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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背后蕴藏的生死智慧

2010-08-15何杉

关键词:安乐死权利病人

何杉

安乐死背后蕴藏的生死智慧

何杉

“生”和“死”是人类思考的永恒主题,而安乐死除了它在医学上和法律上的讨论之外,背后所蕴藏的生死哲学,更是人们应该关注的。安乐死提升了人们的死亡品质,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能够让人们正视死亡,进而思考人生活着的意义和价值,是人们应该拥有的合理的权利。

安乐死;尊重生命;权利;生死智慧

安乐死(Euthanasia)是从希腊文Euthaxtasia转变而来的,原意是“美好”和“死亡”,即“无痛苦的死亡”。佛教中的“涅槃”,用来指佛门高僧没有痛苦安详的死去,然后达到不生不死之永恒生命。在这里“涅槃”所追求的死时“舒适”、“安详”的状态,和安乐死有相似之处。

现代对安乐死的解释除了有上述意思之外,还延伸到了实践层面,即无痛苦致死术。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界定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的时候,由于极端无法忍受的痛苦,在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现代的安乐死的解释,已经把对象变成了病人,是在当时的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濒临死亡并且痛苦不堪的病人,由此需要实施安乐死。对象虽然有所转变,但是安乐死的本质以“安乐的死”来代替“痛苦的死”,是没有变化的,同时通过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人生的最后阶段走得不那么痛苦,其实是优化了病人的死亡状态,是死亡品质的提高。

一、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尊重

人生是一条单行线,当一个人的生理机能不可复原地走向了衰竭,那他就走向了人生的最后终点,生命的神圣性唯一性就在于此。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人的生命是至上的、神圣的,尊重生命也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而安乐死则是将尚未死亡的人人为地剥夺生命,因此是违反人道的。如果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化,则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尤其是老弱病残群体,他们会认为,他们的末日会随着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来临。

但是,人总会不可避免地走向人生的终点,即使一个人在他的人生道路上走得很顺畅,过得很幸福,若临终的品质不高的话,则会抹煞他一生的幸福感觉。安乐死的目的并不是催促人放弃生命,而是优化死亡,使人避免死亡的痛苦和折磨,维护死亡的尊严,也就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每个人也都希望有高质量的、有价值的生命,而安乐死恰恰体现了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对生命的尊重除了优生还有优死。对生命的尊重不只是体现在活着的时候要好好地活着,珍惜时光,更重要的是在面临死亡的时候能够无痛苦地安详死去,安然地接受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庄子在他的妻子去世的时候“鼓盆而歌”,并非是对他的妻子的不尊重,而是他参悟了生死,认识到人生就是宇宙多环中的一环,“死”并非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由此循环往复,无休无止。“生”中孕育着“死”,而“死”又带来“新生”,这就是“生死互渗”。在一般人眼中,死亡所伴随的词都是负面的,是冰冷、是丧失、是出现在人生最后的结束。但事实上,死亡是伴随在人的一生中的,人在出生的那一刻其实就是在走向死亡了,过去的时间就是过去了,“死”去了,不会再重来。死亡并不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人认识到它的时候它才存在,它其实一直都伴随人的成长,从未远离过。既然如此,人们又何必害怕这个伴随我们一生的死亡呢?

此外,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来自它的未知性,没有经历过死亡的人不能了解它,经历过的人若已经离开了也无法再重新告知,而某些经历过死亡却有幸存活下来的人却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到底什么是死亡,死亡是人们无法体验的对象。但是,既然无法体验,也就不需要为未知的未来所担心。死亡是验证生命价值的基石,把自己对待生命的态度和人生选择,以死亡为出发点,便不再会为未知的死亡而惧怕,而是活好“现在”。不惧怕死亡不是轻视或者忽视死亡,而是对死亡进行深思,由死观生,对人生有所启迪。

那些接受安乐死的人们,比任何人都更加能够直面死亡,他们无法回避也不需要回避。在接受安乐死的那一瞬间,他们生存的目的除了减轻直至消解对死亡的恐惧外,最重要的就是尊严地、自由地、主动地迎接死亡的到来,而生命的价值也由此而生,就是死亡的最后的尊严,无需在极度痛苦中苟延残喘,而是可以尊严地与世长辞,这正是安乐死给生命所带来的最大的尊重,这种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体现了生命权利的本质。

二、安乐死是生命权利的体现

安乐死使人有尊严地经历死亡,更体现了一种死亡的自由,一种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控制的权利,一种决定自己生命最后道路的权利。

死亡是人生最后的机会,然而死亡却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情。郑晓江教授认为,人的生命有实体性生命和关系性生命之分。实体性生命即人的自然性生理生命;而关系性生命即人的“人文生命”,包括亲缘性血缘生命、人际性社会生命和超越性精神生命。关系性的三重性与实体性生命构成了人类生命的四重,即人类生命的“二维四重性”[1]96。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不仅拥有生存的权利并且还拥有死亡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出于对人的亲缘性社会性的考虑,死亡的权利是与亲属和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有关的。此外,这种权利还和人类的有限性相关,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即使科技飞速发展,但从能力上超越自身有限性的希望是不太可能实现的[2]363。因此,人们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科学技术,强行超越生死。

安乐死的施行恰恰是考虑到了人的社会性亲缘性生命。当病患没有被治愈的希望,又长期忍受着疾病的痛苦,这样的生活不仅仅是对病患自身的折磨,也是对家庭经济层面和心理层面的负担,同时还是对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其实是对三方面的解脱,更是一种人权的体现。

安乐死与自杀不同。绝大部分自杀者是在经历过重大的负性事件后,便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亦即杀害自己。在很多的宗教中,自杀是罪恶的,例如阿拉伯宗教认为自杀是不光彩的行为;在西方的宗教中,人类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并且出于宗教信仰中生命的神圣属性,自杀常常被看做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和对上帝的冒犯。而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在现代精神医学中,对自杀有一个基本的假定:“自杀总是发生于非正常状态下,或是社会偏离了常态,或是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偏离了常态。”这是自杀的最普遍的心理学解释,除此之外,其实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层面上的原因,即社会大环境的剧烈变化使得自杀者对于他们所处的生存环境变得无法适从,当他们试图寻求解决方案时,自杀这个方案被认定为唯一可行的方案时,自杀就非常轻易地发生了。还有对生命教育环境的忽视。个人层面的原因,即不了解生命的“二维四重性”,这与生命教育的忽视是相连接的。个人层面的原因往往是最深层次的原因,现代人的科学主义观念使得他们慢慢把生命变成了生物学的解释,忽视了生命的神圣性。并且因为市场经济的盛行,个人的自主性和对个人权利的追求意识越来越强烈,使得很多人认为一个人应当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全部自由和权利,尤其是死亡的权利,生命是自己的,想怎么样都可以。这样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个人除了实体生命外还有“关系性生命”,他的实体生命首先是与父母家人联系在一起的,其次生命的社会性也要求他有权利改变自我的生活,但是没有权利放弃生命。

安乐死最大的争议在于它的实施要求助于医生,而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使病人提前结束生命是违背医生“救死扶伤”的基本职业伦理的,医生是否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此外,在具体实施上,如何区分安乐死与犯罪也是法律上存在争议的地方。事实上,安乐死与帮助别人自杀不同。帮助别人自杀本质上是一种谋杀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且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是对生命权利极大的不尊重。

随着医学科研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寿命得到了延长。同时,人的濒死期也相对得到了延长,这就使得现代人尤其是患绝症的病人比古代人遭受了更多的病痛和治疗的折磨,安乐死由此变得意义深重起来。但安乐死施行的前提首先是医生确认现代的医学无法挽救这个病人,并且确定其所要忍受的痛苦。其次是由病人或者亲属提出安乐死。这正是对生命权利的体现,不能简单归结为生命的剥夺。由于病人所患疾病已经无药可医,死亡的来临在近期内是必然的,并且还要病人忍受巨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安乐死的施行是能够使患者本人和其活着的亲属们得以安慰的有效途径,是对人生命的亲缘性社会性的充分考虑。从实施安乐死的当事人看,主观上是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的,无论是医生还是病人家属都是不希望病人死去的,但是残酷的现实是,病人已无生还希望,并且还忍受着难以忍受的病痛的折磨,同时还需要持续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维持“垂死挣扎”的生命,这时安乐死的选择是对患者和其亲属都有现实意义的,是对生命权利的体现,也并不违反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

三、安乐死是对“生”的考量

安乐死是一个主动选择死亡的过程,拒绝“维生”系统强行的维持生命,保证了有人道、有尊严的死亡,没有让生命作没有必要的延长。于是安乐死就展示了这样一种生死智慧,是选择毫无意义地“活着”,还是选择安然接受“死”这个每种生物的最终结局?一个人,即使在生的时候无法参透生的伟大,但在死的时候不会被死亡的恐惧牵引仓皇无奈地离开人世,他也算是为自己的死亡做了主,也是懂得了死亡的艺术。

在道家的生死问题论述中,崇尚的是一种自然的人生态度,认识到生死纯粹是自然的必然性。“生”是人生的大事,但无需为了功名利禄去劳累身心;“死”也是人生的大事,是对人身心束缚的解除,是一种休息,而“死”最大的价值是可以向“道”回归,所以,死亡并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应是值得向往的,不应用人为的方式去破坏天然。

儒家是“入世”的哲学,着重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作为。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3]113把“生”看做是无限的创造,大力弘扬“生”的意义和价值,努力发掘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对于“死”,强调的是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抗的“天命”。这种“重生安死”的思想即使是现在也非常有教育意义。

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生和死的定义已经被生物学化。先进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可以使病人的心跳、呼吸等生命体征长期维持,延长“活着”的时间,但是这样的“活着”是否有质量和意义,就引发了人们对生命质量、生命尊严、生命神圣性的重新思考[4]。生命固然是神圣的,但是依靠一系列药物和先进的设备来维持的生命,还是否依然那么神圣呢?还是否值得人们以人道之类的理由而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呢?

每个人的人生意义和价值,不是由生命时限的长短来决定的,而是由他的生命内涵是否丰富,人生经历是否辉煌来决定的。事实上,先进的医疗技术虽然延长了人的生命,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病人需要忍受的痛苦,同时也延长了亲人和家庭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这样“勉强”的生命,意义和价值又在哪里?对于这样的境况,安乐死的提出首先能够让人们正视死亡,濒死的人消除对死亡的恐惧,充分运用个人的权利,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挽回生命的尊严;而活着的健康的人能够加深对死亡的思考,进而考虑如何活出意义。

人生是短暂的,不可重来。因此,活着的人要更多地思考如何活出意义、活出价值,在有限的时间内扩充生命的内涵,丰富人生的经历。而单纯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延长生命,只是延长了生命的物理时间。在此时间内,病人身患绝症而又无能为力,延长的只是他病痛的折磨,并没有给他的人生带来什么实质上的转机,也没有使他的生命内涵增加。这样的“活着”所拥有的人生品质,以及将来不可避免面对死亡时的死亡品质,恐怕都没有提升。因此,安乐死除了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外,也提升了他的死亡品质。

安乐死在医疗制度和医疗资源领域的讨论在于一个身患绝症的人,用有限的医疗资源去延长他的“无价值的生命”是否值得;在法律领域的讨论在于安乐死的立法以及关键是医生是否有权利结束病人的生命;而在生死哲学领域里,安乐死是一种进步的死亡观念,它除了提升了人的死亡品质之外,还帮助人们正视死亡,消除对死亡的恐惧,进而由死观生,充分思考活着的意义。安乐死使人在人生的最后时刻找回生命的尊严,让濒死的人能够充分运用个人的权利,死亡不仅仅是个人的解脱,也符合亲人和家庭的需要,更符合社会的需要。

[1]郑晓江.生命教育演讲录[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

[2]张传有.伦理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4]梅其君.作为一种死亡观的安乐死[J].黑龙江史志,2009(8).

B82-069

A

1673-1999(2010)09-0041-03

何杉(1985-),女,江苏徐州人,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政法学院2008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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