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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研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0-08-15胡建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物证

●胡建国,邓 亮

(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河北廊坊 065000)

鉴定标准的建立,是鉴定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鉴定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是火灾物证鉴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概念

标准一词,由来已久,在现代社会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关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也是对共性特征认识和总结的必然结果。人类文明发展到现代,为了保证一切生活和物质生产的适用性和配套性,人类交往和贸易的国际性,都是以“标准”为纽带,把所有生活和生产的活动内容与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融为一体,使其内部逐渐趋于和谐、统一、标准化。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是指为确保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或部门批准,以火灾物证鉴定工作中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活动或其结果为对象制定而成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的内容不同,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鉴定标准,是指火灾物证鉴定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鉴定机构规范、鉴定人资格、地位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管理规范,鉴定对象与鉴定结论规范。狭义的鉴定标准是指鉴定结论的具体条件,即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必备因素。从构建火灾物证鉴定标准体系的角度分析,广义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更符合其内涵,因此,本文中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指的是广义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

根据标准的效力、层级不同,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可以分为四个层级:一是国家标准,二是行业标准,三是同行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四是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难发现,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效力与地位,而同行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与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地位较低,而且此类标准也较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标准发展的目标就是制定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为主体,同行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与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为辅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体系。

按标准的约束力不同,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得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具有天然的联系,强制性标准强调标准实施的自愿性。当火灾物证鉴定中同时存在推荐性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时,由于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更高的强制力,在推荐性标准和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时,应该优先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三、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制定的原则

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在鉴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原则。鉴定标准的科学性是鉴定质量控制的保障,是鉴定结论具有可重复性、可检验性的前提。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应是以鉴定对象的本质属性为依据,对鉴定对象中客观存在的情况应予以全面考虑,既包括检材条件的标准化、样本条件的标准化,更包括鉴定方法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参照标准的科学性,否则,则是缺乏科学性。第二,鉴定标准的统一性原则。统一的鉴定标准,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评价的前提条件。如果鉴定标准不统一,就无法消除不正常的分歧,助长鉴定活动的随意性,同时也无法保障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另外,鉴定标准的统一,也有利于保障鉴定证据的客观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第三,鉴定标准的动态性原则。人的认识能力,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鉴定经验的积累逐步提高的。随着人的认识能力中的鉴定能力的提高,对鉴定对象需要的数量和质量自然会发生变化,对鉴定样本的要求也会提高,对鉴定的方法也要求更新。因而,科学的鉴定标准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和发展。

四、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不仅本身具有证据价值,还具有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功能,因此,鉴定结论往往在调查实践中具有很高的证据地位,也称为“科学的判决”。然而,我国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化工作的薄弱,致使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标准数量少、标准化水平较低

根据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消防技术标准体系表,我国现已制定发布消防技术标准 314个①截至 2008年 11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消防标准 314个,其中,国家标准 148个,行业标准 134个,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32个。,涉及消防标准术语、安全标志、火灾探测报警与联动控制、灭火剂、固定灭火系统、防护装备、消防通信系统、火灾安全工程、火灾调查、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等 18个方面。但涉及火灾物证鉴定的标准仅有 8个,具体包括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B/T20162-2006);电气火灾现场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第 1至 4部分(GB 16840.1-4);火灾技术鉴定方法第 1、3、4部分(GB/T 18294.1-3、4),另有电气火灾现场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第 6、7部分)、火灾技术鉴定方法(第2、5、6部分)等待批准公布,占全部消防技术标准的2.5%,而鉴定工作中无标准可依,鉴定机构自行制定技术规则的情况却普遍存在,折射出我国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匮乏与标准化工作的不足。

(二)标龄老化,制 (修)订周期长

标准化是一个不断制(修)订的动态过程。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制定后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检验和校正,保持标准的引领和依据作用。对标准实际应用价值的信息反馈是这一动态维护的关键环节,信息反馈越及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就越短,标准更新的频率就会加快,应用价值自然会得到提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标准中,除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制定于 2006年外,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制定于 1997年,火灾技术鉴定方法制定于 2001年,均超过了复审周期所要求的期限,标准复审、修订和维护不及时,标龄老化现象严重。

(三)标准体系不够科学、完整

2008年 5月,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一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第十一分委)成立,标志着我国火灾调查标准化工作迈向了新的起点。其中,第十一分委成立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编制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三个层次结构的火灾调查标准体系表,火灾物证鉴定相关标准内容分散在上述三个层次中。客观的讲,火灾调查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为火灾物证鉴定的标准制定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但仅从基础、通用和专用三个层面去描述纷繁复杂的火灾物证鉴定工作还是不全面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模式无形中割裂了鉴定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标准与标准内容的重复,鉴定程序规则与技术标准的交叉,物证提取、分离、检测等鉴定方法的混杂,不利于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发展与完善,构建符合鉴定工作自身特点的标准体系迫在眉睫。

五、火灾物证鉴定标准体系的内容

火灾物证鉴定体系是在火灾物证鉴定领域内的各项鉴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不仅包括现有标准,还包括预计发展的标准。通过对火灾物证鉴定标准体系构建和研究,可以明确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范围,查遗补缺,也可梳理、调整现有标准,发挥标准的最佳效益,因此,建立标准体系是提升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数量和质量的关键,也是解决当前火灾物证鉴定标准诸多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从影响火灾物证鉴定工作的“人、事、物”三个目标核心入手,考量标准制定、实施、反馈的循环、螺旋式上升的动态发展过程,火灾物证鉴定标准体系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以“人”为目标的火灾物证鉴定管理标准

以“人”为目标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子体系,主要内容是对火灾物证鉴定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强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资质、职责范围、认证、考核制度和奖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通过制定以管理“人”为目标的标准,可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岗位职责、权限、目标,提高鉴定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1.火灾物证鉴定机构管理标准。火灾物证鉴定机构的管理标准是对鉴定机构所从事鉴定项目的各个单项标准统一检测、评定,合格者准入,不合格取缔的规范性文件。鉴定机构管理标准包括:鉴定机构的执业条件、鉴定机构的名称、资质认证等内容。以火灾物证鉴定机构的执业条件为例,其管理标准应包括: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及性能标准;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独立的名称、住所;必要的鉴定资金等条件。鉴定机构的审批机构根据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上述标准要求,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准入资质。

2.鉴定人管理标准。鉴定人是影响火灾物证鉴定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要确保鉴定结论的质量,首先要确保鉴定人的知识条件和人格素质符合鉴定的要求,否则,就会陷入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耗时而又无从判断的审查中去。从此项要求出发,鉴定人的管理标准应包括:鉴定人的资格准入标准、晋级与晋职标准、绩效考评标准等,其中又以鉴定人的资格准入标准最为关键。在实践中,鉴定人准入资格的规定主要以行政法律、法规为表现,但这并不妨碍有关鉴定人的管理标准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支撑,成为技术法规的一部分。事实上,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好解决法律、法规无法坦然面对的科学、技术问题。例如,2005年 9月颁布施行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12条①《办法》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 10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 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有关司法鉴定人具备条件的规定中,对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能等内容以标准的形式做出规定,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相互支撑,可以更好地为确定鉴定人资格条件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支持。

3.鉴定实验室标准。鉴定实验室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基础与保障,通过规范鉴定实验室的操作与管理,最大化的保证任何一次的检验或操作的条件尽量保持一致,控制与检验或操作目的无关变量的影响,进而确保鉴定结论正确、可靠。笔者认为,鉴定实验室标准应包括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验的标准和鉴定实验室的鉴定能力的评价标准两部分内容。以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验的标准为例,由于鉴定中所用的仪器设备品种繁多,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以保证检验结果正确,就必须对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验,并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检验结果的统一可比,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和量值在全国各鉴定实验室内的统一。与此同时,还需确保定期检测、校验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测试精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以“事”为目标的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标准

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标准是对火灾物证鉴定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标准体系的核心。笔者认为,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性技术标准,另一类是专项性技术标准。所谓通用性技术标准是指在物证鉴定范围内所有能够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技术方法,包括火灾物证鉴定程序标准、火灾物证鉴定结论标准、火灾物证提取与送检标准等。而专项性技术标准是仅针对特定鉴定对象而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技术方法①如按笔者的分类方式划分,在已公布实施的火灾调查标准中火灾技术鉴定方法、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属于通用性技术标准,而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则属于专项性技术标准。,例如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标准等。

以火灾物证鉴定结论标准为例,笔者认为应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规定火灾物证鉴定客体条件的最低标准。明确受检客体的数量、质量、性能低于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的,即为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客体。第二,规定鉴定客体的肯定结论和否定结论的标准,特别是根据不同时期的技术发展水平,对于那些难以用具体标准界定其鉴定依据的客体,可规定肯定结论或否定结论的必要条件,以此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标准。第三,规定火灾物证鉴定某些客体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鉴定机构使用的鉴定方法标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家标准或论证确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对同行专家认可的技术规范,特别是是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则应给予严格限制②有学者将鉴定方法分为四级:高标准方法、中等标准方法、一般性方法、不符合标准方法。同时规定第一级是必须采用的方法,第二、三级是一般采用的方法,不同鉴定方法产生的鉴定结论效力不同,从而可以根据鉴定人采用的方法等级评断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标准。。

(三)以“物”为目标的火灾物证鉴定服务标准

火灾物证鉴定服务标准包括规定应满足的以确保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的适用性的标准。通过构建一个服务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信息网络化的火灾物证鉴定标准服务体系,可面向企业和社会群体提供标准信息查询、宣传普及服务,又可提高火灾物证鉴定标准化的制(修)定水平。笔者认为,火灾物证鉴定服务标准主要包括物证特征分类标准、鉴定文书标准、数据库标准等。例如在物证特征分类标准中,通过对鉴定客体宏观形态特征、微观形貌、物质结构、成分特征的归纳、总结,可以对火灾物证鉴定常见客体进行特征分类,为鉴定结论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并以此建立的物证样本的数据库,比如可燃液体燃烧残留物数据库、导线短路熔痕数据库等,可以及时反馈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火灾物证鉴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奠定了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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