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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治理对策

2010-08-15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赵亮

中国商论 2010年25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域名经营者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赵亮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治理对策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赵亮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子商务秩序。本文主要探讨了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治理对策。

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治理对策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域名抢注、混淆行为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探讨了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治理对策意义重大。

1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形式主要表现为采取网络广告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比如2010年04月13日《京华时报》报道

迅雷首页显眼位置出现“买得值”的广告,写着N97mini,2折特卖,很多消费者就下了订单。结果他们拿到手机后发现,并非诺基亚品牌,而是外观与诺基亚N97几乎一样的山寨手机。“买得值”网站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使用盗窃、病毒破坏等非法手段获取或者窃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病毒方式,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比如霸才公司与阳光公司签定了使用阳光公司《SIG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阳光公司将交易所的行情信息整理汇编,以特定的数据格式形成综合行情信息,通过卫星广播系统向外转发给霸才公司),约定霸才公司非经阳光公司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发使用SIG格式。后霸才公司违约截取并转发原告《SIG实时金融》信息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3)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表现为:网络匿名诽谤;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比如2007年诺托·弗朗克公司明知“属于冒牌产品”一语关乎经营者市场声誉及其企业形象,仍借助媒体予以公开发布,已给温州诺托公司的商誉及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业诋毁,终审判决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删除侵权声明、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4)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并出卖域名的行为。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在互联网中,每一台计算机都会有一个唯一的标识,这个唯一的标识就是IP地址,用以区别接入互联网的成千上万的计算机。每个IP地址由4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比如123.123.123.123。ip地址使用非常不方便,我们需要有一套和ip地址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就是域名。所以,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就被称为域名,比如sohu.com。比如据北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其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上海的彭先生的抢注,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的天价。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最贵的要88万元。

(5)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域名等相同或相似;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比如网页超链接,也就是行为人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问,并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某一视框中,当网络用户进入设链者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被链接网站的网址或广告则被设链者的框遮住了,而设链者自己的网站地址、主页内容及广告却仍然存在。再比如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并设置成链接,用户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息等等。

2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对策

(1)对虚假宣传的治理对策

受害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如果经营者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为虚假广告,还为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2)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治理对策

一方面受害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受害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罪名是《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受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提起公诉。

(3)对商业诋毁的治理对策

一方面受害者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营者应该为受害者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该由侵权者出。另一方面受害者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以《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

(4)对域名抢注的治理对策

首先,要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恶意抢注进行了限定,只有在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使用;注册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误导公众的时候在成立。其次,受害者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3条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在确认受害者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以后,域名服务将自动停止,在此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最后,受害者可以依据2006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第2条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注意争议解决机构只受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并且如果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不予受理了,也就是说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必须不满两年。

(5)对混淆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方面商标权人可依据《商标法》第53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为侵权行为成立,应该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还可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侵权赔偿的数额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受害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如果认定为虚假表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销售伪劣商品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按照《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的罪名提起公诉。

3 结语

总之,企业和消费者享受到了电子商务给他们带来的开放、快捷等便利,但也遭受到了网络上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因此,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必须引起各国政府及企业和上网用户的关注,我们必须认清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各种表现形式,积极应对,严阵以待,防患于未然。

[1] 张彤华.电子商务对公平竞争的挑战[J].太原教育学院学报, 2006,(02).

[2] 郭学文.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法律保障[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1).

[3] 李治华.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学分析[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0,(01).

F724.6

A

1005-5800(2010)11(b)-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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