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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评析

2010-08-15曹玉姣

铜仁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哲学

曹玉姣

( 青海大学 社会科学系,青海 西宁 810016 )

罗尔斯正义理论评析

曹玉姣

( 青海大学 社会科学系,青海 西宁 810016 )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在简要阐述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它既有实现西方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等重大理论贡献,但在处理自由与平等、正义与效率两对矛盾关系上存在缺陷。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于我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 正义; 平等; 效率

1971年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刚一问世,在西方国家就引起了广泛重视,其正义理论逻辑严谨,具有高度的思辨性,美国的政治实践和上世纪60年代前后面临的社会问题,又使他的理论直面现实,对公平分配、机会均等、关心最不利者等理论的阐述,无不反映美国社会面临的迫切而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在美国以及整个西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虽然他的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即使是最强烈的批判者也从未否定这一理论的重要性和深刻性。

罗尔斯的思想上世纪80年代登陆中国学术界,此后一直为国内学者所关注。姚大志、何怀宏、万俊人、戴桂斌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它没有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只是对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进行了修补。大部分国内学者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持积极的研究态度,认为对于中国处理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

罗尔斯的目的就是建构这样一种正义理论,它既能保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又能照顾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也就是把平等和正义统一起来的正义理论。

1.1. 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能够以正确方式解决某些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品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在他看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权的自由被视为确定不疑的权利,由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制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因此,正义必然意味着平等。而正义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中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很大程度是由政治体制及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制度使某些人的人生起点比另一些人有利,这是更为深刻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才是社会正义原则首先应用的对象。一种社会制度的正义从根本上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如何分配的,取决于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1]

1.2. 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是这样的:

(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自由原则);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原则);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

另外,他还提出了处理正义原则之间关系的优先原则: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宗旨是在确保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机会的绝对平等的基础上,求得对经济利益之不平等的普遍有利的合理性调节和再分配。

1.3. 多元冲突社会的稳定性

在政治哲学的目的问题上,罗尔斯放弃了公正原则具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在民主社会中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再是追求真理,而是追求一种重叠共识。因为,现代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而又合理的多种完备性学说的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的任何一种都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要在这样一个不同人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哲学主张和人生理想的多元社会中建立起一种统一,达成社会的稳定,只能靠一个政治上的公正思想体系,而这必须得到不同的宗教、哲学及人生理想的主张者的支持,这就需要有一种共识才能达到,而这种共识不可能体现在所有事情上,只能是限于政治公正方面的。

2.罗尔斯正义理论评价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理论公开发表后,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开创了当今西方政治哲学的繁荣时代,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Habermas,Jürgen)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它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地位。[3]同时,他的正义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质疑。以下我将从理论贡献与存在的局限性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2.1. 理论贡献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多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地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笔者认为,他的理论贡献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主题由自由到公正的转换

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是霍布斯、洛克和康德,他们在其哲学体系中阐明了西方基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为当代西方自由民主主义制度确立了基本框架。自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出版之后,自由的价值问题和制度问题原则上都已解决了,此后一百多年,西方政治哲学了无建树。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立即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这场辩论持续时间之长,影响面之广,以及所产生的学术文献之多,在西方政治哲学的整个历史中都是极为罕见的,以至于政治哲学从没有象今天这样兴盛。《正义论》所体现的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正义的转换,实质上是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自启蒙时代以来,自由和平等一直被视为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一般认为,自由是比较容易解决的,然而平等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在罗尔斯看来,经过两个世纪努力,当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自由问题已经得到圆满的解决,现在应该是解决社会不平等的时候了。

因此,罗尔斯在政治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完成了从启蒙政治哲学主题(自由)到当代政治哲学主题(公正)的转换。[4]

第二、自由与平等的新阐释

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的特点是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加以限制,保障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平等政治自由在范围上虽有所缩小,但更有保障,这不是一种量的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一种质的意义上的自由。为保证平等自由,罗尔斯认为应更广泛的分配财富,为广泛讨论重大社会问题提供资金。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给自由主义以新的基础和新的活力。传统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并不完备,它谈论个体的发展,但却没有系统连贯的理论去说明个体是怎样发展的;它谈论自由,但只是以狭隘的否定方式定义自由,而没有理解自由的社会基础和后果;它谈论人的道德性,但它狭隘的个体论和否定的自由观必然导致狭隘和否定的道德论。罗尔斯则把人的道德本性作为自由的基础,把自由同人的自尊感、价值感结合起来,认为追求自由的自我在根本上是道德的自我,自由和道德不可分。此外,他还揭示出,人不仅是物质性的存在,同时是道德性、本体性的存在。他把自由、平等、正义联系在一起,揭示了自由主义的深刻层面。他使向非规范性的、否定的、主观的个人主义方向发展的自由主义,开始思索规范的、肯定的、客观的价值问题。在政治学意义上,罗尔斯的贡献还在于他把伦理学上升到政治学的高度,在社会制度安排中引进了伦理学和哲学的思考模式。他所侧重的制度正义的讨论,使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在当代形成相互作用和共同发展的趋势,这是古希腊政治哲学传统的回归。

罗尔斯的自由理论不是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理论,它是一种政治意义之上的自由理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中,正义原则由一种政治原则逐渐发展成人们真正自觉遵守的内心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原则来自政治原则,而政治原则最终发展成为道德感。正义的理论就从政治哲学过渡到伦理学领域。这样的理论说明人的内在的善良本性一定会在适宜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发展成为道德感。

罗尔斯的平等观,并非是要消除一切不平等,而是对某些人不利的不平等,不平等只要能够改变我们原初平等的份额就是允许的,但如像功利主义那样就是不容许的。这是罗尔斯理论的简单思路,这种平等观认为任何不平等的存在的条件是它能够促进平等的实现。这种思路,可以说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一种新构想,对推动政治哲学的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罗尔斯把社会政治的正义原则作为社会的第一美德,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最高的评价标准。社会制度正是根据这样的原则和标准来分配人们的重要财富和义务。正义的原则就是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是人们在决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结构、经济体制时,内在地起调节作用的原则。罗尔斯第一次明确地把哲学、伦理学和文化的因素作为社会其他制度和体制的基础,而且进一步把正义原则的基础建立在人的道德情感上,这就使得正义的理论与哲学史上人本主义的理论传统联系起来,使正义论获得了深刻的理论底蕴。

2.2. 主要缺陷

罗尔斯是站在资本主义改良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有关正义的研究的,他的目的是在资本主义的现有范围内进行改良,而不是彻底改变。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缺点还表现在他对观念改革现实的信仰上,他认为,一种完美的正义观可以改革社会体制,而几乎没有提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具体来讲他的正义理论的局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研究视角的“西方中心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质上只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当代改造,它的核心仍然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一传统价值观。在制度篇里,他详细说明了正义原则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上的具体应用。他声称,有序社会是他的理论的应用范围,虽然他没有直接将有序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其学说具有某种“地方性色彩”,他无法提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正义理论,他在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那些假定,简化手段,以及完成推理所依据的文化背景知识也都是英美社会中耳熟能详的东西;使用的观念所对照的现实也是美国社会的现实,他所列举的种种权利都是美国社会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权利,而这些观念在其他文化背景中则大相径庭,因此,他的理论就不会具有普遍有效性。其理论是相对于“民主平等的社会制度”,或是罗尔斯所生活的美国民主社会而言的,超越这一特殊领域,问题就会变得复杂起来。[5]

不幸的是,罗尔斯本人继续扩张这一仅仅适用于特殊社会情景的正义伦理模式,他明确宣称,基于社会契约论所建立起来的“公正正义”的正义观念可以延伸到各种不同制度和国家。但事实是他的正义论原则及其理论无法做到这一点,一种基于特殊社会结构或制度,以及特殊历史与文化传统的正义模式,不可能普遍应用于各种异质性的社会。

第二、没有解决自由与平等的矛盾。

罗尔斯虽然竭力解决不平等问题,但由于他主观上极为重视自由,把自由作为整个体系和正义论的两个重要原则的基础,因此。尽管他的理论具有平等主义趋向,但自由和平等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私人财富的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差距很大的不平等。但如果大力推行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通过罗尔斯所述的方法来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就会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从而又侵犯了强者的自由权利。对于罗尔斯,一方面,他过分地强调了天赋的不平等,而过少地注重人自身的选择,这就与机会平等的理论产生了矛盾。对最少受惠者来说,当收入的不平等是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环境的结果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创造出不公平了。人的命运应当同他们的事业心和努力结合,而不应当依赖于他们的自然和社会的天赋环境;不平等在一定意义上不仅仅是条件和起点,而且也有可能是选择的结果。罗尔斯的理论的总体色彩是对弱者的同情,而非对强者的鼓励,这同样是一种新的不平等。

第三、无法处理正义与效率的矛盾。

罗尔斯强调正义优先于效率,这个优先意味着对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对效率的考虑必须符合平等,而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社会经济安排是没有价值的,无论其效率有多高。在他看来,社会结构中包含着许多具有效率的可能安排,这些有效率的可能安排中选择哪一种作为社会制度,这点由正义原则来决定。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罗尔斯的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并不只是正义对效率的约束,正义也需要效率的约束。

市场经济的发展表明,不能一味地追求最大效率以及伴随最大效率的最大利益,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效率都应受到制约。如果收入差别大到足以影响到人的尊严、平等的权利,这种市场自由效率就不是公平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危害到社会时,效率就无从谈起。罗尔斯认识到必须对效率进行制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罗尔斯却忽视了另一方面,即正义必须接受效率的约束:即当一个社会坚持某种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的优先性并将其体现为某种制度时,效率对这种价值的优先性就成为了一种限制,即效率的降低是不可接受的,效率不能降低到某种限度,否则,使它降低的政治制度本身就成为问题。罗尔斯虽然并非不考虑效率,但正义先于效率的原则是行不通的,通过高扬价值原则来强调政治优先于经济的证明是根本不成功的。他的理论并没有解决好正义与效率的矛盾。[6]

3.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于我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借鉴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和读者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产生了强烈兴趣,主要根源在于它所涉及的论题正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人权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社会公正问题、市场规范和伦理规范问题等等,都可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找到有关论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涉及到多个领域,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也讨论了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个人正义,对于我们深化认识社会正义问题,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罗尔斯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等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不利者的利益。这些观点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社会正义的一些价值观念的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罗尔斯的论述,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很有现实意义。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虽然每个社会成员拥有政府所提供的大体相同的发展机遇,享有基本同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人们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如果社会财富不合理地过分集中到一小部分人手中,公民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使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财富得不到有效地利用和发挥,还会造成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浪费性消费,甚至还是产生社会腐败的重要因素。这既不利于这部分人自身的发展,也会引发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同时,社会财富的过分集中也势必造成部分成员的贫困化、边缘化,形成一些贫困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这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最终会使我们付出牺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沉重代价。为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社会全面、持续发展和繁荣,政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从属于自由原则,但它的重要意义毫不亚于自由原则。因为离开了差别原则,将会导致自由原则贯彻的最终失败,这两条原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的不断修正,以确保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可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诸如:政府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等,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业主的管理,避免某些人垄断某些好的社会地位和机会;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消除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政府采取各种对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给予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

其次,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他强调制度安排应该保证程序的正义或者形式的正义,他认为程序的正义可以保证相对公正的结果。罗尔斯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法治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强调制度的作用,应该努力建立一种规范而公开的制度,以制度来防止市场经济中的违规现象,以制度来保证机会的公平、程序的公平,保证每个人真正的权利,为每个人充分而自由的发展创造条件。[7]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思想一方面倡导福利社会,反对自由市场造成的社会两极分化,从而能维持社会安定、缓和社会矛盾;一方面又主张保留社会在一定范围内的差别,从而避免社会失去竞争的活力。从这意义上可以说,它是试图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反思过去的“绝对平等”和“大锅饭”带给我们这个社会的教训,同时又想想当前某些环节处于失范状态的市场经济、由此引发的贫富悬殊以及尚待建立和完善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我们不能对罗尔斯的研究等闲视之。不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毕竟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阶级立场,我们应始终以全面、客观、辩证的态度对待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

[2](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70.

[3]万俊人.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解读[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560.

[4]何怀宏.公平的正义一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99.

[5]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

[6]赵敦华.西方哲学的中国式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266.

[7]张再林.西方社群主义与儒家政治哲学[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An Analysis of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CAO Yu-jiao
( Social Science Departmwnt, Qinghai University, Xi Ning, Qinghai 810016, China )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has a high place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basic theory briefly, believing that it has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opics about Western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However, it has a flaw in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equality, justice and efficiency.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can offer references for dealing with social equality in our country.

John Rawls; justice; equality; efficiency

(责任编辑 王雪)

D08

A

1673-9639 (2009) 06-0050-04

2010-01-15

曹玉姣(1970-),女,河南偃师人,硕士,青海大学社会科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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