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2010-08-15莫洪宪陈金林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文◎莫洪宪 陈金林
我们认为,可以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确立以下两项原则:第一,基于责任主义的限制,只有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才具备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考察毒品犯罪的严重性,主要是从实质意义上考察毒品犯罪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程度;第二,在责任主义确立的范围内,可以考虑死刑预防犯罪的作用。但一般预防应优先采取措施提高刑罚的必然性、提升刑罚的可感知程度,特殊预防应优先考虑改善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状况,以减轻犯罪预防的目的对于死刑的依赖。当前的司法实践对责任的认定过于侧重形式,扩大了死刑适用的对象,在犯罪预防阶段又形成了对死刑的过度依赖。这是有待改进之处,也是死刑限制适用的理论空间。从细化责任主义的角度入手,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关键在于确立合理的评价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与规则,改变当前偏重形式判断的做法,缩小死刑的适用对象。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分析,应在当前制度的框架内合理地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地处理共犯问题、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避免一般预防对于死刑的依赖。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分析,则应节制减刑与假释的适用,以减轻特殊预防对于死刑的依赖。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对死刑的适用应当维持执法的平稳与平衡。当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限制,还有待其他配套措施的采取,不能单纯依赖司法机关,甚至不能单纯依赖法律,需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