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2010-08-15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2010年3月14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为亿万人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修改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在细节上更为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