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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

2010-08-15淡林纳高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3期
关键词:同步讯问职务犯罪

文◎淡林纳高 旌

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

文◎淡林纳*高 旌*

由于对录音录像的规定认识不全面,理解不到位,有些人片面地认为录音录像工作的重心在于是否全程,而忽视了同步的重要性。加上职责划分不清、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录制人员或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按照规定进行讯问和录制,一系列因素导致了全程但不同步的现象。

一、出现全程但不同步的原因

第一,对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主要作用是记录讯问过程,防止在讯问中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把它当作一种推脱责任的工具使用,没有把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证据来认识,因此对录音录像工作不重视。

第二,对同步录音录像理解出现偏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不但要求全程,而且要求同步,同步指的是当时当场,强调的是录音录像的客观性、真实性,要求客观放映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貌,讯问室内钟表的时间要与录音录像时间完全一致,做到实时录制。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把录音录像当做走程序,根据需要临时录制、事后补录,使录音录像工作完全失去了同步,也失去了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意义。

第三,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有的检察院将录音录像工作全部交给技术部门,自侦部门则对整个录制过程及最后形成的资料很少过问;有些检察院则完全由自侦部门负责,不愿意让技术部门协助。严重违背了高检院《规定》中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分离的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录音录像无人监督制约的局面,使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技术保障,从而影响到最后形成的资料在法庭上的认可度。

第四,录制人员数量少,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同步录音录像专业性强,对录制资料效果的标准要求高,因此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才能胜任。

第五,相关规章制度不尽完善。一系列不同步现象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保障,对办案部门及录制人员不能形成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导致工作随意性增强,缺乏制度约束。以致于出现在补录过程中任意调动录制时间的现象。

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工作的一部分,树立每问必录的意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切实转变传统办案观念,把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上保障同步。

第二,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录制程序。程序是保障录音录像实现同步的前提,不按程序录制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步,所以,有必要制定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审批、受理、录制、封存等一系列操作流程标准及相关责任制度,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对录制过程严格把关,谁录制谁签名,落实责任到人,使办案人员与录制人员能够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做到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实现实时录制,坚决杜绝事后补录现象的发生,从制度上保障同步。

第三,加强对录音录像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高检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使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能够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记录讯问的整个过程,同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保障录制实时、不间断,确保在录制期间正常运转,从设备上保障同步。

第四,加强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一方面录制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结合录音录像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录制水平,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为办案服务。另一方面,技术部门要加强同办案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为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进行录制。同时,要注意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工作中的运用方式,提高服务意识,真正发挥录音录像的作用,从技术上保障同步。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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