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谈判 药企期待话语权
2010-08-15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1203
医保药品谈判 药企期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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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中,药企经常处于“被选择”的地位。因此,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时,药企的话语权值得关注。
谈判机制;药品供应商;话语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也提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建立谈判机制,药企通过谈判、签订协议等方式可以获得新的市场机会,扩大创新药物的认可度,提高企业研发新药物的积极性,对制药企业本身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部门通过谈判,可以提高医保用药水平,让医保基金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让参保患者享受到更多新诊疗项目、新药物的治疗方案,对于提高生命质量、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将起到明显的效果。中央医改文件从政策层面赋予了药企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部门平等对话的权利。但是,文件仅仅为谈判机制的建立指明了大致方向,谈判所涉及的药品筛选、供货方式、资金流动渠道、费用分担机制等问题并没有明确,需要在谈判中通过各方的博弈来制订相应的规则。在谈判的各方主体中,药企数量众多,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此,在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时,药企的话语权值得关注。
一、建立谈判机制,药企和谁谈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和职责。中央医改文件已经明确,谈判的主体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但谈判在哪个层面上进行,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专家提出,在建立谈判机制的初期,各地都在探索阶段,可以选择部分城市,在地方的层面(省级)进行谈判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提升到国家的层面上来进行。作为药企而言,我们更倾向于谈判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这可以充分发挥中央代表全国医保统筹地区谈判的购买力优势,由中央医保部门与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可以保证谈判原则、谈判规则的一致性。这样既能使企业的国内市场保持统一,又可以避免企业与各地进行谈判时,由于缺乏统一原则所带来的压力和负担。
(二)明确各部门在谈判机制中的职责。谈判机制涉及药品信息核准、价格测算、费用报销比例等各方面,需要政府多部门协调运作。成立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其他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立谈判机制,药企谈什么
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用谈判方案。由于疾病、临床环境和产品范围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通过与各制药企业一对一谈判才能反映实际情况,进而满足患者对于高价值药物的需求。医保部门和制药企业两个谈判主体,可以通过多种内容、多种方式进行谈判。
(一)药价谈判:当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制药企业对医保部门承诺;随着市场量的扩大,其价格相应地逐步降低。
(二)报销比例谈判:病人使用药品达到一定的量之后,就医保支付和企业免费提供的比例进行谈判。
(三)风险分担协议谈判:药品有效的,由医保基金支付费用;药品无效的,则由企业支付费用,或者企业与参保患者签订费用支付协议。
(四)返利契约谈判:当药品实际销售量增加时制药企业提供价格折扣,多出来的部分返还医保基金,并在契约中规定企业销售收益返还给医保基金的比例与方式。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惯例,在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普遍采用。
(五)赠药模式谈判:患者购买药品达到一定数量后,药企通过第三方对患者免费赠药,虽不涉及价格,实际上却降低了药价。
三、建立谈判机制,须有制度保障
中央医改文件并没有对谈判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确切的规定,这给谈判机制的建立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空间。没有明确谈什么,也就意味着除了原则性的问题外,什么都可以谈。谈判作为一种机制,也必然要求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这里所说的制度体系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入选药品的标准评价体系。参考药物经济学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等多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从药品的疗效、对患者生命质量的提高、药品的创新性、药品对制药行业的积极意义等多角度进行考虑,最终确定入选药品的尺度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二)建立清晰、透明的谈判流程和谈判制度。谈判过程本身应该高度透明,确保程序、规则、标准和指南都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流程和制度应包含药品资料的审核、谈判过程的管理控制、谈判结果的研究公布等。
(三)建立医保药品谈判监督机制。谈判机制重在谈价格、谈数量、谈报销比例,为避免供方和需方任何一方可能出现的垄断,需要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其职能,一是搜集药品的相关信息证据,评价其真实性和可信性;二是确保谈判过程公开,并进行公平裁决。
(四)将药品谈判机制逐步扩大到其他需要长期服用药品的慢性病领域。如糖尿病、高血压等领域,鼓励生产企业、研发企业积极参与和合作,有效满足我国患者对疾病治愈和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
医保药品谈判机制内容的核心是医药费用和支付机制问题,即如何通过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和药品供应商三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在统一的谈判平台上,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最终能以博弈的机制形成协议。企业以有限的让利获得医保报销的支付,医保部门代表参保人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价值的药品。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包括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透明决策流程机制,在谈判过程中保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程序,以及有一套企业反映问题的机制,保证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可以有效处理。有效地沟通既可以为政府的预算提供可预测性,又为企业提供了及时反映和反馈问题的机会,能够保障整个谈判机制的有效运作。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Look Forward to Discourse Power in the Negotiating Mechanism
DAIICHI SANKYO PHARMACEUTICAL(SHANGHAI)CO.LTD, Shanghai, 201203
The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are passive when negotiating with medic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So we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discourse power of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when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negotiating mechanism.
the negotiating mechanism,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discourse power
F840.684 R197.3
A
1674-3830(2010)10-61-2
10.369/j.issn.1674-3830.2010.10.18
20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