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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2010-08-15张胜利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
关键词:滥伐林木袁某森林法

文◎张胜利

滥用职权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文◎张胜利

[案情]某镇某村将一片集体林木作价向本镇信用社抵偿所欠贷款,并制作了相应手续。其中约定,在这片林木采伐之前由该村负责看管以防被他人盗伐。袁某与信用社商妥,以7.2万元的价格购买这片林木并由其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袁某到该村欲采伐这片林木时,因拿不出“采伐许可证”而被该村领导阻止。这时袁某谎称其早已办好“采伐许可证”,没带在身上是因为放在孙某 (驻该镇林业工作站站长,与袁某关系密切)之处了,并当即给孙某打电话告知其采伐受阻情况。孙某遂给该村领导(孙与该村领导熟悉)打电话,谎称袁某已办好“采伐许可证”并存放在其处,要其准许采伐、不要阻拦。该村领导则对孙某所言信以为真,遂不加阻拦,使袁某得以顺利采伐。后经侦查机关认定,此次袁某无证采伐——滥伐林木共计2880棵檩材,其蓄积量为362立方米。

本文争议点在于孙某的行为是否是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孙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就是不加选择、毫无节制地使用。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是指不法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利用拥有某种职务的权势,出于不正常的动机,为了私利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机关,而孙某的工作单位——林业工作站是林业主管机关下属的二级单位,没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职权。因此,就本案而言孙某没有“权力”可用,即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其次,从本案孙某给村领导打电话及其所说内容看,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既不是行使职权做出的采伐决定,也不是超越职权核发采伐证的行为,而是以谎话骗取村领导信任的个人行为,实质上与其职权毫不相干。

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采伐方式等任意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无证采伐即为滥伐的一种。孙某在明知袁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使其达到无证采伐的目的,故意隐瞒真情、虚构已办证的事实骗取该村领导的信任,致使袁某无证采伐林木达三百多立方米的行为,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即孙某系袁某的同案犯。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02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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