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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实现途径

2010-08-15刘晓丹

文教资料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制化高校学生权利

刘晓丹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落实,以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高校也同样面临着一场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刻变革。依法治校是高等学校实现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学生状告母校事件时有发生,学生与高校之间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学生管理工作法律缺失问题日益凸显,等等,这些促使高校不得不重新审视学生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基本原理的研究

所谓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侧重于从法律角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的指导、教育、服务和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学生管理法制化目标包含着学生管理观念的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学生管理侵权救济的法制化等。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具有其必然性,如: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管理对象发生变化的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呈现的法律问题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如下现象:(1)高校在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 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 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如“山东青岛高考考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权案”。进入高校后,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存在着不平等,学生在专业的调换上尚不具备自主权。(2)高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是在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方面存在着违法的现象。学校因学生恋爱、同居或者怀孕行为勒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如“重庆邮电学院学生状告学校对其同居怀孕勒令退学案”。

2.学生的人格权受到侵犯。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而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容易受到侵犯。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教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可能构成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学生隐私权是学生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直接或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学校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以及学校私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银行,未经学生允许私自办理信用卡,等等。

3.学生财产权受到侵犯。

在校学生虽然财产不多,但在校园里、宿舍里被盗事件时有发生,找保卫部门也无济于事。另外,财产使用权也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对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大楼和实训基地、图书资料等的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和设置障碍。学校在为新生配备生活用品、统一采购教材的过程中收取高额回扣现象也较为普遍。拿“回扣”是对学生财产权侵犯的一种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另外,教育“乱收费”现象也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4.学生公正评价权受到侵犯。

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评价应该客观公正,这是学生应有的一项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但是目前,高校对学生评价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另外,某些高校强行规定学生一定要通过英语等级测试才能获得学位。

5.学生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

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处分应负有告知义务 应重视学生对于自己学籍管理的知情权和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学生的申诉权即是在校的大学生就学校对自己作出的处分,如果自己认为不合理,可以向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往往受到侵犯。程序上合法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实现途径

1.增强学生及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

高校学生管理者要确立学生权利至上的管理理念,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样能够促进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利的过程中,尊重与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权利的侵犯。高校学生管理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要养成严格执行法律及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按照法定权限的原则行事,防止权力的滥用。

2.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但是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备,如:这些法律法规未对高校管理的权限,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全面规定,某些领域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加快高等教育立法的步伐。

3.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学生的救济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应该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首先,建立校内的听证制度。高校听证制度是指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学生随之向学校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学校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学校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学校的奖惩性管理举措,对学生的惩戒诸如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事项应该采用听证程序,维护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充分保障学生诉权。

其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请求,保证申诉决定的民主、公正,切实了解学生的处境与困惑,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

最后,保障学生的诉讼请求权。当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涉及学生的身份取得与丧失,以及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时,学生理应得到司法救济。

[1]崔小璐.加快我国大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研究[J].石油教育,2006,(4):15-16.

[2]江德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路径[J].高等函授学报,2007,(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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