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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极端主义与当代中东的自杀式袭击

2010-08-15权新宇

关键词:圣战极端主义伊斯兰教

权新宇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 成县 742500)

【政治学】

伊斯兰极端主义与当代中东的自杀式袭击

权新宇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 成县 742500)

目前有种错误观点,认为伊斯兰教与发生在中东的大量自杀式袭击有直接关联。事实是,任何宗教本质上是追求和平的,且明确反对自杀、反对针对无辜平民的无端攻击和杀戮,具有真、善、美的价值观,伊斯兰教也不例外。但作为诸多宗教极端主义中的伊斯兰极端主义,不仅已经背离了伊斯兰教作为宗教固有的这些属性,还为伊斯兰极端组织所实施的自杀式袭击提供教法上的“合法性”。可见,伊斯兰极端主义才是自杀式袭击产生的思想资源,应该把伊斯兰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的界限划清。

中东政治;自杀式袭击;伊斯兰教;伊斯兰极端主义

当代中东的自杀式袭击与伊斯兰教本身无关,因为任何宗教本质上是追求和平的,具有真、善、美的价值观,伊斯兰教也不例外。忽视这一点,人为地把伊斯兰教和自杀式袭击直接挂钩,加以刻意解读,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且有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考量伊斯兰教、伊斯兰极端主义与当代中东的自杀式袭击现象,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伊斯兰教的生命观、斗争观

《古兰经》明文规定:“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古兰经》1:139)圣训也反对自杀,《布哈里圣训实录》多段经文表明先知穆罕默德明确反对自杀,并指出自杀者的归宿是地狱而非天堂。[1]1363~1365

同样,伊斯兰教也反对针对无辜平民的无端攻击和杀戮。《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古兰经》17:33)大部分的教法学家认为,即便在战争状态下也不能对非武装人员进行杀戮。毛杜迪将非武装人员定义为“在精神和肉体上没有战斗能力的人,或那些一般不参加战斗的人,包括妇女、儿童、老人、病人、伤员、盲人、精神病患者、旅行者、隐修者以及宗教人员”[2]138。恐怖分子的自杀式袭击大多针对无辜平民,这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遭到了宗教权威的坚决反对。此外,伊斯兰教教义的另一项宏旨在于戒杀。《古兰经》第五章说:“无论谁杀人,被杀之人若非确为谋杀败德者,此无异杀害整体人性;无论谁救人,此无异赐众生以新生之德。”(《古兰经》5:32)杀害虔信真主者的罪是“永沦地狱”,因为“真主会诅咒杀人犯,并为他备妥可怕的刑罚”(《古兰经》4:93)。

事实上,自杀式袭击作为一种恐怖活动方式,为一些极端组织所采用,这与其自身具有的策划简单、实施可靠、难于防范等特点密切相关,而且这一方式也不是伊斯兰极端组织所独有的。如:实施自杀式袭击行动的泰米尔猛虎解放组织和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就是民族分离组织。在自杀式袭击的“重灾区”巴勒斯坦,从2000年到2002年,世俗的法塔赫组织实施的自杀式袭击却占明显优势,而哈马斯和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都在其后。

忽视这一事实而得出如上结论,有诸多的理论依据,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对伊斯兰教别有用心的误读和曲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曲解和误读伊斯兰教者,既有西方学者、政客,也有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的宗教领袖、所谓的穆斯林学者和政客。正如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曾说过:“在今天的世界中,实际在整个历史上,受到误解最深的一种宗教或许就是伊斯兰教,不仅非穆斯林误解它,而且穆斯林本身也误解它。”[3]68

西方曲解伊斯兰教,把自杀式袭击的产生归因于伊斯兰教本身,是基于如下战略考量:

其一,曲解伊斯兰教是基于反恐和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模式,建立其霸权的需要。在国外非穆斯林学者看来,伊斯兰教本身的好战特性就是一切恐怖主义产生的罪魁祸首,要从根上铲除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就必须改造伊斯兰教本身。这明显带有“文明冲突”的论调。

其二,曲解伊斯兰教具有明确的政治意图。如2004年2月,美国总统布什提出了一项旨在促进中东地区实现更高民主化的“大中东计划”。该计划酝酿已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政府的智囊库就提出以伊拉克为试点,在中东地区进行为期十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变革,在“保守”的中东地区推行西方式民主,按照西方国家的模式来管理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其三,伊斯兰极端组织在应对外部世界挑战的过程中曾经或仍在使用“人体炸弹”、绑架、刺杀等暴力恐怖手段以及业已造成的极具破坏性的事件,为美国和西方非伊斯兰世界在“9·11”后,把自杀式袭击与伊斯兰教联系起来提供了理由和借口。再加上某些极端组织的“伊斯兰教”特征,特别是它们在“圣战”口号下实施的自杀式袭击事件以及它们在内部和对外斗争中,为了实现其政治目标,断章取义地从教义中抽出一些语句来号召穆斯林,并以此指导实施的暴力行为。如自1999年以来,“哈马斯”(Hamas)和“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PIJ)对以色列境内平民实施多起自杀式爆炸。这些表面上的事实促使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将伊斯兰教与自杀式袭击现象相联系,而忽视了伊斯兰教的和平思想。

同样,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的宗教领袖、所谓的穆斯林学者和政客对伊斯兰教的曲解和利用也基于现实需要。这体现在如下两点:(1)在伊斯兰极端组织看来,只有借助于伊斯兰教,才能使他们的政治行动具有宗教合法性。因此,当代中东的伊斯兰极端组织对伊斯兰教的某些教义作了合乎自己政治诉求的逻辑解读。伊斯兰极端组织认为,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一种严格执行“沙里亚”(Sharia,阿拉伯语,意为法律)规定的伊斯兰社会秩序和伊斯兰生活方式。结果,鼓吹四大哈里发时期的政治模式就成为伊斯兰极端组织在政治追求上的最高理想。但现实是,历史不可能回到社会发展的最初点,中东伊斯兰社会已不可能再走回头路。尤其是借助于伊斯兰教本身所不允许的极端方式:绑架、暗杀、“人体炸弹”等手段,更不可能实现伊斯兰教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反而会使伊斯兰教蒙羞,会使伊斯兰世界长期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这已被中东伊斯兰世界最近反复上演的历史悲剧得以证实。(2)当代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所实施的自杀式袭击行为,从本质上考察是一种极端的暴力行为。纵观伊斯兰极端组织与西方大国或亲西方统治者不对称的暴力互动中,伊斯兰极端组织始终处于劣势。这种形式迫使伊斯兰极端组织采取了一种代价较小、易于实施的自杀式袭击。

综上所述,当代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以伊斯兰教为名,所从事的自杀式袭击与伊斯兰教本身没有关联。西方非穆斯林学者、政客和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对伊斯兰教的解读是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而对伊斯兰教的曲解和误读。

二、伊斯兰极端主义与中东的自杀式袭击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吴云贵先生则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个泛称。它所指的是各种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我们坚信宗教的本质是和平,是弘扬真、善、美价值观,那么以宗教名义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就偏离了宗教的善良宗旨,就可以称为‘宗教极端主义’”[4]375。还有学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来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煽动宗教狂热。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指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第二种是指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5]。此外,宗教极端主义也是在宗教政治化的极端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宗教异化、蜕变而出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的典型表现。从本质上说,它是非宗教的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及其相应的社会政治行为。简言之,它是宗教名目下的政治,而不是什么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作为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的一种极端主义形式,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离不开宗教自身的发展演变。就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而言,当代的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异化和蜕变的结果。所谓宗教的异化,是指宗教蜕变为宗教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这种异己物和异己力量“反过来则会给予原先宗教以曲解、亵渎、强制和糟蹋,甚至与原先宗教相对抗,使之丧失在民众中的影响和威信,威胁原先宗教的权威”[6]21。

综上,笔者以为:宗教极端主义是指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是宗教异化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非宗教的。它以宗教为旗帜,以极端的手段达到其净化信仰、排除异己、确立正信以及建立绝对理想型的宗教社会秩序和生活范式的政治思潮和社会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伊斯兰极端主义作为诸多宗教极端主义中的一种,也是伊斯兰教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异化或者蜕变的产物,其完全不能代表伊斯兰教原初教义,已经违背了伊斯兰教作为宗教固有的属性。可见,伊斯兰极端主义背离伊斯兰教的部分恰恰是自杀式袭击行为赖以产生的思想基础。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伊斯兰极端主义对伊斯兰教原初教义的背离之一,就是对圣战(Jihad)(阿拉伯语意译,意为“奋斗”)的曲解。把伊斯兰教的圣战观狭义地理解为不分对象、不加区别的、纯粹的军事斗争,把自杀式袭击行为曲解为殉教,曲解为圣战的一种形式。事实上,伊斯兰教的圣战思想具有两层含义,而且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狭义上说,圣战是先知穆罕默德与麦加多神教徒进行的战争,后来泛指在伊斯兰教的旗帜下为宗教而进行的一切战争。从广义上讲,它是指传播伊斯兰教义的一切活动,即为促进和保卫伊斯兰教做出的任何努力,既包括说教的方式,也包括武力的方式。毛杜迪在其所著的《伊斯兰生活方式》一书中说:“吉哈德,即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无论是通过嘴或笔或剑,传播安拉的话。”[7]206从理论上讲,将全世界伊斯兰化,让所有人都承认和信仰独一的安拉,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目标。因此,伊斯兰世界和非伊斯兰世界通常处于一种“战争”状态,伊斯兰教把这种状态称为圣战。圣战首先起源于阿拉伯民族精神之中。“圣战不仅意味着征服、争斗,而且意味着反抗压迫、反对邪恶,这是阿拉伯民族双重性格合乎逻辑的反映,是阿拉伯民族禀性最富凝聚力的外化。”[8]但伊斯兰极端主义只强调了圣战中武力征服的一面,却忽视了圣战中还有和平说教的一面,是对圣战的曲解。正如张雪峰所说:“以前的圣战思想还带有捍卫宗教、对外推动宗教传播这样的宗教目的的话,那么现在的圣战口号则完全是打着宗教的旗号,更多地外化为一种对外的武力行为,来达到某些国家、政治团体和个人的特定利益,并不具有实际的宗教目的。”[9]64结果,在伊斯兰极端主义者的随意解释下,“圣战”被改造成否定现实的政治意识形态,诱导组织成员将自杀式袭击视为舍生取义的“殉教”行为,使极端化的宗教情感在残酷的现实斗争中变得越来越激烈,成为支持自杀式袭击活动的精神力量。

其二,尽管伊斯兰教禁止自杀,但伊斯兰极端主义理念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说辞,为自杀式袭击行为提供了可以接受的正当辩护。如“哈马斯”援引穆斯林兄弟会的理论家谢赫·优素福·卡拉达维(Sheikh Yusuf AI-Qaradawi)的裁决,使自杀式袭击合法化、神圣化。卡拉达维专门发布法特瓦(Fatwa:教法学家通过独立判断对法律疑难问题发表的个人正式见解),称自杀式袭击是圣战行为,自杀式袭击者死后将成为“烈士”。“哈马斯”将这一法特瓦刊登在其网站上广为宣传,称之为伊斯兰抵抗运动的“神学渊源”。“哈马斯”未将自杀式袭击行动称为自杀,而是将其称为“殉难行动”(amaliyat istishadiydya),自杀式袭击者是舒哈达(shu-hada),即殉教者、烈士。但根据伊斯兰教教义,只有在圣战中被敌人杀死的勇士才能保证进入天堂,殉难者是那些在战场上死于敌手的勇士,而非自杀者。在伊斯兰教中,自杀被视为一项重罪,但“哈马斯”却大加赞扬自杀式袭击者的行为,并为其举行全套伊斯兰教葬礼,为其家庭提供资金等帮助;且允诺自杀者将进入天堂,洗刷掉曾犯下的罪过。不仅如此,他的70名亲戚也将允诺进入天堂,而且自杀者届时将获得72名处女。结果,在伊斯兰极端主义理念的蛊惑下,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把他们的自杀行为视为神圣。对于狂热信仰某一理念的恐怖分子而言,杀害平民只是一种必要手段,为他们的事业这样做是正当的和必需的。可以说,伊斯兰极端主义为伊斯兰极端组织利用伊斯兰教招募新的恐怖分子以及制造自杀式袭击活动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其三,对正常的宗教来说,人们是否信仰它是自由的、自愿的,而在宗教政治化或宗教异化为宗教极端主义之后,它就成为某一组织约束其支持者和追随者的强制性手段,它既能强化领导人的绝对权威,又能保证集团或组织从精神到肉体对其成员实施有形或无形的控制。这样,伊斯兰极端主义一方面成为自杀式袭击的精神支柱,另一方面又是当代中东伊斯兰极端组织的组织手段。

其四,对伊斯兰教的“正义观”曲解。伊斯兰教中,戒杀只是世间公义的基础,但在此基准上,必须有更积极的原则来保证正义的落实。与犹太基督教相同,伊斯兰教亦主张真主是一切正义的最终标准,但伊斯兰极端组织却把对真主的信仰,由目的合理性转变为手段合理性。他们主张以激烈的方式来伸张正义,同时也在教义上为其行为寻求辩解空间。

三、结论

暴力被视为一种内在的恶,因为它通常是由强者加于弱者,使无辜者而不是罪犯受到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伊斯兰极端组织所实施的自杀式袭击也是一种极端的暴力。现在,这种暴力大都来自世界上最贫穷、最弱势的中东地区。要做出有效的反应,就必须以全新的方式思考武力的使用和国外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内必须做的相应变革,而不是迷信于武力解决或者把自杀式袭击现象归因于伊斯兰文明的特质。伊斯兰教是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与自杀式袭击没有关联。伊斯兰教是严禁自杀和滥杀无辜的极端暴力行为的。把自杀式袭击现象的产生归因于伊斯兰教本身的内在逻辑是:一方面基于政治集团的现实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把伊斯兰极端主义和伊斯兰教本身混为一谈。宗教极端主义是所有人类宗教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共有的现象,是宗教的异己物,已背离了宗教的固有属性,已不是宗教本身。伊斯兰极端主义是众多宗教极端主义中的一种,是政治意识形态,即政治伊斯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伊斯兰极端主义才是自杀式袭击现象产生的思想资源。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世界上的恐怖活动很大一部分是“弱者”和“被剥夺者”绝望的反抗武器,他们用这种方式向国际社会宣扬自己的诉求,表达自己的观点,试图改变自己被“边缘化”、“疏离化”的命运。自杀式袭击是这种表达中的极端。由于袭击者和受害人大都是普通的平民,所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悲剧,一个物质丰富而公平缺失的悲剧。只有缩小全球发展的差距,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才能根治这一顽疾,人类社会才会享有真正的安宁。

[1] 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M].康有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2] So hail H.Hisami.Saving and Taking Life in War:Three Modern Muslim Views in Jonathan E.Brock hopped.Islamic Ethics of Life[M]. Columbi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2003.

[3] 马拉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演讲集[M].北外中国马来语中心.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4] 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 金宜久.宗教在当代社会的蜕变[J].世界宗教研究,2002,(2).

[6] 金宜久.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G]//许涛,何希泉.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

[7] 王怀德,郭宝华.伊斯兰教史[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

[8] 尚劝余.伊斯兰圣战成因[J].阿拉伯世界,1991,(4).

[9] 张雪峰.伊斯兰的“吉哈德”——历史与现实[D].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论文,2007.

1672-2035(2010)01-0039-03

D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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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个人简历]权新宇(1975-),男,甘肃两当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美国中东关系中的伊斯兰教因素研究》(04CSS004)

【责任编辑 张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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