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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探析*

2010-08-15席海峰

关键词:分权研究生主体

居 玲,席海峰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65)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探析*

居 玲,席海峰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65)

分析了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政府评价干预过多、社会评价力量薄弱、高校被动参与评价的问题,并就其成因进行了剖析: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官本位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国家主义价值观的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社会基础还不广泛以及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理念落后于评价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解析了“分权理论”从学说拓展为理论依据引入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体系重建的可能性。最后,从有效发挥评价的功能、保障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运行效率和效益的角度,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再评价进行了思考。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

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存在的问题

自198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近30年里,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逐步建立起各级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制度,随着一系列研究生教育评价活动的开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涉及范围广、评价类型多、学术性和政策性都相当强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1]。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其评价实践与理论探索依然处于薄弱环节,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的评价主体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总的来看,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使得研究生教育质量完全处于政府的直接管理与控制之下。评价作为政府管理研究生教育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反映政府的需要,而较少考虑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需要,造成了政府评价垄断性、封闭性较强,评价周期较长、灵活性较低。另外,由于政府独家控制了评价权,社会评价没有相应发展起来,评估中介性机构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气候,未形成与政府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使得评价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受到某种程度的削弱。此外,政府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直接管理者,与高校之间是上下级的线性关系,政府制定决策,高校执行决策,体现政府意志。而作为评估主体的高校,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依然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高校被动迎接评估,没有充分调动起高校的积极性,来自高校的自律被忽视了[2]。

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问题的成因

造成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单一,政府力量过强,社会评价与高校自我评价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是问题的根源所在。“高等教育评价作为价值判断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同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3]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是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度一致的。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依然是以政府为中心的集中管理模式,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国家是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唯一拥有者和分配者,国家对研究生教育全面管理和严格控制。国家统一制定标准,严格学位授权点的审核以及管理,统一制定招生计划,硕士入学考试统一出题、统一划定分数线等,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以及质量管理控制权更是牢牢控制在政府手里。这种高度集中的政府统一管理体制造成了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单一化,政府评价体系占主导地位,一切从政府的需要和立场出发来管理和控制研究生教育,各培养单位必须服从于政府需要,为政府评价提供信息,接受政府强制性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在这样一种体制下,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和激励的积极性就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政府部门的下级行政部门,直接听命与服从于政府需要。

第二,官本位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从文化传统来看,中国社会上历来就存在一种“官尊民卑”的思想,认为官方评价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认同度,其评价的结果也容易成为决策、选择的依据。而大多数人对于民间评价持怀疑态度,认为其缺乏可信性和科学性,再加上有关法律、规章等并没有明确民间评价的合法地位,政府又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扶持民间机构独立、合法、科学地承担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任务。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下,社会评价发展十分缓慢。

第三,国家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与西方社会不同,在我国的价值观中,国家主义的价值观一直占主流地位,这既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有关,又与我国近代以来形成的国家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有关。在这种国家主义价值观影响下,教育的首要价值是满足国家、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培养高水平人才、积极发展科学技术、为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服务一直就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目标。国家对研究生教育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也把对国家的贡献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为此,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质量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第四,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条件来看,市民社会尚未在我国发育成熟,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社会基础还不广泛。市民社会是在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出现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备受关注,它是指“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由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团体、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成的运动等等,又被称为第三部门”[4]11。市民社会一方面具有制衡国家力量、抑制国家权力过度膨胀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并为其参与社会生活管理提供了良好环境,从而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中,完善的以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专业团体为代表的社会评价机构的存在将会制约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的趋势,反映市场经济下多元利益主体的需要,促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而现实条件下,我国市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尽管出现了大量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但他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人事、财务、运作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法律地位不明确,是通过政府在其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让渡一部分职能而发展起来的,自身力量非常薄弱,无法以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身份自主地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反映自身需要。

第五,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理念落后于评价实践发展的需要。目前在评价的目的上,重视以区分等级优劣为主的终结性评价,而忽视诊断、持续改进为主的形成性评价。表现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中,往往是面向过去,重视对过去所完成的工作的总结、鉴定、区别优劣、进行奖惩,而忽视了在质量形成过程中的以自我诊断、自我完善、持续改进和提高为主的形成性评价,从而使得评价的效益低下。在评价者的价值取向上,重视评价的工具性价值,忽视评价促进被评者发展的本体性价值。它仅把评价作为政府改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定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的工具,而忽视了评价本身所应该具有的促进发展、实现价值增值的本体性价值。在评价者与被评者的关系上,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检查与被检查、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这种关系造成了评价者与被评者之间的对立。而在它们之间建立一种共识,从而形成双方在同一目标下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彼此制约的伙伴关系,更有助于发挥评价的功能。

三、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重建的理论基础

尽管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文化氛围下,发源于西方的分权理论在我国还不能被全盘照搬,但其中所蕴涵的民主化协商式管理,政府、社会多边治理,相互制衡与促进的思想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重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重建可以借鉴分权理论的合理成分,并且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加以考虑。

1.分权理论从学说到运用的拓展

权力是一种从事或影响某些事物的能力,是主体用来支配客体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权威,它能按主体的意愿达成某一目标。权力问题是政治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管理学研究的核心[5]。

分权,即权力的分配。关于分权学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6]。波里阿比、西塞罗、洛克等人不断给予丰富,而集分权学说之大成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阐明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一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二是三权之间不仅分立,而且要互相制衡;三是在统治者内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7]。孟德斯鸠超过前人之处,在于他对国家权力的划分更为明确与科学,他首次提出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独立地位,使分权理论趋于完备。同时,他不仅阐发了阶级分权,而且强调了阶级内部的分权与制衡问题。

分权理论除了运用在政治领域政府改革外,在经济组织也广泛运用。不少国家在政企关系改革历程中强调“大市场,小政府”的做法,逐渐下放权力,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经济。与经济管理一样,政府对公共教育的集权垄断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公共教育的低质和低效、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以及对社会需求的漠视。为此,随着政府自身和市场经济的改革,政府的组织范式和管理模式也出现由集权走向分权的趋势,政府对公共教育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革,教育分权成为各国对公共教育体制的重构和再造所达成的共识,已成为主宰公立学校改革,提高公共教育的质量、效益和效能的核心理念。高等教育的管理问题实质上就是权力的运用问题,而如何有效地分配权力和监督权力,提高权力主体的积极性,保障权力的合理使用,是高等教育管理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分权理论引入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可能性

教育不仅是现代社会中政府活动的重要形式,当前公共教育中的分权变革同样关系到政府性质的重新定位。分权就本质而言是政府的一种管理决策,教育分权本身折射出政府在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中,为适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及所面临的挑战和选择而进行的新的治理。当今,分权理论的核心一是强调分权,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强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由多主体参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4]5;其次,强调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强调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分权理论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重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野。从国外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可知,西方发达国家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分权的思想。例如,原本高等教育高度集权化的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开始通过签订契约、合同化管理等方式进行分权,把原本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权力让渡给社会以及高校,从而直接致使其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社会参与以及高校自主权的扩大;而美国和英国,原本以市场为主导或以学术组织内部自我管理为主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也开始走向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共治的局面,并且在管理方式上由直接控制和管理走向合作和协商,也充分体现了分权治理的某些特征。

我们之所以能够把分权理论引入研究生教育,还在于分权理论兴起的原因也不同程度存在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首先,政府职能的过度膨胀,使其成为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投资者、管理者与办学者,从上至下直接管理和控制着研究生教育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政府决定着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目的、内容、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评价专家的选择以及评价结果的使用等,扮演着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的角色。这就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严重,管理效率十分低下,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和官僚主义,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公正性,从而破坏了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其次,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始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在我国开始建立,使得研究生教育的价值主体、利益主体和权力主体逐渐从一元走向多元,各种非政府组织,主要是研究生教育学术团体、专业协会、相对独立的教育评价中介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和个人组织纷纷兴起,开始关注研究生教育质量,这标志着市民社会在我国的逐渐兴起,从而为研究生教育从政府行政到治理的转变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最后,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研究生教育中实施分权治理更有效。因为研究生教育是以知识创新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目的,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是其根本的途径,因此,它是一个高度自治的、强调学术自由的特殊组织,高度的政府行政干预会使这个组织失去生机与活力而陷入僵化;另外,由于其培养的是具有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担负着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创新、追求真理的使命,完全的市场调节也会使其迷失方向,从而陷入失败。而分权治理也许是更契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的第三条道路,它冲破了政府管理或市场调节的界限,引入高校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管理与质量控制,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市民社会的力量进行民主化管理,更符合高校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特点,同时更能满足社会需求。更重要的是,这种多元权威主体、协商合作式的管理能够较好地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同时满足不同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的需求。

借鉴分权理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体系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从政府一元行政型评价体系向政府、社会与高校多元共治型评价体系转变。把唯一的政府权力中心向以民间团体和专业协会、评价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市民社会转移和高校内部转移,并且在权力的运行向度上由自上而下的政府控制型向横向沟通的参与协商型转变。

四、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再评价的思考

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建设中应高度重视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它作为保障评价活动质量,提高评价体系运行效率和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再评价的概念,国外一般的权威解释是“再评价一般是指对评价技术的质量及其结论进行评价的各种活动。再评价就是评价的评价,其目的是向原来的评价者提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片面观点”[8]。我国学者把它界定为:“再评价就是在评价工作完成以后,为了检查评估过程和结果以及检验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的教育决策和改进工作的效果,借以及时纠正评价工作的不足,并为今后的评价工作提供经验教训,而对评价工作进行的评价。”[9]也有的学者把它称为元评价。

国外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发展的实践证明,再评价在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质量、提高评价体系运行的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对研究生教育质量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核与认可就是一种再评价形式,英国则是由质量审核这一制度来实现对评价活动的再评价。这些做法不仅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也有效地改进了评价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效益[10]。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从单一的政府评价向政府、社会、高校多元评价主体的转变,必须对评价活动开展再评价。通过再评价,包括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目标、评价方案本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评价、评价实施阶段所存在问题的总结以及评价结果的信度和效度的评价,一方面能为改善和优化评价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工作提供反馈信息,保障评价的质量,提高评价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能在各评价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以促进评价的民主化,提高评价的信度[11]。

关于再评价的承担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专业性的社会中介机构,还可以是作为被评者的高等学校。一般来说,由政府进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应由专业性的社会评价中介部门承担再评价的角色,而社会评价则应由政府机构来承担再评价的任务;高校内部评价则可以由政府部门或者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对其进行再评价的任务。这样可以使不同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有效提高评价活动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再评价的标准,可以参考美国在1981年制定的《教育方案、计划、材料评价的专业标准》,该专业标准共分为四大类、三十条,即实效性标准、可行性标准、适当性标准以及准确性标准[12]。这几条再评价的标准对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再评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对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进行再评价时,我们必须把有效性、客观性、可靠性与可行性作为再评价的基本依据,其中可行性标准正是判断评价体系运行的重要指标,而有效、客观与可靠的评价更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运行效率和效益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关于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评价的指导思想、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的程序方法、评价的结果以及评价产生的效果等,通过对其进行全面的再评价,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以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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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娣,王刚.教育评价与测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05-207.

Research of the Graduate Educ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Body in China

JU Ling,XI Hai-feng
(Graduate Department,Chongqing University of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400065,China)

The paper analysed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current graduate educ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body,and problems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too much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evaluation,the weak social assessment,and passive participation in university evaluation issues.It also analysed their causes—the highly centralized planning system as the source of the problem,the official standard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values of nationalism,narrow evaluation of the social basis and the backward concept of quality of graduate education.Meanwhile,It analyzed“the decentralization theory”from the theory for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body system.Finally,it proposed the re-evaluation for though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ffective evaluation function,a fair and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peration efficiency of educ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body.

graduate;education quality;evaluation body

G643

A

1673-8268(2010)05-0124-05

(编辑:蔡秀娟)

10.3969/j.issn.1673-8268.2010.05.026

2010-03-24

居 玲(1980-),女,助理研究员,教育学硕士,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席海峰(1972-),男,重庆人,讲师,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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