规范缺失的状态,这意味着社会所蕴含的精神力量对人的欲望的限制作用已经严重弱化了。与此同时,自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财富的增长使得人们的欲望无限的膨胀,而对人们的欲望的限制却越来越少。一旦个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由于经济危机等突发的社会混乱使得欲望无法实现,这就很容易引起那些为欲望所控制而又无法实现欲望的人们轻易地放弃自己的生命。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类型的自杀并非像利己主义的自杀和利他主义的自杀那样取决于个人与社会联系的方式,而是取决于社会对个人的管理方式。由于社会力量限制个人欲望的作用降低,或者个人欲望无限膨胀引发个人活动失常并受损,由此导致的这种自杀就是“反常的自杀”。
总之,无论是利己主义的自杀,还是利他主义的自杀,甚至反常的自杀,根源都在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由于社会集体联系个人的方式过松或者过紧,以及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出现的减弱或者异常,都可能会引起自杀。在分析自杀类型及其原因的过程中,虽然迪尔凯姆一再强调个人自杀与社会集体的关系,但是,我们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无论是教会、家庭还是政治组织,这些集体都是社会的缩影,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集合体。
三、社会性的自杀原因
人们一般认为自杀只是个体性行为,是由心理变态、种族遗传、自然因素和人的仿效行为等引起的,迪尔凯姆把这些引起自杀的原因称之为非社会性因素。他认为这些因素不足以导致普遍意义上的自杀现象,因为这些因素对自杀的影响根本不存在或者十分有限。因此,他认为导致自杀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应该到整体的社会意识中去寻找。
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具有与个人完全不同的精神特质,而正是这些社会所特有的精神特质导致了自杀现象的发生。虽然自杀首先表现为个体性行为,每年发生的自杀现象是由不同的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完成的,但是,统计资料却表明社会自杀率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必然有一种能够作用于个人而又相对稳定的力量每年促使一定数量的人自杀,而这种力量却不受个人的控制。迪尔凯姆认为这种最为典型的社会精神力量就是社会道德,个人是不能够形成道德观念的,虽然每个人的内心都有一个道德准则,但是,这些个人道德准则的联合并不是社会道德。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任何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集体之中,这使得社会意识能对个人施加影响;但是,另一方面个人又总是希望按照自己的本性行事,这又使得个人产生了离心倾向。一种力量来自社会集体,力求征服个人;另一种力量来自个人,对社会力量有一种排斥倾向。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才产生了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这种观念绝不是个人意识联合起来所形成的,它必然是社会与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分析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只把它看成是所有个人意识联合所导致的,而要从整体的社会意识中去寻找其根源。
其实,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类型的划分主要根据在于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意识状态,也就是说,在分析这些不同类型的自杀现象的社会原因时,我们必然要到社会道德中去寻找答案,因为“典型的道德无不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反常在不同的社会中按不同比例的组合。”[1](P346)如果这些因素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就可以使得社会的精神气质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念头侵袭的均衡状态。但是,当这三种因素中的任何一种超过了其余两种的时候,就可能会引起自杀事件的发生。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独有的精神气质会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不变,从而使得从事社会活动的个人持续地受到这种精神力量的影响。但是,当某种社会道德的影响过于强大使得社会意识发生了特殊的改变,或者出现经济或政治危机等突发的社会危机使社会意识发生了剧烈的变化,都可能会将个人推向自杀。当然,个人精神气质上的差异使得社会道德对人的作用也是有差异的,只有当某种集体倾向作用在不同个人的身上的强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能导致自杀事件的大量发生。所以,只要社会道德环境不变,社会自杀率将保持相对稳定。
当时,欧洲社会的自杀率不断上升,主要是整个社会的意识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例如,迪尔凯姆分析指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家庭结构变得越来越分散。孩子们一旦长大,就要离开家庭去求学,而成年之后,就远离父母成家立业。所以在大部分时间里,家庭只有夫妇二人。这导致家庭在生活中的地位逐渐地下降,甚至不再是生活的目标,家庭这个社会集体作为维系个人之间感情的纽带的作用就趋于消失了,由此引起人的生活出现了极大的空虚,这种家庭观念的变化使得已婚者和未婚者的自杀倾向都明显增强。由此可见,无论自杀率是相对稳定,还是不断升高,根源都在于社会意识是否发生变化。社会意识长期保持不变,则社会自杀率也相对稳定,一旦社会意识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能引起自杀率的变化。社会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所特有的精神力量,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始终的。所以,他认为自杀现象虽然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但却是必然会出现的,因为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自杀,只是我们如何看待这种社会现象。
迪尔凯姆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抽取不同集体的自杀率,并以之为基础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努力揭示自杀现象的社会原因。他把自杀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所关注的不仅仅是这种现象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是对其各种类型及其社会原因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从中我们看到,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自杀现象同时具有个体性、集体性和社会性这三重维度,这一认识对于我们看待今天在社会中发生的自杀现象有相当重大的启示作用。虽然在社会中不可能完全避免自杀现象的发生,但是我们应该尽量减少自杀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关注社会力量对自杀现象的控制作用,主动调节可能引起自杀的集体性和社会性因素,逐步缓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