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0-08-15韩东升
文◎韩东升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韩东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高效、有力、良好的法律监督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当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责任冲突问题。刑法和刑诉法都明文规定,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真正担负起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使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同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而没有实施过具体矫正工作的公安机关却要承担行使权力之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因为前者的疏忽而导致后者的失误,那么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院是应该追究一方的责任还是双方的责任?这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困惑。
二是履行监督缺少程序上的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程序可以遵循,这种背景下显然难以做到工作上的规范和统一。另外,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综合性,这就使得只有一个单位或系统的规定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执行,需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才能实施。
三是缺少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和权威性。由于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造成对社区矫正工作本质上的了解片面和误解,引发出一种错误倾向,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过于强调人性化的一面,淡化了刑罚执行严肃性的一面。而削弱了法律的惩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跟不上,加大了管理难度,造成在教育管理环节上有的矫正对象出现很强的抵触情绪。
四是过量使用非监禁刑加大了社会安全风险。如果非监禁刑适用过度,同样会对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隐患。在现有条件还不够成熟,法律法规还不够规范,社区矫正组织还不够健全,矫正措施还不够完善,重新犯罪现象还比较普遍,脱管漏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矫正对象的大量增多,是必会造成国家新的诉讼成本和新的刑罚成本加大。
五是社区矫正措施不规范给监督造成困难。目前虽然各个试点地区都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如何使这些制度真正地落实下去,则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也就难免使有些矫正措施流于形式,这样的现状无疑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为此,特就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当前在立法层面上急需立法明确的是,一是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加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将社区矫正列为一种辅助刑罚。二是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建立一套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二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核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程序和实施程序,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在监禁刑改变成非监禁刑时,将其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
三是通过科学量化奖惩机制提高矫正质量和效率。科学的量化奖惩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充分发挥它的效能无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还是对社区矫正工作都将产生积级影响。因为只有实现刑罚的变更,才能真正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只有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才能达到社区矫正的最佳效果,实现矫正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适当赋予司法行政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因为在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管理、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