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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赔偿判例解析

2010-08-15谭蜜蜜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10期
关键词:判例工伤保险工伤

文/谭蜜蜜

工伤认定与赔偿判例解析

文/谭蜜蜜

工伤争议案件的居高不下,以及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工伤争议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依法审理。同时,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付标准设定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诸如政策衔接不顺、保障覆盖不全、认定尺度不一、赔付标准各异等问题难以避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探索其规律性,健全立法,完善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 工伤认定与赔偿判例概况及类型

本文所说的工伤认定与赔偿判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起至2010年第3期所刊登的12起案例, 及各省市具有代表性的13起典型案例共计25起。以此为基础, 对现阶段工伤认定与赔偿诉讼的类型、特征、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的趋势与解决途径等作一解析。

现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上述25起判例分类整理如下。

(一)依据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领域的不同,目前工伤认定与赔偿诉讼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

1.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从25起公开诉讼案件中可以发现,目前此类相关诉讼主要涉及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则、工伤认定的程序设置、工伤认定的要件理解、劳动关系及雇主责任的明确划分等诸多方面。在已收集的25起案件当中,此类案件共有12起,其中最高法院公报判例7起,其他省市判例5起。

2.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在上述公开诉讼案件中可以发现,目前此类相关诉讼主要涉及不同人群的待遇标准、相关待遇的享受资格、不同待遇的偿付主体、工伤补偿与其他民事赔偿的竞合或并行争议等诸多方面。在已收集的25起案件中,此类案件共有13起,其中最高法院公报判例5起,其他省市判例8起。

(二)根据工伤认定与赔偿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同,目前工伤认定与赔偿诉讼案件大致可分为四类:

1.关于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的争议。在法律适用方面,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能否适用条例的问题;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非法用工导致伤亡应如何赔偿。在法律效力方面,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用人单位趁工伤职工生活窘迫之际与其达成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不利于职工的善后处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认定程序及认定细则的争议。主要集中于:

(1)关于工作地点的内涵阐释,如发生在卫生间、发生在多个工作地点的必经区域、发生在工厂停工期间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的工伤应如何认定。

(2)关于工作原因的全面理解,如职工为完成指定任务以外的工作,且第三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伤残,能否认定工伤。

(3)关于排除条款的原则掌握,如职工违反安全规程操作导致伤残是否属于工伤;职工违反安全规程操作导致伤残与工作中自残受伤如何界定。

(4)关于认定程序的严格确立,如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中未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否采纳;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发生,伤害结果发生后经诊断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认定申请的时效性如何解决。

3.关于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争议。如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界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如何界定。

4.关于待遇项目及待遇标准的争议。主要集中于:

(1)关于双重享受。如民事赔偿与工伤补偿能否双重享受;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补偿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享受;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到挂靠单位工作受伤的,能否享受两个单位的双重工伤补偿。

(2)关于待遇项目。5-6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新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除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补偿或保留劳动关系接受工资待遇较低的新岗位外,能否根据职工个人意愿,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不接受新的岗位,享受按月伤残津贴。

(三)依诉讼的结果,可以把上述案件划分为:以一审终结的案件9起,二审维持被诉行为案件15起,维持被诉行为但判决追加赔偿的案件1起。

(四)依被起诉者身份,可以把上述案件划分为:起诉对象为劳动行政部门的9起,起诉对象为用人单位的6起,起诉对象为单位法人或业主的6起,同时起诉用人单位及相关利益人员的4起。

二、工伤认定与赔偿判例的特征

随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工伤争议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此类争议不断呈现出其所特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工伤争议的处理带来更大难度。

(一)法定程序复杂冗长。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纠纷仲裁等法定阶段并一审、二审等审判程序,耗时近2-3年,工伤职工的维权道路变得异常艰难。

(二)企业和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伤保险意识淡薄。工伤事故多发于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过程中,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而逃避参保义务和降低经济损失而回避雇主责任的循环链条中,一旦发生伤亡引起巨额赔付,往往难以履行并引发诉讼。

(三)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劳动关系中企业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往往通过私了赔偿协议、拖延诉讼时间、克扣赔偿款项等方式损害劳动者权益。

(四)案件争议的焦点相对集中。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适用、认定条款阐释、责任主体确认、赔偿协议效力、劳动仲裁时效、工伤待遇标准等几个方面。

(五)劳动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单位败诉率较高。从立法程序到司法程序,政策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如劳动者无责任补偿原则、倾向于受害人原则、补偿与救助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工伤职工个人意愿原则等,故此劳动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单位败诉几率较高。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特点和成因,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立法。建议立法理顺不同历史阶段工伤人群的政策衔接问题,解决同一时期不同地域间的认定尺度与赔偿标准不一问题,并简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等纠纷的法律适用。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启动工伤预防和差别费率运行机制,将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与其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再通过劳动监察与宣传培训软硬两手抓,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防病防伤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通过与税务登记、劳动就业、公积金缴费的信息对接,广泛开展资源排查,鼓励多种形式参保。如建筑业可以按项目造价缴费,餐饮服务业可以按定员定额缴费,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可以单独参保缴费等。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四)依法审理。坚持“补偿不究过错,倾向于受害人”的基本原则,鼓励仲裁调解方式,确保工伤职工的受损利益得以尽快补偿,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程序上的指引,减少诉讼的盲目性,做到理性维权。

(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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