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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本《明史》校勘记订补五十则

2010-08-15刘渝龙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神宗明史

刘渝龙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在现行的《明史》各种版本中,以中华书局于1974年出版的点校本为当今最好的本子。笔者研读该本有年,在获益良多的同时,发现其校勘记存在一些诸如校勘未尽、误校误书等方面的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本书对明代历史情况的反映,实有补正之必要。兹掇其校记上述问题五十条,略加补遗订正,以求教于学界同道。

1.卷一六《武宗纪》:“(正德六年冬十月)丁酉,甘州副总兵白琮败小王子于柴沟。”校勘记:“柴沟,《武宗实录》卷八○作‘黑柴沟’。”

按:“柴沟”误。《国榷》卷四八页三○一一、《明通鉴》卷四四页一一九○俱作“黑柴沟”,与校记所举《武宗实录》卷八○同,故纪文宜据改。

2.卷一六《武宗纪》:“九月,吐鲁番复据哈密”。校勘记:“此系于正德十一年,疑误。按本书卷三二九《哈密卫传》系于正德十二年,《明史稿》纪一三《武宗纪》、《武宗实录》卷一四五均系于正德十二年正月壬寅。”

按:“吐鲁番复据哈密”系于正德十一年“九月”误。与校记所列《明史稿》之《武宗纪》、《武宗实录》卷一四五同,《国榷》卷五○页三一二一、《皇明史概·大政记》卷二四亦系此事于正德十二年正月,可见本书纪文有误,宜改系此事于下文“十二年春正月”。

3.卷一七《世宗纪一》: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定策,遣太监谷大用、韦彬、张锦,大学士梁储,……以遗诏迎王于兴邸。”校勘记:“韦彬,本书卷一九一《毛澄传》、《明史稿》纪一四《世宗纪》、《世宗实录》卷一都作‘韦霦’。”

按:“韦彬”误。《武宗实录》卷一九七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条、《国榷》卷五一页三二一四、《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大礼议》均作“韦霦”,且所叙事迹俱与纪文合。又,本书卷一八六《潘蕃传》、卷一八七《陈金传》、卷一九八《毛伯温传》,《武宗实录》卷一一五正德九年八月丁未条、卷一三○正德十年十月壬午条、卷一三九正德十一年七月丙戌条、卷一四九正德十二年五月庚寅条、卷一六四正德十三年七月己亥条、卷一七三正德十四年四月癸酉条、卷一七七正德十四年八月癸酉条,以及《北游录·纪邮上》甲午年二月壬午条亦皆作“韦霦”。由此,结合校记所举材料,可证纪文乃讹“韦霦”为“韦彬”,当改。

4.卷一八《世宗纪二》:“是月,俺达犯土木,游击董国忠等战死。”校勘记:“董国忠,《世宗实录》卷四七七作‘陈国忠’。”

按:“董国忠”是。检《世宗实录》卷四七七嘉靖三十八年十月己亥条,其馆本作“董国忠”,抱本则作“陈国忠”。又,《皇明史概·大政记》卷三三、《国榷》卷六二页三九二九、《罪惟录》帝纪卷一二页二六八、《明通鉴》卷六二页一七二三均作“董国忠”。由此可定纪文作“董国忠”不误。

5.卷二一《神宗纪二》:“五月,苏州民变”。校勘记:“《明史稿》纪一六《神宗纪》、《神宗实录》卷三六○都系此事于六月壬申。”

按:“五月”误。《皇明史概·大事记》卷四四《矿税》、《国榷》卷七九页四八七八、《罪惟录》帝纪卷一四页三一一、《明通鉴》卷七二页二○三○俱系苏州民变于六月,与校记所列《明史稿》之《神宗纪》、《神宗实录》卷三六○同,故纪文当改“五月”为“六月”。

6.卷二三《庄烈帝纪一》:“(崇祯四年)九月……甲午,逮杨鹤下狱,论戍。”校勘记:九月甲午,《明史稿》纪一八《庄烈帝纪》系此事于七月癸未,《怀宗实录》卷四、《国榷》卷九一页五五六八都言七月癸未杨鹤被逮,“明年戍袁州卫”。

按:“九月甲午”疑是。检《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册七九《杨鹤奏议》,杨鹤以陕西三边总督之身份,先后于崇祯四年八月初六日、二十一日上《贼平无日臣罪当诛疏》、《微臣万苦堪怜疏》,前疏自陈其七月平乱失误,“伏乞皇上速赐逮系治臣之罪”;后疏以身体病重、难胜平乱大任为由,又提出希望皇上赐其“回籍调理”请求。据此,《明史稿》纪一八《庄烈帝纪》、《怀宗实录》卷四、《国榷》卷九一页五五六八都系杨鹤被逮于七月癸未显然有误。又检《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册七九,杨鹤在崇祯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上《咫尺天颜束身待罪疏》中提到,他于是年十月十一日在陕西临潼“开读跪听圣旨:‘……著革了职,锦衣卫差的当官旗,扭解来京究问。……’”再查《杨嗣昌集》卷四,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杨鹤之子、山海关内监军兵备道杨嗣昌从邸报上得知这道圣旨后,立即上奏《臣父蒙谴泣谢天恩再请代罪疏》。由于相对而言山海关离北京较近,临潼离北京则十分遥远,所以杨嗣昌、杨鹤获悉从北京下达的这道圣旨的时间自然存在着明显的先后差异,并可以从杨嗣昌的获悉时间推断出圣旨在朝廷颁下的时间为九月下旬,而本纪文系杨鹤被逮于九月甲午,据《中华两千年历书(1—2060)》,甲午即二十三日,恰在杨嗣昌闻讯日的前三天,故宜视为朝廷下旨之日。

7.卷二四《庄烈帝纪二》:“(崇祯十二年)八月……壬子,大学士杨嗣昌督师讨贼,总督以下并听节制。”校勘记:“八月壬子,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卷一一二《七卿年表》均系此事于九月,《怀宗实录》卷一二系于九月壬戌,《明史稿》纪一九《庄烈帝纪》系于七月壬子。”

按:“八月壬子”是。《国榷》卷九七页五八四八、《明通鉴》卷八六页二三九七均载:八月壬子,命大学士杨嗣昌督师讨贼。据《杨嗣昌集》卷三五《微臣引罪蒙恩廪荷督师重委疏》,八月二十七日,杨嗣昌奉旨:“赐尚方剑督师,各省兵马自督、抚、镇以下俱听节制,副参以下即赐剑从事。”查《中华两千年历书(1—2060)》,是日干支即为壬子。又据《杨嗣昌集》卷三五《军情疏》、卷四四《己卯九月初一日至初六日奉命督师数次召对》,杨嗣昌于九月初六日“陛辞,领敕”,离京督师。而《中华两千年历书(1—2060)》显示是日干支为庚申。综上可知,杨嗣昌督师,本书纪文系之于“八月壬子”是以他得旨时间为准,而本书《宰辅年表》及《七卿年表》、《怀宗实录》俱系之于“九月”则是以他领敕离京时间为准,两种记载均不误。但《怀宗实录》具体系于“壬戌”日有误,而《明史稿》之《庄烈帝纪》系于“七月壬子”尤为大谬,当改正。

8.卷二四《庄烈帝纪二》:“(崇祯十二年)冬十月……甲午,左良玉为平贼将军。”校勘记:十月,本书卷二五二《杨嗣昌传》系此事于十二月十一日,卷二七二《左良玉传》系于十三年春,《明史稿》纪一九《庄烈帝纪》系于十二年十二月丙午。

按:“十月”是。据《杨嗣昌集》卷三五《大帅才能可用疏》,十二年十月,杨嗣昌疏请思宗赐左良玉挂平贼将军之印,并得旨:“左良玉该部复议,即日具奏。”又,《国榷》卷九七页五八五一、《明季北略》卷一五、《怀陵流寇始终录》卷一二、《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五、《明通鉴》卷八六页二三九九均系于十二年十月。由此可知本书纪文作“十月”不误。又,《左良玉传》在本书卷二七三,校记却误作“卷二七二”,宜更正。

9.卷二七《天文志三》:“四十六年闰六月丙戌至戊子,黑气出入日中摩荡。”校勘记:“闰六月,本书卷二四二《董应举传》作‘闰四月’。《二十史朔闰表》是年闰四月,并谓‘《天文志》闰六月不合’。”

按:“闰六月”误。检《神宗实录》卷五六九、《国榷》卷八三页五一一八,黑气出入日中摩荡之现象均系于万历四十六年闰四月。结合校记所列材料,可定作“闰四月”是,志文当改。黄云眉《明史考证》册一页二六一亦据本书《董应举传》及上述《神宗实录》作如是观。

10.卷二八《五行志一》:“(嘉靖)十二年,贵州安卫军李华妻生男,两头四手四足。”校勘记:“按贵州无‘安卫’,有‘安庄卫’、‘安南卫’。‘安卫’应是其一之讹”。

按:“安卫”误,当改作“安南卫”。《世宗实录》卷一五七嘉靖十二年十二月丁亥条:“贵州安南卫军民家生一男,两头四手四足。”此当为志文所本。

11.卷二八《五行志一》:“(永乐)二年……九月,河决开封,坏城。”校勘记:“九月,本书卷六《成祖纪》作‘十月’。”

按:“九月”是。《太宗实录》卷三四云:永乐二年九月丁巳,“河南守臣言开封府城为河水所坏,命发军修筑。”《国榷》卷一三页九四一亦云:永乐二年九月“丁巳,修开封坏城。”由此可证,本书卷六《成祖纪》作“十月”误。

12.卷二九《五行志二》:“天启元年闰二月丙戌,昭和殿灾。”校勘记:“丙戌,本书卷二二《熹宗纪》作‘戊戌’。”

按:“丙戌”误。《熹宗实录》卷七系此灾事于天启元年闰二月戊戌,《明通鉴》卷七七页二一四八亦作“戊戌”,与本书卷二二《熹宗纪》同,故可定作“戊戌”是。

13.卷二九《五行志二》:“弘治八年,长沙枫生李实,黄莲生黄瓜。”校勘记:“黄莲,《明史稿》志五《五行志》作‘黄连’。”

按:“黄莲”误。徐祯卿《异林》记云:“弘治八年,长沙旱,苦竹开花,枫树生李实,黄连树生黄瓜,苦荬菜开莲花,七日而谢。”《国朝典汇》卷一一四《礼部》“灾异”类所载更为详细:“弘治八年二月,长沙府苦竹开花,实如麦米;枫树生李实,黄连树生黄瓜;苦荬菜开莲花,七日而凋谢。”《明史稿》志五《五行志》作“黄连”当本于此。故本书志文作“黄莲”系“黄连”之讹,宜据诸书改正。

14.卷一一七《庆靖王木旃传》:“(杨)英率众保王宏堡,众溃,英奔灵州。”校勘记:“王宏堡,《武宗实录》卷六二正德五年四月庚寅条作‘杨显堡’。”

按:“王宏堡”误。《武宗实录》卷一五二正德十二年八月甲寅条、《国朝献征录》卷一○七《右军都督府都督同知杨英传》、谢蕡《后鉴录》卷上作“杨显堡”,所叙事迹与《武宗实录》卷六二正德五年四月庚寅条合,故作“杨显堡”是,传文宜据改。

15.卷一三三《濮英传附严德传》:“严德,太平人。”校勘记:“太平人,《明史稿》传一六《濮英附传》作‘濠人’。”

按:“太平人”是。据《太祖实录》卷二五吴元年九月丁酉条及《明通鉴》前编卷四页一一四称,严德乃“采石人”。查《明史》卷四○《地理志一》、《读史方舆纪要》卷二七《南直九》,明时,采石隶属太平府。由此,称严德为“采石人”或“太平人”皆可。而《明史稿》称严德为“濠人”,即属明初临濠府人,与本书传文、《太祖实录》及《明通鉴》所载相差较大,故疑作“濠人”有误。

16.卷一三六《曾鲁传》:“洪武初,修《元史》,召鲁为总裁官。史成,赐金帛,以鲁居首。”校勘记:“按《太祖实录》卷三七洪武二年二月丙寅条,诏修《元史》,以宋濂、王祎为总裁,曾鲁任篡修,非总裁。又卷四三洪武二年八月癸酉条,《元史》成,赏汪克宽等一十六人白金各三十二两,文绮帛各四匹,总裁官宋濂等倍之。不是‘以鲁居首’。”

按:“卷三七”、“卷四三”均误,当分别改作“卷三九”、“卷四四”。又,“篡修”系“纂修”之讹,当改。

17.卷一七二《白圭传》:“圭与都御史王竑赞都督冯宗军务,分兵巡边。圭败之固原州。”校勘记:“固原州,本书卷三二七《鞑靼传》作‘固原川’。按固原州弘治十五年始置,见本书卷四二《地理志》,此应作‘固原川’。”

按:“固原州”误。《英宗实录》卷三三六天顺六年正月甲辰条、《国榷》卷三三页二一三一、万斯同《明史》卷二二九《白圭传》、《明通鉴》卷二九页八一八均作“固原川”,叙事与本书传文同。联系校记所言,可进一步断定作“固原川”是。

18.卷一八三《何乔新传》:“正德十一年,广昌知县张傑复以为言,乃赠太子太保,予荫。”校勘记:“张傑,《武宗实录》卷一六五正德十三年八月庚寅条作‘张澯’。”

按:“张傑”误。本书卷一九二《张澯传》:“澯登正德九年进士,授建平知县。忤巡江御史贺洪,改调广昌。”《皇明太学志》卷一《典制上》“品官子弟”条:“(正德)十四年六月,江西广昌县知县张澯奏言:刑部尚书何乔新名德可录,乞荫其子承凤入监读书。从之。”结合校记所列《武宗实录》卷一六五正德十三年八月庚寅条材料,可定传文作“张傑”系“张澯”之误,当据诸书更正。

19.卷二二一《赵参鲁传》:“言学仕乃大学士志皋族父”。校勘记:“本书卷二四二《朱吾弼传》作‘大学士赵志皋弟学仕’。”

按:“族父”是。据《神宗实录》卷二九九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丙戌条载,赵志皋奏称“赵学仕系臣族叔”云云,与传文“言学仕乃大学士志皋族父”意近,故本书《朱吾弼传》以赵学仕为赵志皋之弟误,宜据改。

20.卷二二九《吴中行传》:“子亮、元,从子宗达。……元,江西布政使。宗达,少傅、建极殿大学士。”校勘记:“《明史稿》传一○八《吴中行传》作‘元,江西参政。宗达,少师、中极殿大学士’。据本书卷一○九《宰辅年表》,吴宗达于崇祯六年十二月晋少傅、建极殿大学士,七年二月晋少师、中极殿大学士。”

按:“卷一○九”误,当作“卷一一○”。

21.卷二三六《汤兆京传》:“有谓开海外机易山,岁可获金四十万者”。校勘记:“四十万,原作‘四百万’。《明史稿》传一一四《汤兆京传》作‘四十万’。按本书卷三二三及《明史稿》传一九七《吕宋传》、《神宗实录》卷三七五万历三十年八月丙戌条都作‘岁可得金十万两,银三十万两’。作‘四十万’是,据改。”

按:“卷三七五万历三十年八月”误,当作“卷三七四万历三十年七月”。

22.卷二三八《李成梁传》:“成梁献议移建孤山堡于张其哈剌佃”。校勘记:“张其哈剌佃,本书卷二二二《张学颜传》作‘张其哈佃’。”

按:“张其哈剌佃”误。《神宗实录》卷一六万历元年八月丁巳条、卷三四万历三年正月甲寅条均作“张其哈剌佃子”,《罪惟录》帝纪卷一四作“张其哈喇佃子”,可证本书《李成梁传》作“张其哈剌佃”、《张学颜传》作“张其哈佃”皆误,当改。

23.卷二三八《麻贵传》:“固原总兵李昫攻其西”。校勘记:“李昫,原作‘李煦’,据《明史稿》传一一六《麻贵传》、《神宗实录》卷二四九万历二十六年六月丁酉条改。”

按:“万历二十六年”误,当作“万历二十年”。

24.卷二三九《张臣传》:“复陈兵赤水口,俺答乃从山后去。”校勘记:“赤水口,《明史稿》传一一六《张臣传》及《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二作‘赤木口’。”

按:“赤水口”误。《武宗实录》卷一二四正德十年闰四月辛未条、《世宗实录》卷四五二嘉靖三十六年十月丁亥条、《神宗实录》卷二一七万历十七年十一月癸亥条均载有“赤木口”,与校记所列材料的记述相同。又,《嘉靖宁夏新志》卷一亦载有“赤木口”,云:“嘉靖丙午年,大司马刘公总督三边军务,深以宁夏失险为忧,命修贺兰山上边墙时,赤木口塞山麓有古墙可蹴而倾也。”而且明人孟霦撰有《赤木隘口记略》,载于《古今图书集成·山川典》卷七九《贺兰山部·艺文一》,隘口即关口或关隘。赤木口又称三关口,是贺兰山上最著名的关口,位于宁夏永宁县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交界处,今人华夏子所著《明长城考实》与董耀会所著《万里长城纵横谈》二书对此均有记载。故传文作“赤水口”显系讹“木”为“水”,宜据诸书改。

25.卷二三九《张臣传》:“闰八月四日,克万全右卫,他城堡多失守。”校勘记云:万全右卫,本书卷二三《庄烈帝纪》及《国榷》卷九三页五六九五作“万全左卫”。

按:“页五六九五”误,当作“页五六五八”。

26.卷二四○《刘一燝传》:“二年三月,疏十二上,乃令乘传归。”校勘记:“三月,原作‘正月’,据本书卷二二《熹宗纪》、卷一○九《宰辅年表》、《熹宗实录》卷一五天启二年三月丁酉条改。”

按:“卷一五”误,当作“卷二○”。

27.卷二四○《刘一燝传》:“明日,周嘉谟及左光斗疏请移宫”。校勘记:“周嘉谟,原作‘嘉谟’,据本书卷二二《嘉宗纪》、卷二四一《周嘉谟传》补。”

按:“《嘉宗纪》”误,当作“《熹宗纪》”。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此处亦作“周嘉谟”。又,《同治安福县志》卷一○《人物志》有《周嘉谟传》,所叙事迹与本书本传同。据此,可证本书本传将“嘉谟”补作为“周嘉谟”是也。

28.卷二四三《邹元标传》:“文选缺员外郎,尚书宋纁请用元标”。校勘记:“宋纁,原作‘宗纁’。本书卷一一二《七卿年表》、《明史稿》传一二二《邹元标传》都作‘宋纁’。按本书卷二四二有《宋纁传》,事迹与此合,据改。”

按:“卷二四二”误,当作“卷二二四”。

29.卷二四三《邹元标传》:“诏加太子太保,乘传归。”校勘记:“太子太保,原作‘太子少保’,据本书卷一一二《七卿年表》、《熹宗实录》卷二二天启二年十月乙酉条改。”

按:“卷二二”误,当作“卷二七”。

30.卷二四三《孙慎行传》:“天启二年四月”。校勘记:“原作‘天启元年四月’。本书卷二四○《韩爌传》、《熹宗实录》卷一六天启二年四月辛巳条、《国榷》卷八五页五二○四、《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八都系孙慎行论‘红丸’疏于天启二年四月。……传文作‘元年’误,今改正。”

按:“卷一六”误,当作“卷二一”。

31.卷二四九《朱燮元传》:“有诸生陷贼中,遣人言贼将罗乾象欲反正。”校勘记:“罗乾象,原误倒‘罗象乾’,据本书卷三一二《永宁宣抚司传》、《明史稿》传一二八《朱燮传》、《熹宗实录》卷一三天启二年正月乙丑条改。”

按:“卷一三”误,当作“卷一八”。

32.卷二四九《李枟传》:“贼退保泽溪”。校勘记:“泽溪,《明史稿》传一二八《李枟传》作‘宅溪’。”

按:“泽溪”误。《熹宗实录》卷三○天启三年正月壬子条、卷三一天启三年二月甲戌条、卷三六天启三年七月甲午条均作“宅溪”,《明史稿》本传同,故本书本传宜以作“宅溪”为是。

33.卷二四九《蔡复一传》:“又遣刘超等讨平越苗阿秩等,破百七十砦”。校勘记:“阿秩,本书卷二七○《鲁钦传》作‘阿秧’。”

按:“阿秩”是。《熹宗实录》卷六五天启五年十一月壬子条作“阿秩”,为传文所本。本书卷二七○《鲁钦传》作“阿秧”系“阿秩”之讹,当改。

34.卷二五○《孙承宗传》:“副将孙谏助赵率教于前屯”。校勘记:“孙谏,原作‘陈谏’。本传下文有‘孙谏’,本书卷二七一《赵率教传》有‘副将孙谏’,《熹宗实录》卷三五天启三年闰十月丁亥条亦作‘孙谏’,据改。”

按:“卷三五”误,当作“卷四○”。又,“孙谏”是,除校记所列两例之外,《熹宗实录》卷六天启元年二月丙寅条、卷一五天启元年十月甲午条、卷五九天启五年五月丙寅条亦作此名,是为补证。

35.卷二五七《张凤翼传》:“三镇总兵睦自强、曹文诏、张全昌俱遣戍”。校勘记云:睦自强,《明史稿》传一三五《张凤翼传》作“眭自强”。

按:“睦自强”是。《崇祯实录》卷七崇祯七年十月丁酉条:“免宣府总兵张全昌、大同总兵曹文诏、山西总兵睦自强。”此当为本书《张凤翼传》所本。故《明史稿》之《张凤翼传》作“眭自强”系“睦自强”之讹,当据改。

36.卷二五八《吴执御传》:“时御史王绩灿方以荐李邦华、刘宗周等下狱”。校勘记:“王绩灿,本书卷二三三《姜应麟传》附《姜思睿传》作‘王绩粲’。”

按:“王绩灿”是。《崇祯长编》卷五五崇祯五年正月癸亥条、卷五六崇祯五年二月庚午条及甲戌条均作“福建道试御史王绩灿”。《明进士题名碑录》“天启五年乙丑科”有“王绩灿”。《同治安福县志》卷一○《人物志》、《光绪吉安府志》卷二九《人物志》均有《王绩灿传》,前者称王氏为天启乙丑科进士,后者称王氏为天启进士,且叙事与本书《吴执御传》合。由此可证,本书卷二三三《姜应麟传》附《姜思睿传》作“王绩粲”误,宜据诸书更正。

37.卷二六○《杨鹤传》:“寻出督两淮盐法,巡按贵州。”校勘记:“两淮,《明史稿》传一三八《杨鹤传》作‘两浙’。”

按:“两淮”误。查《神宗实录》,其卷五○○万历四十年十月丙戌条:“命御史……杨鹤往两浙、杨州鹤往河东,各巡盐”;卷五四○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辛亥条:“两浙巡盐御史杨鹤、苏松巡按御史薛贞俱已差满,奉旨着回道管事”;卷五四四万历四十四年四月庚子条:“命浙江道御史杨鹤巡按贵州。”《明史稿》本传作“两浙”当源于此。由上可知,本书本传误“两浙”为“两淮”,当改。

38.卷二六○《杨鹤传》:“白水王二……闯入澄城,杀知县张耀采。”校勘记:“张耀采,本书卷二二《熹宗本纪》、《熹宗实录》卷七七天启七年三月戊子条、《国榷》卷八八页五三六五都作‘张斗耀’。”

按:“卷七七”误,当作“卷八二”。又,“张耀采”误。检《颂天胪笔》卷二一《附纪》、《澄城县志》、《蒲州志》,均以“张斗耀”为澄城知县,顾诚《明末农民战争史》页四○对此已予以指出。又,查《熹宗实录》卷六六,张耀采于天启五年十二月壬寅由太原府知府升任山西按察司副使,并非陕西澄城知县。结合本书《熹宗本纪》、《熹宗实录》卷八二、《国榷》卷八八所述,可定传文有误,当改“张耀采”为“张斗耀”。

39.卷二七一《赵率教传》:“既而承宗令裨将陈練以川湖土兵来助,前屯守始固。”校勘记:“陈練,本书卷二五○《孙承宗传》、《明史稿》传一二九《赵率教传》都作‘陈谏’。”

按:“陈練”误。检本书卷二五○《孙承宗传》,无名叫“陈練”者,有“副将孙谏助赵率教于前屯”句,其“孙谏”原误作“陈谏”,该传文校记对此已予指出。又,《熹宗实录》卷六天启元年二月丙寅条、卷一五天启元年十月甲午条、卷五九天启五年五月丙寅条亦皆作“孙谏”,且该书未见载有名叫“陈練”者。由此可见,传文作“陈練”误,校记称本书《孙承宗传》作“陈練”亦误,皆宜更正为“孙谏”。

40.卷二七三《左良玉传》:“十三年春,督师杨嗣昌荐良玉虽败,有大将才,兵亦可用,遂拜平贼将军。”校勘记:“十三年春,疑当作‘十二年十月’。按左良玉拜平贼将军,本书卷二四《庄烈帝纪》、《国榷》卷九七页五八五一、《怀陵流寇始终录》卷一二、《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五都系于十二年十月。”

按:“十三年春”误。据《杨嗣昌集》卷三五《大帅才能可用疏》曰:“臣闻祖宗朝有平贼将军之印藏之御府,今待吾皇平贼而用之。乞赐总兵左良玉,俾挂印行事情”云云。疏文末尾注明时间为“崇祯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并载有思宗所下圣旨:“左良玉该部复议,即日具奏。余依议行。”又,《明季北略》卷一五《杨嗣昌代熊文灿》言:崇祯十二年“冬十月……,拜左良玉平贼将军。”由此,结合校记所举材料,可定左良玉拜平贼将军之事在崇祯十二年十月,传文应改“十三年春”为“十二年十月”。

41.卷二八一《高斗南传》:“与……丞怀宁苏亿、休宁甘镛、当涂赵树并坐事”。校勘记:“苏亿,《明史稿》传一五七《高斗南传》、《太祖实录》卷二四八洪武二十九年十二月癸丑条作‘苏益’。”

按:“苏亿”误。《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未条、《国榷》卷一○页七六九作“苏益”,与校记所举材料同,故作“苏益”是,传文当据改。

42.卷二九○《龚万禄传》:“时成都卫指挥翟英扼贼龙泉驿,……力战死。”校勘记:“翟英,本书卷二四九《朱燮元传》作‘瞿英’。”

按:“翟英”误。《熹宗实录》卷一五天启元年十月乙酉条、卷二五天启二年八月乙酉条均与本书《朱燮元传》同,作“瞿英”。显然,传文讹“瞿”为“翟”,宜改。

43.卷二九七《容师偃传附温钺传》:“十二年复叛,杀总兵李瑾”。校勘记:“十二年,原作‘十三年’。按总兵官李瑾被杀事,本书卷一七《世宗纪》及《世宗实录》卷一五五嘉靖十二年十月乙亥条都系于十二年,据改。”

按:“乙亥条”误,当作“庚辰条”。

44.卷三○四《谷大用传》:“召边将许泰……等入内地”。校勘记:“许泰,原作‘许恭’,据本书卷三○七《许泰传》、《明史稿》传一七八《谷大用传》及《武宗实录》卷七七正德六年七月壬申条改。”

按:“壬申”误,当作“癸酉”。

45.卷三○五《陈增传附陈奉传》:“奉逃匿楚王府,众乃投奉党耿文登等十六人于江。”校勘记:“十六人,本书卷二三七《冯应京传》作‘六人’。”

按:“十六人”误。《神宗实录》卷三五七万历二十九年三月甲子条、《皇明史概·大事记》卷四四《楚事》、《国榷》卷七九页四八七三、万斯同《明史》卷四○六《宦官传下》俱作“六人”,与本书《冯应京传》同,应当不误。黄云眉《明史考证》册八页二三六六据《神宗实录》卷三五七及本书《冯应京传》亦认为“当作六人”。故本传文有误,当删“十”字。

46.卷三○六《顾秉谦传》:“然广微卒不自安,复三疏乞休,五年八月许之去。”校勘记:“五年八月,原作‘六年九月’,据本书卷二二《熹宗纪》、卷一一○《宰辅年表》及《熹宗实录》卷五七天启五年八月己亥条改。”

按:“卷五七”误,当作“卷六二”。

47.卷三○六《崔呈秀传附倪文焕传》:“首劾兵部侍郎李邦华,御史李日宣,吏部员外郎周顺昌、林枝桥。”校勘记:“林枝桥,原作‘林梓桥’,据《熹宗实录》卷五六天启五年七月壬戌条、《明进士题名碑录》万历丙辰科改。”

按:“卷五六”误,当作“卷六一”。

48.卷三○六《崔呈秀传》:“尚书王绍徽、郭允厚”。校勘记:“郭允厚,原作‘郭允宽’,据本书卷一一二《七卿年表》、《熹宗实录》卷七八天启七年四月丁未条、《国榷》卷九○页五四七四改。”

按:“卷七八”误,当作“卷八三”。

49.卷三○六《阎鸣泰传》:“生祠之建,始于潘汝祯。”校勘记:“潘汝祯,《熹宗实录》卷六八天启六年闰六月辛丑条同。本书卷二二《熹宗纪》、《国榷》卷八七页五三三○都作‘潘汝桢’”。

按:“卷六八”误,当作“卷七三”。又,“潘汝祯”是。本书卷三○五《魏忠贤传》与《熹宗实录》卷六四天启五年十月壬辰条、卷七四天启六年七月壬辰条、卷八六天启七年七月辛卯条俱作“潘汝祯”,与《熹宗实录》卷六八天启六年闰六月辛丑条同。凡此可证,传文作“潘汝祯”不误,本书《熹宗纪》、《国榷》当据改。

50.卷三二三《吕宋传》:“广东李凤至污辱妇女六十六人”。校勘记:“广东,原作‘云南’,据本书卷二二○《温纯传》,又卷三○五《陈增传》、《梁永传》改。按《神宗实录》卷三七五万历三十年八月甲寅条有广东巡按李时华论税使李凤疏。”

按:“卷三七五万历三十年八月甲寅条”误,当作“卷三七四万历三十年七月癸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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