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2010-08-15
资源导刊 2010年11期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起诉的时间条件是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可以拒绝受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时间条件也较为复杂。针对不同行为起诉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为单行法律、法规所规定,适用于特定案件的起诉期限。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执行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与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一般期限,该条适用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只要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条件都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即丧失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法律未作特别限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遵守这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