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0-08-15骆东平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文◎骆东平
美国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文◎骆东平
自 2001年西安性骚扰案件后,在我国建立妥当的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美国是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国家,其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由专门的单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申诉制度和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性骚扰纠纷的妥当解决。美国性骚扰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在工作场所内——性本身不是一个问题,性自由也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在于权力。权力才是理解性骚扰问题的核心。基于此,美国将性骚扰的本质界定为性别歧视,适用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和1991年就此进行的修订案当中的规定。也正是由于权力在性骚扰问题中的核心地位,其三种类型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始终朝着以限制“权力”来保护受害人的道路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制度。实践表明,三种类型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了美国性骚扰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极大的促进了美国性骚扰纠纷的妥当解决。美国应对性骚扰纠纷的措施主要着眼于具体制度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面对日益严重的性骚扰问题,我国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实践证明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应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尽管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禁止性骚扰,但除了对什么是性骚扰没有科学的界定外,更重要的是在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上几乎是空白,这一现状使得性骚扰受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