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初探
2010-10-25姜新国
文◎姜新国
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初探
文◎姜新国*
在比较典型的国外刑法典上,运输毒品通常是作为走私、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等罪名的一个方法行为,列入走私毒品罪、贩运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的范畴进行处罚。而我国则是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这种规定,对切断毒品从生产领域到交易领域再到消费领域的联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实践中也成为各级司法部门查禁毒品的突破口。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一,做法多样,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地适用,急需加以探讨解决。
一、运输毒品的运输方式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首先要对运输方式进行分类研究,在这种分类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运输行为的着手,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形态。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肩背马驮,秘密运输
这种方法一般只能进行较短距离的运输,而且运输行为也经常伴随着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践中多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但也有个别行为人单独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驾驶车辆进行公路运输
主要是个体运输专业户、或国有、集体运输部门汽车驾驶人员为得到非法高额运费,明知是毒品而驾车载运。也有的毒贩自备车辆,经对车身某些部件结构进行内部改装用于隐藏毒品,雇佣他人驾驶车辆运送毒品。
(三)利用公共传输社会服务系统进行运输
如将毒品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付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等部门,委托公共传输社会服务系统运输。
(四)自身携带,租、乘公共交通工具运输
行为人利用公共交通服务系统手续简便的特点,自身携带毒品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将毒品送至目的地。这是实践中发生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行为人携带的毒品都是经过严密伪装,有的伪装成各式各样的随身物品,有的将毒品贴身捆绑、粘付在胸、腹、大腿、腋下等部位,还有的将毒品塞入阴道、肛门、或者吞入腹内,到达目的地或较安全的地点后再排出或弄出。
(五)引诱、教唆或利用他人运输毒品
行为人自身不携带毒品,而将毒品交给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或自身携带毒品,但在进入车站、检查上车、办理登记手续、通过检查站等环节时,将装有毒品的行李交由他人代为携带的一种方式。
从上述五种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来看,从运输过程中人货是否分离的角度可以分两种:一是运输毒品行为人同运输毒品的承担者不一致,运输过程中人货完全分离。此即上述第三种运输行为方式——利用公共传输社会服务系统进行运输;二是运输毒品行为人同运输毒品的承担者一致,或虽然不一致,但承担者实际上被行为人所控制,也即人货不分离或不完全分离的状态。上述一、二、四、五种运输行为方式均属于这种情况。第五种引诱、教唆或利用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实际上是共犯理论中被称为“利用工具”的犯罪。这种形式的运输,虽然导致人货的暂时分离,但由于运输目的人对运输实际行为人(即“犯罪工具”)的控制,因而这种形式上的人货分离与第一种情况完全不同,同样属于人货不分离的状态。
二、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犯罪形态
如前所述,运输毒品罪是即成行为犯,实行行为的着手决定着犯罪既遂。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中,运输犯罪的着手构成要件行为是不同的。这必然导致不同运输方式在犯罪形态上的不同。
在第一种运输方式中,运输行为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运输毒品行为人的伪装毒品、办理托运或交付邮寄行为与公共传输社会服务系统的运输行为。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不具备犯罪性质。此时,运输毒品行为人的伪装毒品是犯罪预备,在这个阶段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只要办理托运、邮寄手续,将毒品交由该系统控制,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主观支配下的客观方面所需要的所有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行为即告完成,办理托运、交付邮寄的办理和交付行为即是运输行为的着手,成立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如果系统控制人员在交验毒品过程中即发现了毒品,因为运输毒品行为人已着手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此时仍成立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始终控制毒品,运输毒品是行为人主观上运输毒品的故意和客观上实行运输毒品行为的有机统一。该类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根据毒品进入运输状态来确定:一是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加工制作毒品或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获取报酬的。此种情况,根据不同的具体运输方式,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为标准。以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行为人携带毒品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地买到票时,旅客运输关系已经成立,毒品已进入运输状态,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排队购票或直接购票即着手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行为人携带毒品前往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在开始购票前,都是犯罪预备,自动中止的构成犯罪中止,被查获的构成预备犯。以肩背马驮的,只要毒品已伪装上身,行为人开始上路,毒品实际进入运输状态,都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驾驶车辆运输的,只要毒品已经伪装进车,该车辆上路,就构成犯罪既遂。雇人运输的,只要受雇佣人员携带该毒品离开毒品原所在居点进入运输状态的,就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二是运输毒品为己吸用的。此时,不论毒品是否处于运输状态,是“动”或“不动”,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45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