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和完善
2010-08-15陕西科技大学思政部王胜利孟瑾
陕西科技大学思政部 王胜利 孟瑾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和完善
陕西科技大学思政部 王胜利 孟瑾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合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法,目的是克服使用格式条款带来的弊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络购物 格式条款 运用 完善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是相比传统购物方式,却具有其特殊性。所以格式条款理论在网络购物应用过程中必然产生许多运用障碍。如何规范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运用,既能提高效率,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得对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及完善加以研究成为必要。
1 格式条款与网络购物的概念界定
格式条款。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经过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各国合同法多数以此确立合同的订立规则,这一缔约程序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契约自由因而成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但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仅仅只是被动的接受格式条款提供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对于合同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而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的称谓。
网络购物。指的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信息检索,了解商品具体情况,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厂商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2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和手段,具有以下方面特点:虚拟性、直接性、全球性。但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导致了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分为如下几种:第一,未曾以合理、适当的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即消费者)注意。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格式条款的使用人或在在阐述合同内容故意用细小文字说明,使人无法引起注意;在合同主页面中加入众多其他网页连接,并且不对其连接进行说明,使相对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等。诸如此类的情况,都使得相对人做出了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相对人对网络购物合同内容的审查权利被动丧失。网络购物合同提供方不能保证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充分地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一般不会把合同内容作为购物流程的必要环节,这样导致在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相对人再次丧失了对合同审查。第三,利用电子合同的特点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和义务。格式条款使用人规定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条款,则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如格式条款使用人,仅就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商品有质量问题时仅能更换或者维修,而不能退货退款。第四,限制相对人采用救济手段,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不利转移给相对人,尤其是原本应由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格式条款使用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甚至会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五,随时修改合同而不通知相对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网络购物合同的无纸化,使得合同内容的变化更加快速,格式条款使用人在合同中规定,其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合同条款。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经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立法不完善。我国对电子合同尤其是网络购物合同没有专门的立法,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在当前的情况下来说,我们对于新出现并且急剧扩张的网络购物合同仍旧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行业自律性差。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团体,不会从相对人的利益出发设计交易规则,由于营利性的行业性质,一般来说他们在拟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时候,首先考虑到的是己方的利益,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多见的是限制相对人权利,加重其义务责任的条款。第三,电子合同本身的不可协商性导致不公平条的产生。网络购物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通过因特网通信手段订立合同,而且在于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合同的签订中,尚有可能格式条款提供人进行磋商,修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网络购物流程中,相对人毫无协商余地
3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的解决方法
第一,立法规制。在所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方法中,立法规制被认为是最能发挥实效的。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已经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而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要推动网络购物模式的大力发展,必将祛除现有法律弊端,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有9条涉及采用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已经完成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格式条款立法,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关法律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立法要有针对性;其次,转变部门立法现状,建立专家学者参与机制;最后,借鉴的其他国家立法并使其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司法规制。所谓格式条款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者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我国应从以下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首先,加强法院对争议条款的效力审查。。其次,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公正理解。最后,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共同利益体中脱离出来,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三,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查而将不公平的条款遏制于初始,也可以通过检查而废止正在使用的不公平条款,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方法。第四,行业自律。为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相关办法、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再次,应当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最后,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第五,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协会做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法定社会团体组织,承担着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使用安全的重要责任。社会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无形的强制性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总之,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任何一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或监督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陷,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才能大力促进其运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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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
A
1005-5800(2010)11(b)-238-02
王胜利(1968-),男,陕西省富平县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
孟瑾(1979-),女,江西省鹰潭市人,陕西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