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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构想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2010-08-15李彩云许银莉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关键词:监管场所监所检察监所

文◎李彩云许银莉

监所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构想
——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文◎李彩云*许银莉**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因此被成为司法实践中三大顽症问题之一的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检察中也不乏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不仅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难点问题,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但由于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出现了“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反弹现象。如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案时效,一是相互拆借办案期限,以表面的合法手段掩盖某一方面事实上的超期,或者请法定期限内能办结的案件随意提请延长办案期限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是以押代侦而超期羁押,或者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逮捕时间有先有后,不断以后羁押者的办案期限来计算致使先羁押者期限被无限延长;三是部分争议案件在协调统一认识、专题汇报请示过程中超期审理;四是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拉,以致造成超期羁押,或者个别办案单位负责人明知超越权限仍违法签批,以“合法”形式掩盖超期等。它严重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背道而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还造成审判人员面对超期而不得不在量刑时予以“补救”,人为地“拔高”或者“降低”量刑幅度,从而出现量刑畸轻畸重、司法不公等现象,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我院对超期羁押现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对超期羁押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个别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从治思想严重,总认为只要案件办成功,超期不超期无所谓;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重打击轻权利保护,特权思想严重,没有树立起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三是刑事立法对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现象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四是检察实际操作中对超期羁押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仅仅停留在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层面上而起到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效果。

为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我院在强化监督中不断完善各种制度,率先探索出了以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先是“正人先正己”,纠正检察机关超期羁押。建立了刑检部门正在办理的三道工序案件实行“三线联动制度”,自侦案件实行“自侦案件联席协调会议制度”,“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预警制度”等三项制度。对刑检部门正在办理的三道工序案件,由监所部门牵头,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通力配合,实现监所、侦监、公诉“三线联动”,要求侦监部门在决定批捕或不批捕后、公诉部门受理每一次变更办案单位后24小时以内都要通知监所部门,监所部门实行逐案逐人的监督。对自侦案件实行各业务科室参加每月一次的案件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由各业务科室通报自侦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超期羁押情况和主要原因,提出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由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协调解决,监所部门予以督促。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利用羁押信息,在每个承办单位办案期满前3日内,向各单位发出案件到期通知书,进行警示督办,达到提前预防超期羁押的目的。自实施这三项制度以来,检察机关所办理和审查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超期羁押现象,在检察环节,首先实现了“零超期”的目标;其次是和公安、法院合力纠超,建立预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实现了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零目标以后,我院把目光投向怎样实现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为零的目标上,根据当前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结合当前司法机关的办案实际,经过深入思考和充分酝酿,决定从限制提审的时效上来做好这篇文章。为此我院草拟了 《加强换押证及提审证时效专用章使用的有关规定》,在登封市政法委的支持下,商请公安机关和法院将该规定予以正式会签,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上,建立了四项制度,即提审方面建立了换押证和提审时效专用章的使用制度、十二类与计算羁押期限密切相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制度、羁押期限同步监督,信息反馈制度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通过上述 “送达——监督——反馈——纠正——查处”的工作新机制,我院有效地解决了超期羁押这一困扰司法工作的难点和顽疾。预防超期羁押新机制运行以来,由于该机制以治本为重、科学合理,且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强,所以从一开始该机制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自新工作机制运行以来,至今全市公、检、法新办案件再没有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实现了超期羁押的零目标,得到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的充分肯定,并加以推广。

一、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狠抓办案是履行这一职能最有效的方法,而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工作是监所检察部门各项执法监督中的重中之重。我院立足于看守所检察这个阵地,注重在日常工作中,从一般的违法现象背后深纠隐藏的犯罪问题,善于利用侦查一体化优势,走出了“在监管场所发生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报请检察长决定进行初查和立案”的新路子。2006年以来,我院监所部门共初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0余件,立案13起(其中11案11人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除3案做不诉处理,1件移交外地检察机关外,其余9件9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办案数量和质量在河南省监所系统处于第一名。通过办案,有力地推动了监管场所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出了监所检察的声威。主要做法是:

(一)从把好“入所关”方面发现案件线索:清清楚楚走进来

刚入所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得到初步证实,心理比较矛盾,我院紧紧把握这个时机,坚持在犯罪嫌疑人入所的24小时内进行谈话,通过谈话通常可发现以下三种线索:一是刑讯逼供案件线索。刚入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刑讯逼供,其记忆清晰,伤情便于固定,又可排除是被同监号的犯人殴打致伤的可能性。所以这时是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案件的最好时机,例如,在曹源刑讯逼供案中,我们在接到控告不到12小时,就将该案破获。二是冤假错案案件线索。在谈话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喊冤的同时能够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时的辩解往往是可信的,一般情况下这些喊冤的人大都受到过刑讯逼供。这样,一些蒙受不白之冤的公民便可从这个环节得到法律的救济,为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迈出有力的的一步。三是从前科方面发现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罚代刑案件线索。在了解刚入所的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时,一般他们都没有隐瞒的意识。从这些前科方面的处理情况深究下去,往往可以发现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罚代刑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达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功效。

(二)把好“出所关”方面发现案件线索:明明白白走出去

强制措施的变更、无罪释放及留所服刑犯的刑满释放、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这些往往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因此对在押人员出所时进行谈话,可以发现看守所内诸多不正常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出所手续进行仔细的查核,对于出所原因不正常和疑点较多的问题抓住不放,也可追究出隐藏在背后的犯罪问题。

(三)加强监管场所监室“特情建设”方面发现线索:特情建设也重要

监管场所监室内特情建设是我们发现监管场所违法现象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市监管场所没有出现过脱逃、自残、自杀等事故,保持了监管场所的稳定,同时还发现了多起监管人员内外串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线索。

(四)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发现案件线索:以点带面促进步

近年来,我们按照高检和省院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多项专项检查活动,发现了一批案件线索。如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原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王书平在解押到监狱服刑时,王父通过医生出具假诊断证明书,骗取监狱工作人员的信任并保外就医。发现此情况后,该院立即发出检察建议,敦促看守所将其收监执行,并以涉嫌玩忽职守将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医生张国典立案侦查。在对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对造成超期羁押严重后果的公安干警王健康立案侦查等,这些典型案件都有力地扭转了我市超期羁押严重的局面。

(五)在受理在押人员及亲属以及其方面举报控告中发现案件线索:真情感动你我他

在押人员的亲属朋友中,存在着不少知悉在押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甚至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台前幕后活动的情况。因此当这些人员来监管场所探视、打听案情时,有意同他们交谈,介绍监所检察的职责,尽最大可能取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信任,同时在监室内和大墙内外都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他们申诉、控告、举报,有利于从中发现线索。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大都是司法工作人员,深谙侦破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办案时取证困难,干扰多。我院监所全体干警在省市院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措施,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干扰,突破案件。如在办理省、市院指定管辖的禹州市检察院检察员李西海、禹州市法院审判员刘伯强玩忽职守案,内乡县公安局干警梁红党、李杰徇私枉法案、南阳师范学院党办主任杨铁军行贿案、封丘县公安局民警杨文国、郭金星、郑军昌、鹿志同徇私枉法案中,他们在省市院的领导下,克服异地办案的种种困难,不怕苦、不怕累,想方设法,突破了案件。

几年来我院紧紧围绕高检院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抓办案、促监督、求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努力探索监察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不断求实创新,向着更高的目标挺进。一路艰辛一路汗水,一路付出一路硕果,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在河南省监所系统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二、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建设与实践

为使驻所检察走上规范化,我院积极响应高检院的号召,严格按照国家一级规范检察室建设的条件,高标准、严要求,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办案为龙头,不断强化软、硬件监督手段,大力推进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程,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管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3月,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授予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强化队伍建设,为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努力做到明确一个指导思想,两个不放过,三个结合,五个到位

明确争创国家一级驻所检察室的目标不动摇的指导思想。两个不放过是:对监所干警的思想变化不放过,抓住监所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放过。三个结合,一是把监所检察工作与全院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二是把监所检察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检防并举;三是把监所检察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服务大局。强化五抓,一抓监所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二抓条例,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三抓典型引路和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四抓经常性的检查评比和征求公、法两家的意见,做到及时沟通和交换。五抓调查研究,探索依法监督的新方法,新路子。这些措施的提出有效实施,从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工作方法上为规范化检察室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抓基础设施,强化软硬件建设,为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双重保证

1.强化硬件建设,提供物质保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使驻所检察室工作用房由4间增加到了满足工作需要的10间,协调财政拨付资金十余万元,对工作用房进行了装修,建立了驻所检察室的监控系统,同时与看守所的监控系统、管理系统联网并机,进一步提高了驻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进一步实现了驻所检察工作的办公自动化,为提高驻所检察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强化软件建设,提供机制保证。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我们大力实践“以人为本,靠制度管人”的工作理念,针对驻所检察干警的岗位特点,建立健全了《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工作职责》、《检察室干警岗位职责》、《检察室干警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羁押人犯、看守所管理、安全防范监督管理等共40项派驻检察室制度。二是履行规范措施。做到了“三个规范”:第一,规范化工作程序。要求驻所人员严格按照看守所监督流程管理规定坚持认真规范填写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一志八表”,做到及时、准确报送监所检察工作报表,随时上报驻所检察工作信息,按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三大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专题调查报告。第二,规范对被监管人员的宣传教育。我院建立健全了《驻所检察工作人员与被监管人员谈话制度》、《加强被监管人员宣传教育制度》,明确要求驻所工作人员与被监管人员定期谈话,开展专题法制教育并要有详细的记录。为推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我院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经常

深入驻所检察室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三,规范安全防范工作,我们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一日一检查,七日一抽查,一月一大查,节假日集中查”的“网络式”检查制度,做好监管场所安全防范监督工作。通过认真检查,保持了登封市看守所连续5年没有任何事故的记录。三是抓四项工作主线,强化监督职能,为推进规范化进程提供措施保证。我院通过监所检察挖掘案源,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工作为主线;层层设防,严把被监管人员“进出”关,防止冤假错案和放纵犯罪分子案件发生为主线;时时提示,严防超期羁押现象发生为主线;时时注意,防止牢头狱霸和监管干警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主线,紧紧抓住监督工作规范化这一核心,不断强化监督职能,扎扎实实地开展驻所检察监督工作,实现了促进看守所规范管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看守所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四项目标的良性互动。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5247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5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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