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病种付费14年 费用控制见实效
2010-08-15潘利
1996年,牡丹江市被国家确定为第二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试点期间,在医疗费用结算上,主要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管理”的办法。1997年1月1日,牡丹江市在全市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方式开始实行病种付费办法。14年来,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市场医疗需求的变化,按病种付费的范围不断扩大,由启动初期的662种扩大到目前的830种,确立了病种管理在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人均住院支出呈现出缓慢增长态势。
一、实施按病种费用结算方法的要点和主要内容
牡丹江市按病种付费采取的主要办法是:根据定点医院的评审等级、疾病的种类及疗效对定点医院实行“按病种费用结算,超支不补、结余归院”的结算方式。医院的收入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与医院治疗这个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使医院失去了定价收费的自主权,也使医院的收入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促进医院为了获得利润,主动进行成本分析,降低成本,尽量缩短住院天数,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提高诊疗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不同等级的医院、不同的疗效执行不同的费用标准。达治愈疗效,执行省定《标准》的上限值;好转执行中限值(平均值);未愈执行下限值。对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考虑到其费用支出大、死亡率高的特点,规定经治疗即使死亡也执行费用标准的中限值。
对有合并症患者的治疗按本次收入院的单一临床第一诊断病种付费;对《标准》未含的病种,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结算依据,但在结算时,须详尽查对病历和结算单所记载的费用支出明细,对查出的非医疗保险用药及其他非医疗保险开支项目,医疗保险不予付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院结算时,首先须调出住院职工的病案进行逐一查对。在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能按病种费用标准结算。
参保职工同一病种十五日之内二次返院,其第二次住院费用全部由上次住院就诊的医院负担。对弄虚作假、人为的诊断升级、谎填疗效、假住院、假出院以骗取高额结算费用的现象,一经发现并查实,除追回全部不合理支出外,还将对当事者处以3~5倍的罚款、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建立稽查制度,不断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建立健全实时监控系统。对稽查过程中的挂床住院、挂床开药现象,一经发现并查实,住院费用不予结算。
根据物价指数和医疗收费标准变化等因素,对现行的病种费用适时进行调整。
二、病种费用结算方式运行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按病种付费运行的现状:从近三年医保住院病人统计数据看,人均住院费用增幅不足2%,人均住院费用支出保持在3500元左右,说明按病种付费有较强的费用控制效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按病种付费的测算工作量大、难度高,必须结合当地参保人员结构、基金收缴总量和医疗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开展,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管理成本投入较大。2.在执行中,定点机构想尽办法扩大使用统筹基金,大型设备检查、贵重医用材料日渐增长,随意开大处方和病情不相关的药,导致医疗扩张性消费严重。3.由于病种费用结算方式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在疾病诊断的相关分组分类方面不够细化,须进一步补充病种种类。4.随着物价指数及医疗收费标准的变化,病种费用标准需要进行动态性调整,需与总量控制等结算办法相配套,在基金总量上控制基金支出。
从总体来看,牡丹江市在实施病种费用结算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并将全面启动按病种付费的研究,从健全费用支出监测体系、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支出审核、建立病种费用结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完善按病种付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