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庭审观摩作用的思考
2010-08-15韩川
韩川
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庭审观摩作用的思考
韩川
庭审观摩教学方式具有规范性、直观性、真实性、丰富性、生长性、参与性和便于操作等特点,这种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模拟审判、诊所式教学有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作用。充分认识观摩庭审教学方式的作用,探索其规律,对于处理好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和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手段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庭审观摩;实践教学;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是按素质教育和通才教育设计的,而社会需求却是按照高级职业人员要求的。”“加强法学本科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熟悉法律术语,熟悉支撑这一法律的基本理论和这部法律所力图解决的具体问题,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够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法律。”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文中谈到的观点。既涉及对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学习课程、司法考试制度等的改革,同时也对加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提出了要求。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有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如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哪些,都有哪些特点?如何协调这些教学手段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最好地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探讨,为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般认为,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有以下几种: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与专业实习等,而庭审观摩的特点及作用在理论探讨中往往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法学实践教学中庭审观摩的特点
(一)规范性
总体看来,目前在审判法庭中进行的审判活动大都具有比较高的规范性。但这不能保证各地水平均衡、每个案件都能够完全按照法律审理。其实,就笔者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庭审活动按照法律和法学理论及完美法治的设计标准来衡量都有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研究的重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因为这就是真实的法,即“活法”。关注实践,对于纠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远离实践、脱离实际具有很大的助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往往是有多年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一方面有法学院学生观摩的案件,法院一般会较为重视,也更加认真;另一方面,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也对司法机关遵守法律程序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直观性
相对于观看庭审录像、教师讲述某个案件,观摩法庭审理是非常直观的、可感的,学生们用眼睛看、耳朵听,置身于法庭中,亲身感受法庭里的氛围,这种现场感难以用理性的语言来言说,是其他实践教学方式所不可代替的,也具有独特的作用。
(三)真实性
一般来说,法学院都坐落于较大的城市中,当地的司法机关都是法学院校的实习基地,法学院学生去当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观摩法庭审理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对于有法学院学生观摩的案件,相对于平时审理,法官会注意程序的规范性,但其长年养成的职业习惯、审理风格是不易改变的,因此,其庭审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真实场景。
(四)丰富性
每一场法庭审理,对于学习和研究法律科学的学生来说,如果对事实和细节足够敏感,那么都会发现“形象大于思想”的特点,因为“任何理性的解释在对于形象的直觉感悟面前都往往显得简单、枯燥和拙劣。”
(五)生长性
对于法庭审理这样一个既具有丰富的法治符号特征又有丰富的实际内容的仪式化活动来说,言说方式绝不可能只有一种,对其可以进行持续的研究,其本身具有无穷的解释的可能性。学生通过观摩法庭审理,自己去发现书本中没有的新知识、去发现问题,因为丰富的生活永远是理论的源泉。
(六)一定的参与性
“旁听群众”并不是一群纯粹意义上的看客,他们是法庭审理这个场景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构成这个有独特氛围的场域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他们是代表社会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个象征。其次,他们是普法的对象,是法院审理活动对社会进行影响的一部分。第三,从刑法的目的理论来看,他们是“一般预防的对象”,他们作为普通人以及法学院的学生对于本案的关注和之后的学习讨论都是 “一般预防”效果的体现,也是法律发挥作用、建立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七)成本较低、便于操作
组织学生到本地或本市法院庭审观摩无需专门经费,学生乘坐公交车即可到达。
二、如何发挥庭审观摩的作用
基于对以上庭审观摩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庭审观摩的作用:
(一)引导学生从不同立场看待问题
学生们看到抽象的理论知识是怎样在实际审判中得到运用的,他们会问(自己或者在教师的启发下)为什么会这样?依据是什么?法官为什么没有按照我们所学的“法律”中的规定去做?对同一个现实问题,学生们基于不同的立场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并产生争辩(而在课堂学习中他们往往希望教师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很多实践和理论中的问题,并不是都有现成的答案,或者有一个满意的答案,而这有助于解决学生在被动的学习中缺乏主体性,不善于和不敢于发表自己观点的问题,
(二)引导学生关注更多的学科方法
当仅仅凭借法律规范不能很好解释学生的问题时,他会不满足于法律注释学,而要去探讨法律究竟是什么,这样必然会自觉地思考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如果他关注法律怎么会在实践中这样,为什么这样,他可能会在教师的指导下去学习有关法社会学的理论知识。从产生兴趣到主动学习、开阔思路、激发兴趣,启发学生去思考发现目前理论上的热点和重大课题,引发学生的兴趣去关注和参与讨论,对于撰写毕业论文,发现问题、收集资料有很大益处,现实中的问题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进行持续的思考。这有利于改变那种毕业前匆忙收集资料、临时拼凑撰写作毕业论文的不良现象。
(三)引导学生学会比较
模仿是自己动手的基础,但我们无法想象从来没有见到真实法庭审理的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想象来模拟法庭审判并进而担当真正的律师角色。我们希望学生学会像专业人士那样思考,这是因为我们先假定有一个“十全十美”的符合理论模型的标准的专业人士范本,而实际生活中并没有一个“标准”的专业人士,只有风格各异的具体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自己的风格,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所以我们必须从实践中去学习、比较,发现并得出结论。因为事物的性质是在比较中发现的,就像你不了解普通程序就无法了解什么是简易程序,不了解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也不可能真正了解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一样。只有一个研究对象时研究者往往不能分辨出哪些是本质原因,哪些是非本质原因,学生在比较中发现哪些属于审判中的不同风格,从而选择自己的风格。
(四)发挥庭审观摩与案例教学的互补作用
案例教学中的案件,具有精炼、概括、典型等特点,但它毕竟是经过初步加工过的产物。因为没有价值无涉的事实,案件收集者在案件选择、事实的提炼方面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中立。而学生与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实际上处于平等的位置,共同思考,共同设计,也许处在更加有利的位置,因为“旁观者清”。他们可能更客观地分析庭审的得失,从同样的起诉书、证据材料中(这些材料尚未经过加工,对于法官和辩护人来说这些都是“原始材料”),怎样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的重点,如何设计和选择诉讼策略,怎样合法有效地运用诉讼技巧,某种程度上这就是案例教学,而且是更真实的案例,更原始,有独特的学术价值,更能够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同样也能收到部分模拟法庭的效果,因为案件是真实的,学生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扮演不同的角色,考虑问题。如对于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可以分析本案的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判决理由,以及应当考虑的各种社会因素,最后与法庭的实际判决结果和判决书中载明的理由进行比较、分析、讨论,找出理论与实际中存在的不一致和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的理性的评价。
三、结语
实践教学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实际意义的课题,对于受大陆法系影响巨大的中国来说,如何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培养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较强动手能力的法学人才,是法学教育不容回避的问题,对它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宏璎.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2).
G642.0
A
1673-1999(2010)09-0191-02
韩川,男,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832000)政法学院讲师,从事刑诉法学教学研究。
2010-01-20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08年教育教研课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如何发挥庭审观摩的作用”(ZF082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