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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法律思想探析

2010-08-15

关键词:道统淮南子君主

康 宁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淮南子》法律思想探析

康 宁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淮南子》作为一部集道家之大成的理论著作,全书以“道”为基础,形成了“以道统法”的法律观。在这一原则下,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以法禁君”的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道;无为;以道统法

一、《淮南子》的道论和老庄的道论之关系

(一)道的内涵

老子的道论:道,在老子看来,是万物的本源。他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具有无象、无形等特征。

庄子的道论:庄子认为道无始终,万物固得自化。可见,庄子的道打破了道与物的界限,比老子的道更具有模糊性。[1]

淮南子的道论:《淮南子》在继承老庄之“道”的基础上,对“道”进行了批判和改造。它针对“道生一”的观点,提出了“道”等于“一”的观点,这样就使“道”与“一”之间不再是派生的关系,从而使“道”具有了物质性的特征。[2]

(二)关于无为的阐述

先秦道家认为体道的最好方式就是无为。老子认为,任何事物都应该顺其自然,不能够附加人的意志,强调自然而然的状态。[3]

先秦道家的“无为”,含有消极避世的特点,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淮南子》在这个问题上,改造了先秦道家的理论,对“无为”作了新的阐释。

《淮南子》中的《原道训》说:“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意思是说,“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在遵循事物的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前提下,有所作为。[4]反过来说,如果不遵循客观的规律,专凭主观意志,这就是有为,这样的有为,必定要失败。

先秦道家的“无为”发展到汉初《淮南子》这里,由消极转化为了积极。《淮南子》把“无为”,解释为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活动以取得事功。从而为“无为”注入了新的内涵。[3]

二、《淮南子》法律思想精髓

(一)“以道统法”的法律观

道作为万物的本原,产生万物之后,就已不再独立存在,而是内化于万物之中。[5]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由道派生出来的。道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因此,法律必须符合道的要求,以道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这就是“以道统法”的法律观。

《淮南子》认为:“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意思是说,用道来统率法律,法律数目虽然少,但足以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之,不以道为指导原则,法律数目再多,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淮南子》“以道统法”的法律观,说明汉初的统治者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要求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6]

(二)“法生于义”的法律起源观

《淮南子》认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于自正。”《淮南子》肯定了“法”是起源于人间,否定了法律是天的产物。法律并不完全遵从于君主的意志,还必须以“义”、“人心”、“众适”为依据。“义”具有明尊卑、别贵贱的作用,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容,这些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律的内容便满足了人性和社会的需要。[7]

(三)“因时而变”的立法观

第一,“法令制度,各因其宜”。《淮南子》在立法方面主张“法与时变”,认为变更旧法,制定新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兴盛的动力,而一味地“法古”、“循旧”则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淮南子》认为,“法与时变”是符合规律的一种现象,从古到今,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令制度。这体现了法律要“顺势因时,因是而变”的思想。

第二,“仁以为经,义以为纪”。《淮南子》认为,“仁义”是制定法律的核心内容。所谓“法制礼义者,治人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故仁以为经,义以为纪,此万世不更者也。

(四)“精诚”,“无私”的执法观

第一,执法要“公正”、“无私”。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作为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绩效。要做到“精诚”执法,就必须使执政者精通法理,更好地实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的要求。[8]

第二,官吏守法。《淮南子》一书主张,执法者要起表率作用,其因在于“身者,事之规矩,未闻枉己而能正人也”。意思是说,凡是使用“规矩准绳”的人,必须先做到严格遵守,才能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五)“法者,所以禁君使勿擅断也”

这是《淮南子》最为突出、最具进步性的法律主张。他明确反对独裁擅断,提出了法制高于君主和以法禁君的思想主张。

书中指出,群臣百官的奉法守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君主能否遵行自己制定的法令。他将君主比作“国之心”,臣为身体关节,身强才能体壮。又视君主为大树之根,臣民为“枝叶”,根深才有叶茂。所谓“得失之道,权要在主。君主能“诚正”,就不怕奸邪了。

《淮南子》进而提出了“法以禁君”的理由。首先,君主违背法令就是损害国家,即“明主之赏罚,非以为己也,以为国也。其次,是否守法是衡量君主“身正”与否的一个标准,君主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这样才有利于法律的施行。[8]

三、《淮南子》法律思想的评价

(一)《淮南子》法律思想的进步性

《淮南子》主张无神论,对有神论进行了驳斥。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把君主说成是“天”的儿子,是“天”在人间的代表。因此,天子的言行反映了天的意志,神圣不可侵犯。《淮南子》认为,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而不是神。君主的言行必须符合法的要求,以法为准绳,而不是以“天”的意志为根据。

《淮南子》一书兼采儒、法、墨等各家之长。《淮南子》立足于反秦的立场,总结了秦亡的历史教训,结合汉初的社会状况,以黄老道家的思想为主,主张清静无为,注重休养生息。但《淮南子》在弘扬道的同时,并没有抛弃其他诸家的学说,而是吸收各家学说之长为己所用。

(二)《淮南子》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淮南子》虽然提出了“法者,禁君使无擅断者也”,要求君主的决断需要遵守法律,防止君主独裁专制。这是我国古代著作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反对君主独裁的论述,不得不为今人称道。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定这一思想和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等同起来。《淮南子》以道家学说为主,强调“无为而治”,注重修身,“法者,禁君使无擅断者也”是为了使君主做到不主观擅断,注重修身,使君主自身更趋近贤明君主的要求;现代的“依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当然,“法者,禁君使无擅断”当中也蕴含了一定的法律至上的含义,但是这里的法律不是成为保护民众的有力武器,而是成为统治者统治镇压民众的工具。“法者,治之具也”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普遍被当作一种统治工具来使用。

[1]杨胜良.道家与中国思想史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于首奎.两汉哲学新探[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3]陈鼓应.老庄新论(修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3.

[5]张运华.《淮南子》对道范畴的理论深化[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4).

[6]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7]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8]段秋关.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2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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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康宁(1984-),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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