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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儒家和谐思想的价值反思

2010-08-15朱丽霞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礼治儒家法治

赵 阳,朱丽霞*

(武汉纺织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法治视野下儒家和谐思想的价值反思

赵 阳,朱丽霞*

(武汉纺织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儒家文化包含丰富的和谐思想底蕴和精华,对建设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本文以现代法治视角,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传统儒家和谐思想进行深入解读,剖析儒家和谐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不相适宜,并以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为指导,对儒家和谐思想的现代转换和科学构建作出一些思考。

法治;儒家;和谐思想;反思

“和”作为一种哲学理念,是中华民族最具特点的文化特征。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就是对“和”文化的最具时代特征的内涵挖掘和解读。而法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自诞生那天起就担负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天然使命;同时,作为一种标准和规则,它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人际关系的协调、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追溯法与和谐思想的历史,二者具有同源性,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1 和谐与法的同源及共同价值取向

和谐是中华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最为一般的解释可将其描述为“在承认并尊重事物间存在差异的基础之上,以平衡为手段达到不同事物间互利共存的目的。”[1]

在中国古代文字史中,“和”字最早出现于甲骨文和金文。在早期甲骨文中,“和”作“龢”。《说文解字》:“龢调也,读与和同”。“和”的字源可以追溯到“龢”字,二者在古代经传中是通用的。“和”字源于“龢”。而“龢”又源于“龠”从“禾”。《说文》:“龠,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龠是中国古代竹制的吹奏乐器,最初只有三孔,后来发展为多孔,即今所谓的排箫。“龢”以左旁的“龠”表形,以右旁的“禾”表声,表示吹时,从长短不同的竹管发出的“和和”乐音以调和众声。“和”源于“龢”,又源于“龠”。因此,“和”字的产生乃源于上古的乐器以及音乐,并由乐器的合奏及音乐的合鸣,引申出“和调”、“和谐”、“和合”、“唱和”等涵义。从上述对“和”字字源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和”是从古代乐器及其演奏的音乐中发源的。中国古人通过音乐提出“和”的理念,而音乐又源于天地自然之和。这样,音乐就成为沟通“天人之和”的桥梁。

“法”在古代中国与“律”是同义的。《说文解字》中对律进行解释时也与音乐不约而同的联系在了一起。“律,均布也。”《说文解字注》中称:“均律双声,均古音同匀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用的器具,作用是使音乐更加一致、和谐。将法律比作均布,意即法律是调整社会,促使社会和谐一致的工具或手段。西方思想史上也有类似的现象。柏拉图在谈到法律之美时说道:“……从前人还有另一种歌,就叫做‘法律’,上面还冠着‘调竖琴的’字眼……”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一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会得到相应的表现。”[2]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人们都认为音乐是美的。而音乐的美是和谐的。当人们把法和音乐不约而同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表明法与音乐一样也具有美与和谐的功能和作用。从法与音乐的关系中,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到法与和谐的联系。法与和谐都是人们对于社会秩序一种状态的向往,秩序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有和谐之意,而和谐本身也就恰恰意味着是一种良好的秩序。法与和谐本身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法与和谐理念出发,并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来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对健康良好秩序的向往乃是法与和谐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法本身就蕴含着和谐之意,法与和谐二者密切联系、息息相关。法不是万能的,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离开了良好的法治建设则是万万不能的。

2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如前文所述,法本身就蕴含着和谐之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的调整需求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和谐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

和谐社会本身就意味着它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有秩序的社会,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社会,“按照法治原则治理国家不仅有助于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有助于实现民主、公平与正义,而且有助于公民个体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3]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首先创建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治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做好法治社会这一基础环节和前提工作。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文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协调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上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内最为重要的内容。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4]因此,法治社会并不等于和谐社会,建成法治社会本身并不意味着已经建成和谐社会,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这样才能够真正从法治社会过渡和升华到和谐社会。

3 儒家和谐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借鉴

先秦儒家在继承与发展夏、商、周三代礼乐文明的基础上,面对“礼崩乐坏”的现实困境,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方案,追求一种建立在礼治秩序和礼乐文明下的和谐社会。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儒家和谐文化的“礼治”思想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色。

3.1 礼文化与儒家和谐思想

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之一,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的重要性,有学者这样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5]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儒家社会和谐思想,几乎无一例外都与“礼”直接存在着联系。儒家主张“为国以礼”,把礼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其政治模式或政治理想称之为“礼治”。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孔子认为和就是礼的内在结构性功能的外在表现,即“和为贵”是对“礼之用”的陈述。如若撇开礼,或者“礼之用”则不可能理解“和为贵”,更不可能把握儒家所讲和的本义。在儒家看来,人类社会的等级分野是天经地义的,儒家把礼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把社会的等级关系大致分为了两类,一是天然的等级关系,即以天然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辈份、亲疏、远近、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的区分,从而以这种区分来固定人的等级关系,决定不同的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二是非天然的等级关系,这一等级划分是就全社会范围内而言的,划分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人的才智、学识、德行、能力等因素的高低,从而认为有才德者理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享有较高的物质待遇,才德越高,地位和待遇就应该越高。“在礼的这种原则区分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在严格的等级序列中明确了自己的定位,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人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各安其分,各奉其事,社会自然就会秩序井然、和谐稳定。”[6]

3.2 儒家追求礼治秩序和礼乐文明的和谐社会

儒家所要重建的礼治和谐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二是内在的精神秩序。二者直接相关,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在儒家看来,人类社会的等级差别是天经地义的,差异鲜明、等级确定的社会是合理的,贵贱上下、长幼亲疏各有分寸而不混乱是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儒家极为赞赏具有明显等级性特征的周礼,始终怀抱人性品质的等级信念,在他们看来,礼所标示、体现和维护的,正是这样的等级秩序。并且儒家认为,对外在等级结构秩序的守护同时也意味着对人内在人性品质的培育,礼恰恰具有这一功能。儒家坚信和谐的社会政治秩序离不开“礼乐”的维系,主张“以礼治国”和对人性品质的培育在理论上必须有一个前提——“人性善”。儒家把全体人民都作为教化的对象,礼在教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儒家学说的目标,对外则治国平天下,对内则提高道德境界——礼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培育人们的道德心,从而提高人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境界。礼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对社会生活的规范,礼完整地规定了人与人之间长幼尊卑有序、上下贵贱有等的秩序。儒家将具有外在强制性特征的礼治秩序转化为人的内在精神需求,人性品质也因此得以提升,人们在认同和遵守由礼仪形式所显示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差别以及种种社会行为规范之时,既感受到必须服从的威严,又感受到自己在人格上所受到的尊重,人们对礼的遵守不再是无奈地屈从,而是心灵的归服。

3.3 儒家和谐思想中的礼文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价值

儒家和谐思想是以礼为基础和前提的,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远景理想。从历史上看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得社会各阶层在等差有序中稳定的生活,不仅带来了社会的持久繁荣和稳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度长期稳定和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认真梳理和把握儒家传统和谐思想的价值资源,合理把握其中的积极成分,汲取其精华,为当今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价值参考。

首先,将礼之“和”的功能和价值追求服务于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礼以其独特的礼法价值和道德理想价值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为社会秩序的维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同样,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礼文化,尤其是礼本身所具有的对“和”的功能和对和谐的价值追求,对于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仍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其次,礼蕴含的强烈的群体意识是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受长期礼文化的熏陶和等级理念的灌输,培育了中国人浓厚的群体意识,而这种意识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则使群体容易寻找到一致的方向目标,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有利于维系社会关系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有利于防止社会混乱现象的发生。最后,礼为协调人与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标准和原则。礼所提供的是一系列不同于法的行为规则,通过人们对这些规则自觉遵守来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源远流长的礼文化在漫长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逐步探索和积淀了许多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效规范和准则。这些准则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落实到人们的具体行为上,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品位和思想境界,使人们爱好并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起到很好的融洽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4 法治视野下对儒家和谐思想的反思

4.1 “礼治”与“法治”:儒家人治策略的两种手段

如前所述,儒家所主张的和谐是以礼的存在为前提的,先有以礼区分的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有和的理念追求,分与和之间彼此制约、相互促进,从而在整体上实现社会的协调与统一。“礼之用,和为贵”表明的是礼能够使社会达到和谐的作用,而“义分则和”则是对礼之所以能达至社会和谐的理论概括。无论从哪一层面上讲,儒家所追求的和谐都是以礼为基础和前提的,礼治是儒家和谐思想的内核。但是,虽然儒家注重礼治教化,但却并不完全排斥法律的适用。儒家追求社会和谐,主张礼法并用互补,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虽然儒家主张礼法并用互补,却对礼法的主次、先后和轻重有明确的划分,儒家对此的态度是毫不含糊的。儒家的的“法治观”中法只是作为一种保障礼治的维护和推行的辅助手段而存在的。儒家坚定不移地认为,“礼治”是优于“法治”的,因而他们总是把礼作为首选的、主要的、根本的治国方法,而以法治和刑罚作为辅助的手段。在儒家看来,礼治之所以优于法治,其根本原因是在于它“礼治”有“法治”所不具备的教化的功能。他们认定刑罚只惩恶作用而没有劝善的功能,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来自教化,因而刑罚只能造就小人,教化则能造就君子。礼的教化作用是是对人心理上的改造,是从“人性善”为出发点的,使人们都自觉向善而不违背礼的规范,以达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法自然便没有了实施的必要。儒家相信,教化的目标一旦达到,便可一劳永逸,社会就会长治久安。如此宏远的功用是法治所坚决不能及的,因而礼治教化始终为儒家所推重,倡导礼治教化是治“本”,法治刑罚只是治“标”,这就是儒家所要坚持的“礼主刑辅”和“先礼后刑”。而且儒家所推崇的社会和谐是没有法律纷争的社会,自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足以可见这层含义,故“法治”思想在其思想体系中显得微乎其微。

必须指出的是,儒家追求和谐社会的“礼主刑辅”、“礼法互补”政治思想中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其实质都是与现代法治所根本不同的。不可否认,“礼治”思想中确实存在着某些合理成分,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其实质是封建统治阶级人治的根基,“礼治”的基本内容与本质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同时,作为其“礼治”思想补充的“法治”主张,也不过是统治阶级人治策略中的另一手段而已。儒家和谐思想从本质上说是人治的政治主张,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治统治策略的手段;其人治思想并不空洞,其“礼治” 与“法治”两个方面的观念主张正是其人治实质的具体内容。正因为如此,礼法并用成了中国人治的基本特征,儒家所倡导的“礼主刑辅”、“礼法互补”都是中国封建人治策略的手段。

4.2 儒家和谐思想的人治本质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理念不相容

儒家和谐思想具有浓厚的高低贵贱等级名分之分,且突出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贵族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义务失衡,从根本上否定了人人生而平等。在儒家看来,如果社会生活不用礼来规范和约束,就会陷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也就无所谓社会和谐。基于对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对立可知,儒家和谐思想所主张的“礼治”、“法治”策略之下的深层次的本质——人治,是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理念所不相容的,是完全违背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理念的。

首先,“法治”以民主为基础,“法治”在本质上是民主政治。“礼治”的核心是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等级在上的为社会主人,拥有无限特权压制下等;等级在下的为被治理对象,只有无条件地顺从。其次,“法治”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礼治”鼓吹尊卑等级次序,等级在上的人高于他人,等级低的人根本不敢想象能与等级在上的人平等享有权利,因为这样就是“非礼”,就是大逆不道。再次,“法治”讲公平、正义,讲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礼治”中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等级在上的人享有特权而无义务,等级在下的人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礼治”不讲公平、正义,只讲“礼”与“非礼”,服从等级名分次序就叫有“礼”,否则就是“非礼”,一切是非均以“礼”与“非礼”来衡量。最后,儒家和谐思想中的“法治”思想不过是其“人治”策略的一种手段而已,儒家所崇尚的和谐政治下的德刑并用、礼法兼施,是人治与“法治”的交相互补的混合体。事实上,在儒家所主张的法仅仅是治国的手段,而不是治国的目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价值内涵根本不可能在儒家和谐思想中得到真正体现。

4.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儒家和谐思想的现代转换和科学建构

之前,我们既分析了儒家和谐思想中礼文化的有益成分对于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价值,同时也从人治与法治的对立角度指出了儒家和谐思想中所存在的不合理的和具有历史局限性的一面。我党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指导下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这些科学理论与儒家的所主张的礼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党要努力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也与儒家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有着本质区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这与儒家和谐思想核心上的“礼治”与实质上的人治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以上这些差异使我们认识到,在目前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传统儒家和谐思想的“礼治”理念与人治模式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为科学指导,辨证地看待儒家和谐思想,以实现对儒家和谐思想进行现代的科学转换和构建。应着重从矫正儒家“礼重法轻”、“先礼后法”偏颇与弊端入手,运用现代法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强化价值理性、淡化工具理性为目标,确立社会主义新型道德观,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同时大力培育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使其更加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内涵要求,才能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服务。

[1] 马忠泉.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和实践意义[A], 法学前沿(武汉法学文集2006年卷)[C].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6.

[2] 李卫东,李军. 浅论司法能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A]. 法学前沿(武汉法学文集2006年卷)[C].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34.

[3] 胡锦光,刘飞宇. 法治与和谐社会论纲 [J]. 法学家,2006,(6).

[4] 王利明. 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J]. 见《法学家眼中的和谐社会》,法学,2005,(5).

[5] 马小红. 礼与法[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13.

[6] 白奚. 儒家礼治思想与社会和谐 [J]. 哲学动态,2006,(5).

The review on the value of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under the law-based environment

ZHAO yang , ZHU Li-xia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The Confucianism compromises solid foundation and abundant essence of harmony ideology, which is 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and experi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The essay on one hand has made thorough analysis over the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theory and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on the point of modern ruled-by-law ideology. On the other hand, it discuss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and the modern society from the two defects in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At last, it mentioned the deliberation over the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on the way to modern transformation and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with the Maxism China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theory and the modern democratic ruled-by-law as the direction

ruled-by-law; Confucian; harmony ideology; value review.

B222

A

1009-5160(2010)05-0006-05

朱丽霞(1965-),女,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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