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语言摭谈
2010-08-15陈静
陈 静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42)
法庭语言摭谈
陈 静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42)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侧重于静态意义方面,结合实践所进行的动态意义研究相对缺乏。法庭语言多为实践性动态语言,有必要在了解法庭语言概念意义的基础上,探寻法庭语言的实践运用问题。庭审活动中由于语言使用者各方的目的不同,其语言冲突在所难免,而法庭语言策略的选择则是解决庭审语言冲突的重要途径。
法庭;语言;理论;实践;策略
美国知名学者威廉·M·奥巴尔和约翰·M·孔莱合著的《公正的言语》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A·考夫曼和N·麦考密克则认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侧重于静态意义方面,而结合实践所进行的动态意义研究相对缺乏。法庭审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动之一,也是法律实践的最重要形式之一,研究法庭语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庭语言多为实践性动态语言,所有的法庭活动不过是一种语言的表达、理解与反馈的活动。用语言学理论对法庭语言进行研究,不但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有助于提高审判人员、法律从业者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法庭语言效果,还可以增强语言学理论本身的解释力。
一、法庭语言的内在含义
法庭语言是指庭审过程中参与庭审活动的语言使用者所运用的话语形式,包括对话、手势、动作、表情、眼神等。法庭互动式的话语交际是由说话人和听话人共同参与并实施合作所产生的社会交往,是谈话双方相互协调话语内容的活动过程。参与庭审的话语交际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原被告当事人、双方证人等。审判人员的目的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裁定事实,作出判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职责在于指控犯罪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辩护人从各个方面为被辩护人进行辩护,其辩护观点大多数是罪轻、无罪、免除处罚;原告方目的是实现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被告方目的是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以表明自身行为的合理合法;出庭作证者的目的是履行法律义务,向法庭提供事实真相。总之,庭审活动的各方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行话语交际,话语交际的过程就是语言结构、语言功能建构的过程。
法庭语言属严肃性基调,具有客观地陈述事实、不表明主观评价和意向、话语正规等特点,从法庭语言的功能来看,其主要方式有问答、陈述、说明、辩论、宣告等。法庭语言呈现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也就是“说什么”、“怎么说”。目的不同,决定着庭审话语交际者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其话语策略的不同。根据我国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法庭开庭阶段主要宣布庭审的案由,也即提出法庭话语的主题,预示法庭话语展开的方向;法庭调查阶段着重查明案件事实,其语言目的是对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所有话语围绕事实展开;法庭辩论阶段是以法律为准绳对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适用的辩论;法庭意见/陈述阶段是在举证和辩论之后法官对原被告最后意见予以确认;法庭宣告判决阶段是对整个话语活动得出结论,标志着话语交际者目的的完成。由此可知,法庭话语的语篇可相应地分成五个语段,每个语段又由多个回合组组成(如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每一个证据的举证产生的话语就是一个回合组),回合组由回合组成,回合则由话轮组成。法庭语言使用者正是通过这五个语段在不同的话轮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实现着各自的意图。
二、法庭语言的环境构成
语言环境是指话语交际者在语言使用时所形成的内外部环境,简称语境。内部语境包括一定的语言片段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外部语境包括存在于语言片段之间的社会因素。人们在特定的语境中行使着交际功能并建立了一系列连贯的话语,拥有不同话语权势的语言角色建构了不同的语言环境,而不同的语言环境往往影响着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特点。语言角色是话语交际主体在一定的语境中实施话语交际行为时所择取的社会身份,是语言者的社会智能类别。法庭活动中的话语交际者之间是一种交叉互动关系,即法庭上一方语言角色在说话时其他多方角色根据自己的不同目的进行语言角色的调整,以使语言同角色相适应。
法庭的语境因素显示了法庭的语言特征,即制度性语言特征(包括任务指向性、严格限制性、推理独特性等)、法律专业语言特征、严肃性语言基调、即兴口语特征和口头书卷语体特征以及话语社会文化特征等等。庭审语言角色之间的权势不对等引起了他们之间的权势层级性,权势的层级性、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司法经验以及对庭审案件的了解情况等影响着各语言角色之间的话语权的大小。庭审交际的诸多角色以权势关系为核心,建构了特有的庭审话语类型。就法庭语言角色的话语权而言,大致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法官。法官在法庭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被赋予了权力。法官在法庭上具有最高权威,法庭上所有其他人员对法官的讲话尽量贴近正式礼貌用语。法官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向所有在庭的人发出指令或提出疑问并作出决定。除了对律师等的请求作出许可或否定外,法官一般不回答问话,而法官提问时对方通常应作出回答。第二层级是公诉人或控辩双方律师以及原被告。法庭上除了法官之外,公诉人或律师的权势次之,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庭审理程序,懂得怎样使用专业语言或语言策略等来达到相应的目的并具有一定的权力。他们在法庭上最为活跃,对法官一般不发问,只提出请求,采用的是正式的、礼貌的用语。他们可以向他方律师和证人等发问,但采取的问话方式不相同。对于他方律师的问话,则与他方用语相对应;对于他方律师及他方证人,问话的礼貌程度降低。他们有权要求他方律师或证人回答他的提问。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而比辩护律师更具权势;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及其律师与被告及其律师相比则更具话语优先权。第三层级是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分一般证人和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因为具有专业知识而更具权势,他们除了回答问题之外还会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果或者提出建议。一般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最不具权势,他们不能向法庭上的任何一方提出问题,也不能打断或引入新话题,通常只能答话且答话的内容多受法官或律师的影响,不能凭自己的意愿偏离或转换话题。因而他们很少有话语主动权,在话语权这一点上是完全被动的。但他们并非毫无话语权,因为他们对语言的使用也具一定的手段。
三、法庭语言的实践运用
在法庭的语言活动中,各语言角色只有对法庭语言的语境因素有一个充分的认知,才能达到良好的语言效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辩论程序与内容比较正规和完善,其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这些国家通常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庭审判时法官和陪审团大多听证仲裁,不积极审讯。大陆法系国家则大多实行职权主义,特别强化法官的审判职能。我国现行的法庭审判方式既未采用当事人主义又未采用法官唱“独角戏”的职权主义,这种诉讼模式的庭审活动强调以法官为中心,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共同完成审判任务。在庭审过程中,参与各方均为话语交际主体。当主体通过参与交际活动,激活与交际活动相关的背景因素时,那些潜在的背景因素,如内部语境因素(语气、神态、肢体语言、话语意图等)和外部语境因素(交际人的身份、彼此关系等)就会形成现实的语境。基于此,只有将交际主体从诸多背景因素中独立出来,营造与交际有最大关联性并与交际目的趋同的语言环境,才能完成话语意义的构建。具体来看,有以下两种现实语境状态:第一,发话人对听话人话语理解的制约情形。一是发话人根据参与交际人的身份确定话语的形式。二是说话人运用语言手段向听话人提供新信息,构造新的认知语境,引导听话人的理解。三是说话人从交际目的(或交际意图)出发,以特殊的语言符号手段激活听话人认知语境中的相关信息,引导话语理解的方向。四是说话人利用其他语言手段构造语境。第二,听话人对话语意义的选择、补充和延伸情形。一是听话人对话语意义进行选择。二是听话人对话语意义进行补充和延伸。法庭活动中的各角色之间关系复杂,各话语角色之间的目的不一。为争夺话语权,法庭交际的各个角色都会通过使用一定的语言策略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法庭活动又受很多程序规则、时间等的限制,这就要求话语各角色在活动中力争自己说出的每一句话都能达到最佳效果,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各种话语策略,从而达到控制对方话语的目的。
我国的司法改革由原来的纠问式庭审转为控辩式庭审,这就使得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愈加突出。由法庭语言交际的互动过程得知,语言交际同其他交际一样,是一个呈螺旋状上升、不断发展变化和回旋的过程。当听话人把反馈信息传递给发话人时,发话人的状态已经与交际起始状态有所不同,因为那时其认知语境中已经接受了新的信息。此后的下一回合交际中,双方则会面临新的情况,交际主体使用的语言和非语言的形式将成为新的语境要素,而后开始新一轮的话语过程。法庭辩论这个特定语境下的交际过程属于典型的话语意义构建的过程,参与辩论的各方对庭审时的语境因素必须予以重视,以便利用对本方有利的因素,创建有利于本方的话语形式。在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需要充分考虑语境因素并根据自身所处的即时语境调整和控制自己的语言,使法庭认同本方的观点,从而取得法庭辩论的胜利。
法庭语言不同于生活用语,它需要将法律知识与语用策略相结合。庭审语言是在特定的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庭审语言属于机构话语,机构话语的特征之一是受机构的制约,而法庭是受规则制约程度最大的机构之一。因此,庭审语言严格受法庭这一机构的限制,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在法庭审判上体现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在审判过程上体现为严格的程序约束。在法庭会话过程中,谁说话、说什么以及什么时候说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庭审语言作为机构话语有着特定的为任何其他活动所不具有的严格的程序规范,法庭技巧实际上就是语言学的运用和发挥。
庭审是一个互动过程,其中充满变数,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参与语言交际的主体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尤其是语言方面要把握一定的策略。在庭审活动中,由于参与者各方的目的不同,其语言冲突在所难免。就控辩活动而言,控辩双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的且利益目的大多是对立的,当答话方提供的答案不能达到发话方的心理预期时就会发生冲突。这些语言冲突,有时是因为各方的目的不一致而引起,有时是因为法律职业者与非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结构、文化素质不同而引起,如非法律职业者不了解法律术语,对法律职业者用法律术语提出的问题不知所云,无法作答或答非所问。同时,法庭审判活动主体的不同职能,也会造成法庭语言方面的冲突。法庭语言冲突包括审判人员与原被告及双方证人的冲突、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冲突、审判人员与原被告律师的冲突、原被告律师与己方证人的冲突等等。法庭审判问答的参与者不同,发生在他们之间的问答冲突也有一定区别。法庭审判是由审判人员主持的,控辩双方在法庭问答中唱主角,彼此的问答冲突贯穿于整个法庭交际活动中;法律职业者与非法律职业者之间构成了交际地位固定的法庭问答对话组,由法律职业者问、非法律职业者答,他们之间的问答除了程序问答外,更主要的是关于案件实体的问答,这时发生的问答冲突在整个法庭交际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形式最多、强度也最强。以上两种冲突为主要冲突。同为法律职业者,审判人员与律师之间也会发生问答冲突,但一般很少见,并且通常由于权势等级关系,法官会利用自身的权势优势中止冲突,律师则会自觉遵守这种中止。而同一利益关系中的问答参与者彼此之间也会发生语言冲突,但因利益一致原则,问方会及时控制答话方,答话方也会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这两种冲突为次要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势必增加庭审的成本和难度,影响司法的效益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
当前在现实审判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官的庭审语言存在着不少问题,或是严肃、严厉有余,将被告人当做已决的罪犯公开批判;或是拖沓、繁琐甚至喋喋不休,不分主次和枝干,将审判活动导向控、辩一方且揪住不放;或是浮皮潦草,干脆将庭审当作形式应景了事;或是不顾得体和修辞,妄加评点和指责。程序法的修改,将传统诉讼中法官的审判主宰地位转换为履行程序、查明案情的双重角色。裁判者是法官的真正定位,法官要做到庭审中真正的裁判者,其先入为主观念的改变是根本,其精准的庭审语言是这个根本的有效保障,是保障程序正义最终实现实体正义的利器。法官在法庭审判语境中处于法律的权威地位,主持法庭审判的始终,只有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公诉人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他在法官的指令下向法庭宣读起诉书。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动机成为法庭互动语言的焦点。在后面的一系列互动语言行为中公诉人始终坚守自己的指控观点,他的问话、答辩都为起诉书中的立论观点服务。他与被告的互动语言行为,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应从被告不合作(被告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会使其不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变为合作(检察官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可用智慧的话语和法律的威慑力促使被告转变态度与认罪)。但检察官的语言行为也受法庭规则的制约,不能对被告进行指供、诱供,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身份决定他与公诉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动机加以审视,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律师为被告的辩护是与法庭的审判公正予以合作的话语行为。而律师与被告的问答式互动话语行为,从双方的意愿来说是合作的,即互动话语行为指向被告无罪或罪轻。如果互动语言行为遇到因表达和理解产生障碍或错位时,也会出现不合作的情景。因此,律师的问话功力表现在针对被告人接受语言信息的能力,技巧在于如何使自己与被告之间的问答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法庭语言策略的选择不仅仅是降低成本的问题,也是更好地发挥法律功效的需求。
四、法庭语言的策略选择
英国的法官休厄特认为:“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在庭审这个公开的仪式化活动中,所有的形式要素都是为人们能够“看见正义的实现”而服务的,这些因素与法官处置冲突的行为要素一起具有了一种形式上的正当性,进而引导人们认为采用正当形式所得到的处置结果在实质上也是正当的。法官的庭审行为对于集中体现形式正义所要求达到的必要限度至关重要。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旁观者眼中不再仅仅是个人意志的外在反应,而是国家法律代言者的行为,是审判权威的展现,会对当事人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法官一个不经意的面部表情都可能引起当事人微妙的心理变化。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定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法官必须掌握必要的语言要求与策略。
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是庭审过程中塑造公诉人完美形象的基础。公诉人要对整个案件阐述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作出答辩。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高潮、关键环节,是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阶段,又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公诉人本身素质的直观检验。公诉人答辩水平的高低,既决定着出庭效果的好坏,又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不同,法庭辩论没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公诉人应对法庭答辩时必须充满自信和热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牢牢把握法庭答辩的尺度,圆满地完成国家公诉任务,展现当代公诉人应有的风采。
律师的语言策略选择,必须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因而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本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有些情况下用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听得进,听得懂,给听话者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张口结舌,词不达意,应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同时还要给人留下琢磨的空间。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别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而背离了辩论的目的。要把握主攻方向,不可偏离主题,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作为律师,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
此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问话方总是试图控制答话方,而答话方也在寻求自主权。因此,在出现问答冲突时,答话方有时为了避免沉默会修正问话方的问题内容,提供一个自我认定的与问题核心相关的回答。这种策略通常在问话方的提问具有强烈控制能力时,答话方为摆脱控制而修正问话方的问题方式。当问话方与答话方分属法庭身份绝对对立的双方时,修正问话的答话可以削弱问话方的发话力度。在法庭问话中,答话人在问话人的追问下不能一味沉默,但回答的信息量可以少而精,不必画蛇添足。
[责任编辑 杨国营]
D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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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0)06-0065-04
2010-10-20
陈 静(1960-),女,河南漯河人,本科,中共郑州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学报编辑部副主编,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