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0-08-15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周媛媛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周媛媛
浅谈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周媛媛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对于政府工作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它可以起到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等良好作用;利用不好,它就可能变成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工具,起到破坏市场规则、影响社会道德风向、损害政府信誉等反作用。本文针对现实社会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政府采购 存在问题 原因 对策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它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最早的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1761年颁布《联邦政府采购法》,英国在1782年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虽然在《政府采购法》颁布的7年多时间里,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运行实践上看,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程序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都还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目的,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1 我国政府在采购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1)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程序不规范。
政府采购的作用一是为了维护政府日常的政务活动,二是提供公共服务,三是为了调节经济的运行状况。因此政府的购买行为应该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但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还在改革中,各个方面都没有完善;另外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有些政府官员把政府采购看成是恢复“计划经济”进行统分统配的方式;而有些官员则把政府采购看成是政府的内部行为,是政府的绝对权力所在,这些原因都严重抑制了政府采购制度真正进入法制的轨道。
(2)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不利于工作开展。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作了相应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从对采购法的理解与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感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但从现实的状况来看,有的地方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有的没有设立,即使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方式也是五花八门,隶属关系纷繁复杂,单位性质多种多样。
(3)缺乏严格的审核制度。
政府购买的最后控制环节是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审核环节,然而,我国却没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审核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但是审核人员却不能从最后的审核结果中获益,并且审核人员也不直接享受政府采购的产品与服务,采购权力运行不利不会对审核人员造成直接的伤害,因此这对审核人员的工作态度造成了直接的影响,也给供应商提供了商业贿赂的机会。
(4)监督不力,导致政府失灵。
政府采购应该实现两大效应:一是降低政府的整体运行成本,提高政府的办公效率,二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整体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监督力量不够,政府采购信息不透明,根据西方经济学著名的“经济人”假设,政府的采购权力就演变成了某些官员手中权力寻租的工具,贪污受贿,扰乱市场、破坏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公信力。
(5)采购人员的素质低下。
政府采购应该说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经济学、金融学、自然科学等多种知识。采购人员不仅要懂得一些专业性的技术知识,还要有市场分析和商业谈判的技能。但目前我国整体采购人员的素质还比较低下,特别是基层单位采购人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采购到高质量和高品质的商品。
2 改善政府采购的对策
(1)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规范采购秩序。
我国各级政府应该建立非常细化的预算制度,并在每一个年度的预算周期内严格执行,减少政府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严格遵守审批核查程序。政府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审批人员、执行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应严格分开,并规定一个明确、合理、透明的采购程序,使之制度化,降低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的几率。
(2)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提高工作力度。
为了稳定政府采购队伍的建设,统一明确单位性质和级别,政府应明确政府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设立程序、工作职责等。这样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规定,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打破地域封锁的现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审核工作,提高采购质量。
审核工作需要把握好三关,第一关是供应商的筛选,第二关是供应商的履约过程关,第三关是产品审核或竣工验收关。这三关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首先,第一关要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考查,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应商的资历、信誉、财务状况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要做到货比三家。其次,在供应商履约的过程中要时刻监测供应商的履约状况,对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再次, 在产品验收的过程中,要聘请专门的专家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必须限期整改;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加强监督,提高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我国现有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来自政府内部(包括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的监督,二是来自社会(包括供应商、新闻媒体及其他人民群众) 的监督。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监督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然而,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民意识的增强,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的监督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供应商是最好的监督者,因为政府的采购行为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并且供应商又直接参与政府的招投标过程,政府的任何违法行为它们可以最先觉察,因此英国政府认为“供应商是最好的监督者,是采购活动的警察”。
(5)加强思想与职业技能的教育,打造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懂得国家的政策方针,还要懂得经济、金融、管理、贸易等各方面知识,因此政府需要打造一支又红又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此,政府可以通过两方面获得这样的人才,一是立足于政府部门内部,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使得政府采购人员的知识不断地加强;二是政府可以从外部引进人才,包括各行各业的精英,高校优秀毕业生,使得政府采购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6)加强采购信息管理,实施透明、公平采购程序。
信息管理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薄弱环节,信息的不对称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效率,并且对所有的供应商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如若政府通过网络发布所有信息,可以打破政府购买地域的局限性,使不同地方的供应商都能了解不同地方政府的需求,也给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样不仅利于监督,也有利于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我国推行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也是一条重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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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4
A
1005-5800(2010)11(b)-2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