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基本是一种适度控制合理约束的机制和要求
2010-11-24石孝军
文/石孝军
保基本是一种适度控制合理约束的机制和要求
文/石孝军
石孝军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差别大是基本国情,而社会保障属于刚性福利,待遇水平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其基本定位就是保基本。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险,当然也不例外。
然而,究竟什么是保基本,什么样的程度才叫保基本,怎样才能做到保基本,人们在理解上存在很多分歧。一些人认为保基本就是低水平,一些人认为保基本是撒胡椒面式的保小病。这都是对我国当前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和定位的误解。
所谓保基本,简而言之就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具体到医疗保险,就是要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各方理解和把握起来难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我认为,应分别从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消费和待遇水平三个方面来理解保基本。
首先,在筹资方面,保基本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坚持费用分担。筹资水平不能过高,不能超过筹资各方的承受能力,致使负担过重。医疗保险的筹集要由个人、国家和集体分担,其要义是权利义务相对应,追求公平性。
其次,在医疗服务的消费环节,保基本主要体现在“三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控制机制上。“三目录”内的消费是保基本的直接体现,也是保基本的重要控制手段。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而是在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等方面有一个维持基本医疗保障需要的规范,只有符合“三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的医疗费才能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第三,在待遇的保障水平方面,保基本要与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初步解决了职工的门诊和大病统筹、城镇居民的住院统筹后,逐步实现居民的门诊统筹。具体到个人,患者的住院费用中要有一定的个人负担比例,不是全额报销,其目的是增强参保患者的节约意识和调动参保人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总之,保基本既是出于现实国情国力的考量,也具有增强患者节约意识和发挥社会参与监督的目的。保基本不是一个绝对水平,而是一个相对的要求,是一种从筹资、消费到待遇水平进行适度控制、合理约束的机制和要求。从筹资和待遇水平看,我国的医疗保险只要坚持了“个人要缴费、住院要出钱”,就可以说它是保基本的;从消费环节看,只要是有“三目录”的存在,也可以说它是保基本的。因此,通俗一点来说,保基本就是“个人要缴费、小病账户填、大病掏点钱”,还有一个“紧箍咒”即“三目录”来规范。
作为一种适度控制、合理约束的机制和要求,保基本是不是意味着低水平呢?显然不是。我国医疗保险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财务机制,保基本是一个动态的保障水平,可以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运行情况,适度调整。2010年,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积极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及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等,都是适度调整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保基本虽是一个动态的保障水平,可以适度调整和提高,但也不是一味求高就好。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有些地方的做法甚至远远脱离了保基本的基本要求,达不到适度控制、合理约束医疗消费的目的,甚至过早地走上了泛福利化的医疗保障道路,这是不可取的。一是国情决定,人均收入不高。二是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大,都向高攀比吃不消。三是制度的可持续性必须稳定,要有风险意识,过度超前不可取。当前,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关键是要合理调控好费用的筹资机制、消费(或医疗服务)的约束机制和待遇的分担机制,达到适度控制、合理约束医疗过度消费的目的。根据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三项制度在统一“三目录”和费用结算办法的前提下,各自次均综合报销比例分别控制在80%、70%和60%左右较为适宜。
此外,坚持保基本原则提高医疗保险待遇,还要立足现实发展阶段量力而行,区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且要注意顾全全国大局,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各类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