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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犯罪黑数研究综述

2010-08-15王秋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报案犯罪行为犯罪

□王秋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国内外犯罪黑数研究综述

□王秋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从犯罪学研究一开始,犯罪黑数就成为犯罪统计的一大难题,多年来一些研究者对犯罪黑数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德语国家和美国拉开了对犯罪黑数研究的帷幕。我国现阶段对犯罪黑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黑数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减少犯罪黑数的对策上。

犯罪黑数;国内外比较研究;综述

犯罪黑数是指犯罪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司法机关立案统计的刑事案件。犯罪黑数的研究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随着国家大力整治立案不实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人们关注。本文就国内外对犯罪黑数研究情况作一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对犯罪黑数的研究引起人们对犯罪黑数的重视,采取措施减少犯罪黑数,提高刑事案件的立案率。

一、德语国家犯罪黑数研究情况

在德语国家,由库尔特·迈尔和贝恩特·魏纳所做的隐案估计拉开了经验型犯罪黑数研究的帷幕,这类估计是以犯罪学的经验知识为基础的。70年代以来,德语国家进行了大量的犯罪黑数研究,比如1973-1974年对哥廷根市、1975年对汉堡市各中学、1983-1987年对波鸿市等大规模的隐案研究。虽然官方的犯罪统计尤其是警方的犯罪统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官方的犯罪统计有着不可避免的种种缺陷,其说服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自80年代以来,德国联邦刑警局每年公布的警方犯罪统计总是以下列语句作为开场白:“由于部分犯罪行为不被警方所知晓,因此,警方的犯罪统计的说服力是有限的”;接着又解释说:“这个犯罪黑数的范围……在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

犯罪黑数究竟有多少?如何计算才能得出犯罪黑数与犯罪明数(明案,也即已为警方所知晓的犯罪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呢?德语国家犯罪学家认为,犯罪黑数的范围可以借助于已被警方知晓的犯罪行为和未被警方获悉的犯罪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假设犯罪黑数的比例为1∶3,则表明为刑侦机关知晓的犯罪行为是1,未被刑侦机关获悉的行为是3。比如,1990年德国记录在案的犯罪总数为4333726起,则该年度的犯罪黑数则是13001178起。犯罪黑数比例关系中前一组数字是官方的犯罪统计数据,而后一组数字则是估计性的。

犯罪黑数的比例因不同犯罪行为、不同时间和地点、不同的调查而有所不同。雷姆斯密特、莫尔斯曼等学者1975年对德国的卡赛尔市6所中学的学生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平均每人犯过问卷所列66种违法行为的22种,其中财产犯罪最多,占98%。施温特、埃格等学者1975年对哥廷根市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隐案比例分别为:一般盗窃(不含在商店行窃)为1∶15,严重盗窃1∶2,故意伤害为1∶8。施温特、威斯等人于1976年对波鸿市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隐案比例为一般盗窃案件1∶6,严重盗窃案件1∶2,故意伤害案件1∶8。十年后,施温特、阿尔伯恩等人又对波鸿市进行了隐案研究,结果表明,隐案比例为一般盗窃案件(不含在商店行窃)为 1∶8,严重盗窃案件 1∶1,故意伤害案件为1∶60。可见,犯罪黑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犯罪行为、犯罪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有所差异。

由于调查的时间、方法和规模等的不同,德国这几次调查的结果有许多不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相似之处。比如,在严重盗窃以及故意伤害方面,犯罪黑数的比例基本相同。

在德语国家,学者们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初步得出犯罪黑数的范围和比例大小,说明他们的犯罪黑数研究已经走上成熟化道路。

二、美国的犯罪黑数研究情况

北美的经验型犯罪黑数研究起始于二次大战期间和战后,当时现实主义者与学院派相对立。现实主义者总想弄清“实际的犯罪状况”,也就是那些确实已经发生、并且至少对此做出过非正式反应的犯罪。学院派则认为“世界上”只存在那些犯罪行为,对此,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官方措施,没有其他未处理的犯罪。

现实主义者最终赢得了这场斗争,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人们具有清教主义传统,不放过任何一起哪怕是无足轻重的逾越法律的行为;在美国,充分发达的“民意调查行业”乐意担当向居民调查犯罪被害人的任务。人们不再仅仅对那些被别人定义为犯罪者的人的行为感兴趣,而且也对把别人定义为犯罪者的人的行为感兴趣,例如警察、法院、监管人员。人们对正式社会监督主管当局越来越不信任,并担心他们在进行犯罪统计时可能陷入利害冲突中去,所作的犯罪统计具有“水分”。人们想弄明白,那些受到司法当局追究的犯罪行为作案人与那些虽然犯有同样罪行、但未被正式社会监督发现的作案人有什么样的区别,而且想把酿成犯罪行为的因素与被官方认定违法或犯罪的决定因素区别开来。这场斗争胜利之后,美国的经验性犯罪黑数研究随之发展起来。

经验性的隐案研究始于美国的自保调查,奥斯丁·L·波特菲尔德(1943、1949)在得克萨斯德沃斯堡地区向高等专科学校的男女大学生以及曾经在青少年法庭前作为被告的违法青年作调查。他向这两组青年人提出一些问题,问他们在生活中是否犯过某些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是用日常生活语言委婉表达的。虽然这两组人都犯有同样的违法行为,但男女大学生们的违法行为不那么经常发生。波特菲尔德得出结论认为那些本来已经受到家庭和邻里组织歧视的违法青少年,通过在青少年法庭前的经历只会进一步受到歧视,并被推入违法生涯中。此后,美国的学者对自保调查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自报调查和被害人调查。

美国犯罪学学者认为犯罪黑数的存在及其量的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最有意义的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或见证人不报案,犯罪行为人不自首,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上的失误和犯罪统计方法不当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犯罪黑数的产生和犯罪黑数的数量。关于犯罪黑数的研究方法,美国的学者通常采用的做法是:自我报告调查和被害调查。

三、我国犯罪黑数研究情况

1987年,公安部和公安大学开展一项有关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调研,拉开了我国犯罪黑数研究的序幕。此后,在我国犯罪学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犯罪黑数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犯罪黑数的概念。我国学者对犯罪黑数所下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犯罪黑数是犯罪明数(警方已获悉和登记的犯罪行为)的相对概念,是指没有编入警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总数。(2)犯罪黑数,称犯罪暗数或者犯罪隐数,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由于诸多原因并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者没有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刑事犯罪案件。(3)犯罪黑数(darkfigure of crime),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蔽数字,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指标的估计值,潜伏犯罪是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计算到官方正式的司法犯罪统计中的犯罪,因此又称未知的犯罪或未统计的犯罪。尽管这些定义来源不同的视角,但是从根本上来说都大同小异,揭示了犯罪黑数的本质,就是指那些确已发生的犯罪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追究视野,因而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成为“黑数”。

(二)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关于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犯罪黑数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犯罪统计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把低发案率和高破案率纳入考核目标,公安机关在立案数上层层攀比,层层弄虚作假,掩盖了实际发案数;二是缺乏规范的犯罪统计机制。犯罪统计工作的监督无力,犯罪统计中的主观随意性大,漏报、瞒报、迟报现象突出;三是基层公安机关迫于警力和经费的不足,一般只能集中力量处理大案、要案,对许多一般性案件往往“不破不立”或只作为治安案件登记。有的学者认为犯罪黑数存在的原因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在有些地方,由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态度、方法和效率长期存在缺陷,当地老百姓逐渐对这些部门失去信心,甚至形成对立情绪,当发生犯罪行为时,他们不向司法机关报案;二是刑事司法部门的原因。司法机关对如实立案、如实统计认识不足,刑事司法统计中的故意隐瞒、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损耗、司法统计方法的缺陷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偏见;三是被害人方面的原因。被害人缺乏法律常识,不知某行为为犯罪或不知道应该报案或如何报案,被害人怕名誉受损或受到责罚而不愿公开,被害人怕报复不报案,被害损失少、被害人认为不值得报案;四是犯罪行为方面的原因。犯罪行为的报案率、破案的难易程度和破案率的不同,以及犯罪黑数存在的比例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导致产生犯罪黑数是执法机关的原因:一是执法机关迫于政治方面的原因。以“破案率”为考核指标,实行所谓的社会治安一票否决,迫使公安机关层层加码、弄虚作假,隐瞒发案数,人为降低发案率;二是执法机关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有的公安机关对案件采取“以罚代刑”,以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三是个别执法人员思想上存在偏差,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依法办案;四是少数执法机关因能力和条件所限。有的犯罪侦查难度大,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不高;有的执法机关在犯罪统计上存在缺陷。这些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归为:执法机关和被害人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犯罪黑数的存在。

(三)减少犯罪黑数的对策。关于减少犯罪黑数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的学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尊重犯罪的客观规律,正确对待犯罪现象的升降。在犯罪统计中树立实事求是、如实统计的良好风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公安统计工作规则》,从制度上保证所获悉的犯罪行为能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登记;适时开展被害人调查,在调查中注意充分发挥我国基层社会组织健全的优势,在调查规模上,可从小到大,逐步过渡到省级、大区级乃至全国范围的被害人调查;由有关当局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制作《犯罪白皮书》,如实公布我国的犯罪情况,以此增强犯罪统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犯罪的比较研究。

2.有的学者认为有效解决犯罪黑数问题的责任在于刑事司法部门:建立官方统计以外的犯罪统计方法,弥补官方统计的不足,包括犯罪被害人调查和自我报告犯罪调查;决策层应当树立如实立案、如实统计的观念,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犯罪统计制度;改进刑事司法工作态度,增强刑事司法操作的便民性,注重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以罚代刑”现象,降低由此造成的犯罪黑数;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正义感;加强犯罪黑数的研究,通过保险赔偿减少犯罪黑数等。

3.有的学者认为针对受害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犯罪黑数:首先一方面,要动员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积极报案。与之相应,警方开辟多种报案渠道,方便群众及时、快捷报案,切实提高破案率,并及时将案件侦破进展及结果反馈给受害人;另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公民明辨是非、伸张正义、捍卫真理的正义感,并使之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针对执法机关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黑数,首先要尽快摒弃凭想当然制定发案控制指标和破案率指标的做法。其实,犯罪的增减不只是公安机关工作好坏的反映,而是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诸因素共同作用的表现,在警察数量、质量、物资配备、经费划拨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与其追求发案控制指标或破案率,不如看执法水平高不高、群众满意不满意。其次,要把报警案件数量纳入犯罪统计之中,改变现行的案件受理、上报和汇总统计制度。如规定治安、刑侦、派出所等有办案权的部门和单位,全部要接受群众的报案,并给报案群众开具回执,然后再根据案情进行等级和性质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侦办。对拒绝受理案件或受案不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或者尽快开通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受理、上报案件系统,无论案件大小和真假,一律只能进入,不能删除。再次,努力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审查判断事件性质的能力,增强刑事追诉能力,真正实现破案率稳中有升。最后,完善犯罪统计。要认真贯彻《统计法》,不断完善立案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监督,落实责任制,严格内部管理,严肃纪律,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力度。

以上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犯罪黑数研究的一些情况。笔者相信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人们对犯罪黑数会有更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犯罪黑数会越来越少,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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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伟.犯罪黑数研究[D]硕士论文.烟台大学法学院,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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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伟.犯罪黑数的基本范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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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4-3040(2010)02-0053-03

2010-01-18

王秋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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