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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三关”提升公诉能力

2010-08-15阮金婵赵晓瑜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三关公诉人辩护人

文◎阮金婵 赵晓瑜

严把“三关”提升公诉能力

文◎阮金婵*赵晓瑜**

由于出庭公诉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公开性、抗辩性及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公诉人的在出庭支持公诉时经常也会面临许多困难和考验。如何在出席法庭时,特别是在法庭辩论中表现从容,我们认为,必须把握好庭前的证据审查、庭审中的心理调适以及必要的法庭辩论技巧这三个关键环节,因为这三个环节对提升公诉能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三个关键环节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夯实庭前基础

公诉人出席法庭是建立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此要做好出庭工作,首先就需要夯实案件审查的基础。具体而言,庭前审查工作主要是正确分析把握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案卷“三读”

对案件材料要泛读、精读、复读,通过不同环节的阅读达到不同层次的认知程度。首先是在接触案件之初,对案卷材料进行快速的泛读,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并找出重点问题,为细致审查打好基础。其次是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对案件材料进行精细研读,发现证据及事实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认定事实的结论。最后则是在出席法庭前的复读,带着对已认定事实进行批判、修正的眼光再次阅读案件材料,通过否定之否定,形成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把握。

事实上,每读一遍案件材料我们都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都会发现以前我们没有完全发现的内容,都会带给我们回味无穷的空间。谈到这里,我们说说资源共享问题。实践中,有的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以资源共享为借口,将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告的电子文档直接复制,直接录用,而不认真研读案件材料,不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极易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证据、事实“四比对”

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认定事实与生活情理之间、有罪事实与无罪事实之间进行对比、比较,找出证据和事实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真实尽量贴近客观事实。在案件材料中不同的证据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指向,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的事实内容。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得出事实认定,并就个别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进行再度比较,可以修正和完善我们对事实的把握。即便如此,我们还需要对认定的事实和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进行比较,对有罪事实和无罪事实进行比较,得出孰真孰假的最后结论。通过“四比对”可以有效地判断出案件的疑点,防止出现错误的事实认定,从而为出席法庭工作奠定牢靠的事实基础。

(三)庭前预测“八常”、“八异”

在新的庭审方式下,庭前预测是起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大量实践证明,出色的庭前预测工作是庭上掌握主动权的最有力武器。做好了庭前预测工作,如同手中掌握了一套完善的作战方案、一份优秀的演出剧本。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洞烛先机,不仅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施加了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当然,要达到这一效果,离不开辛勤的劳动。实践中,我将其总结为“八常”和“八异”。“八常”是指在庭前预测中应考虑的八项常见内容,包括:(1)法庭调查的顺序、重点和难点;(2)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方法、策略和用语等;(3)质证的方法和重点,如何利用被告人的漏洞及矛盾达到为我所用的效果;(4)出示物证、书证的方法和时机,特别是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的出示,要注意编排,将其和笔录等其它证据结合起来;(5)综合证据的运用;(6)被告人、辩护人反调查的重点以及应付的方法;(7)法庭辩论的重点、方向以及对策;(8)证据中的缺陷及弥补方法。“八异”是指在庭上可能出现的八种异常情况,包括:(1)对庭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提出?如何提出?不被采纳怎么办?(2)被告人翻供且诉说侦查机关或公诉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怎么办?(3)辩护人的言辞可能误导或干扰庭审怎么办?(4)辩护人突然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5)辩护人对公诉人或公诉机关进行人身攻击怎么办?(6)证人突然改变证言怎么办?(7)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反驳公诉人的观点怎么办?(8)出现法庭失控的局面怎么办?当然,作为一名基层公诉人,经常办理的还是一些事实相对清楚,证据相对简单的案件,可能有人认为不需要这么复杂,但俗话说“习惯成自然”,只要习惯了,把它当成工作去做,你就不会把它当成一种负担,这样日积月累,经验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再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你就不会慌乱,没有头绪。完美的出庭预测,是庭审成功的保证。

例如,在办理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时,起初我们凭经验办事,认为被告人有有罪供述,其他证据也都能证实,就没有进行认真的庭前预测,结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律师又拿出新的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搞得我们措手不及,只好申请延期审理。之后,我们认真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从“贪污与挪用”、“是否公款私存”乃至“关于管辖”等程序问题多方面下工夫,充分考虑到庭审中可能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扎实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针对其行为性质属于贪污还是挪用公款的争议,在答辩提纲中着重从六个方面论述其具有占有国有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在我的准备范围之内,被轻而易举地击破。经过这次开庭,我们更加深切体会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含义,对于公诉人来讲,最有利的武器莫过于精心准备的详尽证据材料。

二、树立良好心态

抗辩式庭审模式的实行,使得抗辩双方的对抗性明显增强,一些事前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突发情况,实践中有的公诉人通常会沉默不语,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稳定、不够成熟的表现。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以保证出庭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打造良好的心理素质。

(一)树立自信,撑起法庭辩论的心理支柱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们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有了这个支柱,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因此作为公诉人,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名气的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少,在法庭上首先就要确立必胜的信念。因为只有确立起内心的自信,在法庭辩论阶段你才能给自己一种积极的心理暗示,才能从容应对辩护人所抛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否则的话,势必被对方思路所牵制,从而彻底丧失法庭辩论的主动性。

(二)摒除杂念,排除法律辩论的干扰因素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一旦踏上公诉席,就必须摒除脑子里的其他杂念,将自己的心思全部投入即将开始的法庭审理当中。如果一旦发现自己出现了不当心理状态,要学会自我暗示,及时将自己的思路拉回。毕竟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自己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以及证据关,再刁钻的问题也有突破的途径。

(三)理性平和,树立法庭辩论的沉稳风格

我们前面谈到法庭辩论要树立必胜的自信心,但是自信并不代表目中无人和居高临下。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不少公诉人在出庭公诉中仍没有改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出庭心态,在法庭辩论中有时候得理不饶人、用语过分激烈,从而影响了自身形象。我们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庭审方式越来越要求控辩平等,从举证、示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都积极对抗、相互制衡。理性平和、以理服人、以证制人的出庭风格更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裁判,也有利于树立现代公诉人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良好形象。

三、掌握辩论技巧

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充分的庭前准备是公诉人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但是法庭辩论毕竟是多变的,要在多变的庭审辩论中表现从容,我们认为一些实用的辩论技巧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仔细聆听、归纳记录,做好法庭辩论的基础工作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必须学会仔细聆听。一是要听清楚、听明白、听全面,只有听清了对方在说什么,才能明白对方这么说的目的,继而有针对性的确定自己的答辩思路。二是要边听边记。俗话说“好记性不如赖笔头”,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这种激励对抗的状态下,可能刚才记住的东西由于思维的高速运转,当你准备答辩时,你可能就会忘记一些需要答辩的观点。所以,在听的过程中,公诉人还必须适时归纳总结并记录在案作为答辩时的参考,从而有效防止答辩时的遗忘和遗漏。

例如,在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中,该案本身事实清楚,但是卷宗中被告人刘某私下给被害人退赃时、在退赃证明上写的盗窃时间比较模糊,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不是完全一致。所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便以此为突破口、找了许多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实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件,公诉人原本以为庭审过程会非常顺利的,没想到却出现了这么一个意味。还好该公诉人对每个证人当庭的供述、辩护人的发言他都进行了归纳记录,并且很快从自己记录的东西中发现了破绽,当庭作证的几个证人对案发时被告人在外地打工的具体处所每个人供述不一致、而被告人则辩称自己当时一只在一个地方打工、没有再去过别的地方,被告人与证人的供述显然矛盾,很快公诉人便根据这一矛盾点理出了自己的答辩思路,结合公诉方出示的相关证据当庭否定了几个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终使法庭采纳了公诉方出示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庭后在谈及此事时,该公诉人非常庆幸的说:“幸亏那天我对被告人及每个证人当庭的陈述都做了记录,否则的话我还真不知道如何突破重围,来面对这一无罪辩护呢”。

(二)当答则答、当略则略,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及重点

实践中,一些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通常会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我们认为并不是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公诉人都必须一一反击。公诉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筛选,明确答辩范围,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当答则答、当略则略。具体而言就是做到五辩五不辨。即: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要辩;对适用法律有分歧的要辩;对故意歪曲或否定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要辩;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要辩;曲解法律、政策的要辩。而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与公诉人无实质分歧的观点、属于学术争论性的问题、之前辩论中已经阐述清楚的问题、起诉书、公诉词中确有错误的问题则可以不予答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辩论的针对性,避免出现一些不应有的错误,树立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有理有度的良好风格。

例如,在一起滥用职权案的审理过程中,整个法庭辩论都非常顺利,在最后一轮辩论中,辩护律师提出:案件的发生被告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他的错并不一定非要动用刑罚来惩罚,所以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由于之前公诉方已经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做了充分说明,辩论完全可以到此结束了,谁知公诉人不加思索,立即反击说:“既然辩护人都承认被告有错,那么相应地也必须接受刑罚处罚。”公诉人本来想着法庭辩论也会到此结束,没想到辩护人紧接着就来了一句:“错误不等于犯罪,提请公诉人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此时,公诉人才意识到自己发言出现了错误。其实,如果公诉人不称一时之快、对双方已经说清楚的问题不再重复,这个错误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三)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掌握法庭辩论主动权

在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一些辩护人在无法从案件证据及定性上找到辩护的突破口时,他们往往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选择一个与案件关联不大的切入点,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其改变辩论主题、左右旁听人员视觉的目的。这时候公诉人就要学会掌握辩论的主动权,有效控制辨论场面。一方面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另一方面,公诉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己控制的范围。

例如,白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中,白某等人为了从一工地承揽施工项目,遂以工地占地不合理为由多次聚集人员到工地闹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抛开白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谈,而是用大段煽情的语言大谈特谈占地如何不好、如何侵害农民利益,从而引得法庭上不明真相的旁听群众多次为其鼓掌叫好。面对辩护人的这种避实就虚的辩护,公诉人当即指出:辩护人刚才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显然与本案无关,辩护人所说侵害农民利益的占地显然属于非法占地,对此公诉人反对、我国法律也是不允许的,但是本案中被害单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土地,而且被害单位取得土地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显然被害单位与当地农民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也并不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对外宣传到工地闹事是为村民争取利益,可是实际上在与工地的交涉当中,几名被告人从来没有提出占地赔偿有什么问题,其提到的只是自己要以超额利润到该工地承揽项目,可见本案中的被告人显然并不是辩护人所说的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听到此,一些原本不明就里的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也朝着有利于公诉方的方向发展。

(四)捕捉漏洞、引深巧答,提升法庭辩论精彩程度

在法庭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偷换概念、混淆是非,提出一些貌似合理、实为错误的观点进行辩护,对此,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敏锐地捕捉辩护人的错误之处,并迅速做出反应,当庭识破诡计。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引深巧答的方法,即:借用辩护人的一些观点、依据及漏洞,来证明公诉方观点的正确性,使辩护人不能自圆其说。但是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公诉人对辩护方的漏洞或矛盾处把握的十分准确,在准确判定的基础上,果断、明确的指出漏洞、揭示矛盾。切忌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把一些自己并不准确的理解视为漏洞,以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给辩护方留下可乘之机。

如,在一起玩忽职守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为了证实被告人在日常监管中不存在渎职行为,当庭出示了一份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之前所获得的当地市政府授予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证书,辩护人意图以此证实该单位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监管上没有渎职行为,并一直拿该荣誉证书说事,提出政府都承认的先进怎么可能有隐患,一个下级部门难道可以对抗上级政府吗,企图将被告人的失职责任转嫁给当地政府。但是辩护人忽略颁发荣誉证书的一个程序问题,那就是当地政府对先进只是间接的审核,而作为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则承担着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直接考核、推荐工作。因此,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紧紧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漏洞,直接指出:对一个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单位,作为直接监管单位的负责人不是及时予以纠正,相反的却隐瞒不报而且将其推荐为先进、领取政府奖金,这又是多大的渎职啊,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荣誉证书不是更加印证了公诉方的指控吗?公诉人的这一答辩让辩护人猛地一愣、继而陷入了尴尬,在接下来被告人自行辩护时,被告人放弃了辩护人为自己提出的这一辩护观点,当庭承认了自己的失职行为。

(五)深入浅出、举例释理,使法庭论理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这些理论问题说清楚,让法庭明了、让旁听群众理解,这就要求公诉人在说理的时候必须使用恰当的说理方式。枯燥的说理在短时间内不宜被人理解,反而会让人越听越感觉坠入雾里云中,不知发言者所讲为何,更不要谈给人留下任何印象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恰当的举例释理比任何单纯的说教都更有效,一个恰当的例子通常会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更易被人理解,而且还会让人印象深刻。

例如,在一起挪用资金案的法庭审理当中,被告人在挪用了公司资金以后,自己单方给公司打了几张欠条用于会计入账。于是在开庭审理时,辩护人便以借条所显示的款项系借款,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为由进行辩护。面对辩护人这一明显错误的观点,公诉人如果单纯的讲道理,显然旁听人员不一定都能理解公诉人所说的道理,如果旁听人员不明白,那么这个案件被选作观摩庭到工厂里开,也就丧失了它法治宣传的意义,于是公诉人改变答辩策略,先是概括性的阐述了一些辩护观点不成立的理论依据之后,当庭举例释理,指出:刚才辩护人提出,因为事后被告人打了借条,所以挪用就成了借款,那么我们问辩护人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一个盗贼从辩护人家中盗窃1000元现金,临走之时、盗贼在现场又留下了一张借条,上写“今借现金1000元,借款人某某”,那么是不是因为盗贼留下了借条,他的行为就不是偷了?“如此单方面的借款”它是借款吗?就这一个例子,旁听群众及记者顿时便理解了公诉人所说的道理,许多记者在后续的报道中也纷纷引用公诉人的例子来分析、报道此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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