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2010-08-15朱秀玲
朱秀玲
(中共霍城县委党校 新疆 霍城县 835200)
浅谈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朱秀玲
(中共霍城县委党校 新疆 霍城县 835200)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之而来的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造成了我国当前社会各个领域于不同层面上矛盾冲突的加剧。如何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门领导艺术,需要领导干部认真把握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规律,审时度势,讲究方法,注意策略,综合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
群体性事件 人民内部矛盾 领导干部 群众利益 正确化解
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事件。这类事件往往少则聚集几十人,多则成百人乃至上千人,虽多属人民内部矛盾,但也有可能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使矛盾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把握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规律,审时度势,讲究方法,注意策略,综合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已成为当前各级党要、政府,以及领导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立足一个“处”字。这个“处”字,不能理解为简单粗暴的把事件压下去,“处理”一批人,起到杀鸡骇猴就可以了,而是要充分了解事件的症结后,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群体性事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决定了现场处置一般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但必须做好两手准备,要以做群众工作为主,策略上刚柔并济,把握时机,大胆决策,这是领导素养的自然外化,是领导风度、胆识和魄力的直接体现。现场指挥者必须靠见识、经验、观察力,对事态的发展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必须找准根源,及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是错误就要纠正,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同时采取合适的应变对策,该刚则刚,该柔则柔。“柔”主要是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柔克刚,而不是软弱优柔,绝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互相推诿;“刚”主要是态度鲜明,刚强果断,适时打击,是无理要求就要明确指出,涉及违法犯罪就要依法处理,砍树除鸦叫,而不是刚愎自用。一味地柔就会助长闹事者的气焰,贻误战机;一味的刚,又会激化矛盾,形成长时间对抗。两种策略如果掌握不准火候,都可能造成扩大事态甚至使矛盾性质发生变化的后果。必须根据事态变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手段,作到刚柔并济,有利、有理、有节。要处理好解决问题与控制事态的关系;慎用警力和善用警力,正确发挥警力应急与群众不同心态的关系。
二、体现一个“严”字。“严”不是说露头就打,调集警力强行压制,而是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尤其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要把一般性群体事件与民族分裂活动加以区分。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形成“有人管、有人干和怎么干”的长效机制,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对属于违法犯罪的,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绝不手软,尤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祖国统一大业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从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实实在在教育和感化群众。这就要求主管者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又要有敢于承担责任的风度和勇气。
三、切忌一个“拖”字。政府机关在处理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不留后患。不能一拖再拖将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久,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治安问题拖成刑事问题,个别问题拖成群体问题。
四、重建一个“信”字。即重建党委政府与群众的双向信任。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说穿了也是信任缺失的原因。有专家指出:“对隐性社会矛盾的预警、应对无力,深层次原因是群众对一些基层政权已出现了‘信任危机’,这往往出现在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现有的规范难以发挥作用,社会个体缺乏对规范的尊重等”。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无论地方党委政府保持理性的克制态度,还是采取舆论引导,理顺情绪的措施,不少群众对此都持有怀疑态度和对抗情绪,对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以及社会基本价值尺度失去信心,甚至用各种激烈方式与政府博弈。一方面是群众对基层组织、基层干部不信任,造成要“闹”要施加压力,要找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的心理;另一方面是极个别干部对群众不信任,认为上访、闹事者就是“刁民”,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多一些,站在上访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少一些。从而激化了矛盾,使事态扩。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应在连续、多发的日常小事中,做到公正、公开处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要与群众作换位思考,变“冷执法”为“热执法”,变“硬执法”为“软执法”。在执法中,要带有浓厚的群众感情,学会于当时权重做换位思考,有人性化的执法。同时要相信群众,将事实真相尽早说,说详细,说清楚。一系列事件都表明,民间传言于网上猜测,是狙击人群、引发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基层政府往往在手轻情况、澄清事实方面变现迟缓,或在说明情况时语气生硬、事实不详、事件结果不了了之,没有消除群众疑虑。对此,应高度重视重知情权,相信群众判断力,尽早、尽快、尽量详细公布事件真相,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
五、强化一个“教”字。即加强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法制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以调节社会人群关系、利益和行为的规范,但二者又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律系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主要用于惩恶。道德系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来维系,主要用于扬善。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治恶于恶发之后,德治防恶于恶发之前。正因如此,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道德教育力度,尤其要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六、着力一个“明”字。即明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强社会面得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往往是党委政府在明处,群众在暗处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令党委政府措手不及。因此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突出问题,做到对事件隐患明白了然,坚持制早,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防止形成事实。
七、突出一个“导”字。群体性事件如同突然爆发的洪水,我们不能一味的去“堵”。我们要从大禹治水的故事得到启示:禹的父亲治水采用堵截洪水的方法,不但没有治理洪水,反而使洪水蓄势更大,而禹则采用就地势而疏通引流的方式治理,不但治理了洪水泛滥,还改造了许多良田。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不能一味的堵截和压制,动不动就搬公安、武警进行堵、压、瞒。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从源头出发,加强疏导,建立完善的信访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真正通过信访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决不能把信访当作领导干部的挡门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群体“闹事”才能解决问题、找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定势。
[1]杨连专.《论突发性事件的法治防范于控制机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3
[2]李林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
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0.02.0015
D669
]A
1674-6287(2010)02-0047-02
2009-11-03
朱秀玲,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委党校教师。
[责任编辑:李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