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
2010-08-15邢怀亮
邢怀亮
(周口师范学院 汉语言文学系,河南 周口 466000)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明确地提了出来,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胡锦涛指出:“回答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是当代共产党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历史任务摆在全党面前,是进一步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根本性问题做出回答,是对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但在邓小平理论中却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对这些思想加以研究,对于我们深入领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生产力是基础,也是最活跃的因素。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其日新月异的发展,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飞快发展。这种发展,必然对建立在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邓小平指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这一论断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发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当前各国都在加快发展,如果中国发展太慢就会受制于人。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们不仅要发展,而且要设法加快发展速度。“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3]只有加快发展,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协调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坚持“一国两制”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提高我国国际地位。总之,我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必须靠自己的发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丝毫不能放松,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这是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和社会主要矛盾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最重要结论。这是解决当代一切问题的关键。从总体上讲,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国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且这个矛盾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始终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保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邓小平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十分关注其他方面的发展,改革开放后,他一再强调,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二位一体”的建设目标。十二届五中全会时,“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调整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这说明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开始把目光由过去仅仅关注经济增长,投向了关注社会的全面发展上。
和谐社会要体现社会公平,但和谐社会不等于平均主义,它允许社会差别存在。因为这里所指的社会公平实质是社会机会的公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事物发展的不平衡规律,邓小平强调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与此相适应,在收入分配方面提出一大政策,那就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他多次指出:要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贯彻落实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确保了我们存在的差别只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4]同时,面对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趋势,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始终注意避免两极分化。为此,在收入分配制度上注意规范收入分配,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资产和利用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种特殊条件获得额外收入的,必须坚决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同时,还必须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计划;解决贫困人口生活问题,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缩小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属性,而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的东西。只有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加强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7]因此,“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但社会稳定并不一定等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指物质、精神、文化等综合协调状态。邓小平所指的社会稳定是根本制度、大政方针、社会政局和秩序的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9]只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他强调稳定绝非为稳定而稳定,而是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稳定,稳定的重要性在于改革和发展。他认为:“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10]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好改革开放都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而稳定又不是指政治生活的静止和停滞。他强调,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要坚持改革旧的经济政治体制和实行对外开放,因为只有坚持改革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稳定。面对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稳定的因素,邓小平强调:“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11]才能排除“左”和“右”的干扰,“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要体现在人民的生活逐步好起来”。[12]此外,还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净化社会风气。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要把加快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同求实的科学精神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做到在政治和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实现社会的稳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才能排除改革风险,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为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无论生产力,还是代表历史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的革命,其主体都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社会主义的建立,为广大劳动人民发挥历史的主动性提供了前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归根到底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邓小平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时刻关注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善于概括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创造,“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13]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是如此,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最根本的仍然是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8.
[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5.
[4]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64.
[5]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6]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7]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9.
[8]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4.
[9]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84.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4.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1.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55.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