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广场”行动专家论证会部分专家观点集萃
2010-08-15丁建荣,金诚,徐海晋等
“警务广场”行动专家论证会部分专家观点集萃
丁建荣(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教授)
警务工作以什么为导向,近年来有很多种提法。湖州公安机关提出以民意导向警务的理念,非常符合逻辑地形成了倾听民声、顺应民意、满足民需的认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群众参与警务活动,真正使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说是把握了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精髓和本质。
湖州公安机关以民意导向警务,开展“警务广场”行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崭新表述,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深化和发展。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实现社会的多元合作共治,形成政府、市场、公民的多元合作共治,即实现政治社会、市场社会、公民社会的多元合作共治,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发展。社会发展史表明,政府不是无限的、万能的,对社会的治理,只靠政府一家是不可能实现有效治理的,只有依靠社会各种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社会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
“警务广场”行动确实是一项现代警务改革的新创举,应当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如建立完善“常态化机制”,建立完善对“群众呼声意见回应反馈机制”,建立完善“警务广场”行动“绩效考核机制”,等等。同时要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民警对构建现代警务机制形成共识,使实施“警务广场”行动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同时加强警察职业形象建设,塑造文明、民主、法治、公正、务实、高效的新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
一个新的体制机制的创新,需要用理论进行诠释、完善和支撑,“警务广场”行动作为一个创新举措,同样需要进行理论诠释。建议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警务广场”行动从公共管理学理论、人本理论、法治理论、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社会冲突与社会安全阀理论等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诠释和完善。
此外,为了扩大“警务广场”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覆盖面,在运用网络媒体的同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开辟专栏,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呼声、要求进行分析、回应,进一步增强“警务广场”行动的社会认同感。
金诚(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副主任、教授)
从政治学角度而言,湖州“警务广场”行动是实现“警务民主化”的平台和载体;从社会学角度说,湖州“警务广场”行动是实现“警民共治”社会共同体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从现代警务战略的层面而言,湖州“警务广场”行动则是社区警务战略在中国的实践、深化和拓展。
(一)“警务广场”行动转变了公安机关传统的“维稳”理念。当前,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工作目标有三个方面:一是维稳工作,二是群众安全感,三是公安机关满意度。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曾提到:“就社会治安状况而言,比我国问题严重的国家多得多,但可以说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一样在维稳上面有如此大的投入。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现象,使维稳工作陷入怪圈。”
湖州市公安局开创的“警务广场”行动,转变了公安机关传统的维稳思路。通过主动搭建平台、建立网上网下民主化的协商、沟通机制,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了解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这本身就是“问题主导警务战略”的具体体现。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提前介入,掌握动态,而且可以起到社会安全阀的功能作用,同时又有助于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可谓“一箭三雕”。
(二)“警务广场”行动是“社区警务战略”警民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载体和途径。根据西方社区警务理论,社区警务战略的要旨是通过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警民共同体,实现社会治安的共同治理。而实现这一目标,社区警务理论上有两种最基本的路径,一是协商、沟通机制,二是违法犯罪防控机制。无论创新于台州的“警民恳谈”,还是湖州的“警务广场”行动,都是协商、沟通机制层面的创新模式。因此,从社区警务理论上解析“警务广场”行动,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三)“警务广场”行动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实现方式和实施“零容忍战略”的重要依据。“警务广场”行动,不仅仅为群众提供一个发牢骚的场所,一个民警听意见的平台,更是民警收集情报信息,听取群众真实需求和反馈、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的重要途径。事实上,湖州公安机关通过“警务广场”行动,针对老百姓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如“三车”被盗问题、黑恶势力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安全感的侵财型小案问题,适时开展严打斗争,体现了“零容忍战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反过来又使“警务广场”行动更具有生命力和长效性。
徐海晋(浙江警察学院公共基础部副主任、副教授)
湖州市公安局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响应开展“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指示,结合本区域公安工作实际,实施“警务广场”行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和警务管理创新。在此,从软警力的角度,谈谈对“警务广场”的粗浅的认识。
(一)软警力的内涵。2006年11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文联第八次代表大会和中国作协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如何找准我国文化发展的方位,创造民族文化的新辉煌,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软实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软实力这一概念。
软警力是在研究公安机关能力建设中对软实力概念的移植。警力包含了硬警力和软警力,硬警力由警察人数、警用装备、警务保障等方面构成,软警力则由意识形态、价值观、警察管理制度和模式、警察形象等组成。软警力主要是指通过引导、吸引而非强制、威慑促使公众自愿遵守社会法律规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软警力概念的提出为公安机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发展软警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硬警力是基础、是保障,软警力是灵魂、是核心,软警力与硬警力相互作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仅取决于硬警力的强大,更取决于软警力的博大、浑厚。
软警力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各类矛盾的凸显期,新形势、新任务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产生了新期待、对公共安全和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民警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亦影响了民警的价值取向,一些民警进取意识不强,个别民警甚至以权力“寻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形象;长期而繁重的警务工作,使基层一线民警的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心理处于紧张状态、本领处于恐慌状态、亲情处于饥渴状态,这对公安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并严重影响警民和谐。
2009年1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
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必须从严治警,但同时应通过大力加强软警力建设,尤其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建设与培育,进一步促进警营和谐,进一步凝聚警心、提升警力,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推进警务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软警力的核心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软警力的精髓和灵魂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这是由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
构建和培育新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文化战略工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从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上决定了公安机关为谁服务、为谁执法、怎样执法、追求怎样的执法成效,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公安工作宗旨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和保卫者,面对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面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困惑、新要求,公安机关只有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富于进取的思想品格同公安工作实践相结合,锻造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公安时代精神,并以此内聚警心,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外树形象,提高公安工作的亲和力,开创公安工作的新局面。
(三)“警务广场”行动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王辉忠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凝炼为十个字,即“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湖州公安机关开创的“警务广场”行动,是浙江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湖州公安机关通过“警务广场”行动,搭建群众参警议警、警务协商的平台,把“第一信号”转化为“第一行动”,建立了开放、参与、合作、共赢的民意导向警务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公安工作充分体现民意、广泛汲取民智、更好保障民安、促进平安和谐,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的深刻内涵。与此同时,通过“警务广场”行动,公安机关搭建了接受批评和监督的平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促使执法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使得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廉洁”得以保证。
徐向群(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
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政治传统、中国公安工作的“枫桥经验”实践传统和公共管理的公共服务型治理模式学术传统在现阶段湖州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和创新,它蕴涵着社会治安治理的新结构,也是促进政府社会治安治道变革的推进器。
(一)湖州公安“警务广场”实践的学术传统、政治传统与公安工作的实践传统。
1.公共管理的学术传统。政府发展的水平总是和一定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相适应,建立什么样的政府治理模式并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人类社会至今主要经历了统治型治理模式和管理型治理模式,现在正在向服务型治理模式演变。
统治型治理模式产生于农业经济时代或者说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低级、原始的治理类型。这种社会形态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十分保守,社会关系比较单一,不发达的社会分工和落后的经济技术状况决定了当时只有为数不多的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也较少。统治型政府是一种典型的“全能型政府”,政府治理的形式主要是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实现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垄断和控制。
管理型治理模式是为了适应工业经济而建构起来的。管理型治理模式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一切社会问题都由政府处理,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经营和配置,一切社会事务都由政府操办。政府忽视了管理的服务性目的。
公共服务型治理模式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基本行政理念,科学定位“服务者”角色;使政治生活成为政府和公民的共同治理;强调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尊重民意,也对公民负责;强调行政的效率与效益,实现“阳光运作”,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尊严。
公共服务型治理模式重视协商与合作。认为政府应该是开放、可接近并且具有回应力的;政府通过激发人们的公民责任感和强烈的参与意愿,使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合作和达成共识;谈判和调解能使争论者处于对话之中,民主的对话能产生更好的政策。
2.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传统。构建公共服务型治理模式的根本落脚点是为人民服务思想,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从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的“人民利益标准”,从江泽民同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到新时期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为民思想,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执政历史,就是一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
3.公安工作的实践传统。“枫桥经验”是以群众广泛参与为主要特征,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是新形势下基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经验。“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就是“依靠群众”。中国社会虽已历经半个世纪,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精神内核却一直被保留下来,并在不同历史时期得到了传承、丰富和发展。
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可以看作是公共管理的学术传统、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传统、公安工作的实践传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创新应用。
(二)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是社会治安治理的新结构。包括社会治安治理在内的城市治理,不仅是当下中国面临的困局,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就面临着大城市治理的难题,其中核心的争论是如何选择大城市治理结构。在当时的争论中,城市规划者和传统城市派学者,提出了“一个城市,一个政府”的简单化的城市改革思路,他们要求对美国大城市地区进行合并,成立美国大城市政府来处理城市所面临的问题。在这场争论中,以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者,提出了“一个城市,多个政府”的构思。他们强调不同的城市,在提供不同的服务方面拥有不同的优势,应该根据公共物品和服务自身的属性来选择政府组织的模式,并没有万能的和唯一的政府组织模式。这种思想最终形成了大城市治理的“多中心”思想,它强调大城市治理中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和不同形态的政府合作共治,共同处理大城市中所面临的问题。
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可以看作是社会治安新型治理结构的“中国模式”。所谓“治理结构”,就是关于政府如何治理城市的决策规则,它是政府治理的“框架和规则”基础。不同的治理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治理结果。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了中国城市的社会治安治理结构,开始了从政府(公安机关)的单一治理到政府(公安机关)——市民等多主体的协作治理和共同治理转变。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是一种治理结构创新,它可以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管理事务中运用,特别适用于解决较为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例如,用于解决城市交通管理问题、服务问题;社区中的管理问题、服务问题以及自治问题等。
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促使社会治安新型治理机制产生。政府(公安机关)改变原先更多的以命令与控制的解决问题方式,向以协商、对话和合作等问题解决方式的转变。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政府(公安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开始从一种对立、不平等和权威关系向一种合作、平等和伙伴关系转变。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也将有利于某些公共规则的形成,促使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规范化。在有关社会治安事务的对话、协商和讨论中,各方为了解决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等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共同的议事规则、共同的管理规则等,这种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是治理的升华。
当然,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还有利于城市公共精神和公民文化的形成。城市只有是城市居民的,居民才会像保护眼睛一样,关心、保护城市。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创新正在培育湖州市民和居民的参与感,公民参与和协商民主正成为湖州市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公共精神和公民文化的形成,更是城市治安秩序持续稳定和良治的文化道德基础。
(三)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的实践意义。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实践发展至今,一些理论问题亟需澄清,需要进行规范性与实证性相结合的理论框架的分析和指导,以便给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提供简化的解决思路。我们必须认识到,服务型公安并不是多做一些好事、多提供一些服务、多开几个服务大厅那么简单,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变革,涉及公安行政理念、决策体制、运行机制等一系列的创新。从公共服务型治理模式的四个构成要素看,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的实践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凸显了公民的治理主体地位。传统统治将政府组织视为中心和主体,而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资源的合作;在治理中,政府并不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等同样也是主体,他们共同承担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政府在治理网络中起关键作用,成功治理的关键在于政府对其他主体的有效整合以及有效管理。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在思想观念、决策机制、警务模式等方面都体现以民意为导向,把“第一信号”转变为实际行动,切实做到“干不干”让百姓定,“干什么”让百姓选,“怎么干”让百姓提,“干得好与坏”让百姓评,保障和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凸显了公民的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地位。
2.丰富了治理工具。在公共服务治理模式中,传统政府管理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以缺乏弹性、缺乏资源和信息的规制性和强制性工具为主的第一代治理工具已经被通过确立和认同共同的目标,建立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解决公共议题,具有激励性、沟通性、契约性和自愿性的工具的第二代治理工具取而代之。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际上是具有激励性、沟通性和自愿性的社会治安治理第二代治理工具。它丰富了社会治安治理的工具箱,使其不仅装备了强制性工具,还拥有了混合性工具、自愿性工具。
3.完善了治理结构。在公共服务治理模式中,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利益团体、公民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某些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通过对话、讨价还价、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两者相结合的组织网络,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互利和相互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是以问题解决为中心的、高度弹性化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在社会治安治理规模(取决于行动者数目)、社会治安治理边界(开放、流畅还是封闭)、社会治安治理形态(混乱或秩序)、互动频率次数及持久性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优化。
4.形成了科学的治理机制。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行动实践表明,社会治安治理公共服务模式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治理主体通过集体行为的互动,形成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通过这套机制来互相调适行为主体的策略和行为进而达成一致行动,最终实现共同结果。一是信任机制。信任是公共服务治理模式得以形成、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行动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可以推动公共服务治理中的合作,有效解决彼此间的分歧,减少集体行动的障碍,约束行动者自觉遵守规则,为实现共同的目标通力配合。二是协商机制。公共服务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组织结构也是非正式的,需要有效的协商机制来调整行动主体间的关系,最终实现良性的互动,共同解决所面临的公共议题。通过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协商、对话,有效协调不同行动主体的具体目标,能够加强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能够激励行动主体积极参与共同事业,动员或调动各种资源参与到网络之中,减少多元互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强整体的系统优势,创造协同效应,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三是学习机制。公共服务治理中的各行动主体通过相互学习,能够正确认识和解决分歧,形成一致性的知识和集体价值体系,进而促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展万程(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湖州公安机关推出的以“构建民意导向警务模式、推进警务民主化、营造警务共同体”为基本内涵的“警务广场”行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人文精神,是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公安工作中的一大创举。湖州市公安局“警务广场”行动提出的八大措施,充分考虑到了当前警民关系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能够达到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畅通民意渠道、解决群众诉求、创新警务模式、促进警民和谐、实现平安稳定”的目标。
(一)“警务广场”行动是对社区警务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自我国推行社区警务战略以来,我国的社区警务基本上停留在以社区民警为主体,借助社区警务室为平台来开展工作的模式上。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社区警务工作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发展,但其实效并没有如当初推行社区警务战略时所设想的那样好。少数特别优秀的社区民警虽然在工作上很出色,但其影响往往只局限于其所工作的社区。“警务广场”行动实际上是以公安机关整体为主体,与社会公众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其影响效果体现为整体的警民关系而非以社区民警为代表的局部的警民关系,是一种全局性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警务广场”行动是对社区警务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在现有社区警务模式下,社区民警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主体,需要承担起社区安全防范、社区人口管理、社区服务等多方面的工作,繁重、复杂的工作使得社区民警很难抽出专门时间定期与社区公众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渗透于社区民警日常工作中的警民交流与沟通很难真正收集和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以致出现了发案率低与满意度不高之间的反差。在这一点上,日本的交番和驻在所制度关于警民沟通的形式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但我国现有社区警务模式无法达到那样的效果。“警务广场”行动不仅解决了这一问题,而且在警民沟通的广度和深度上有了很大的超越。
(二)“警务广场”行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下新型警民关系建设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下,现代公安工作不仅追求社会的安全稳定,还追求人际之间关系的和谐,特别是警民关系的和谐。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警民之间的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仅就安全防范而搞安全防范,其效果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即使安全防范搞好了,但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警民关系没有搞好,仍然不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下新型警民关系建设的要求。“警务广场”行动不仅为警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通过增加公众活动的空间,给予公众更多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因此,“警务广场”行动无论是对促进警民关系而言,还是对改善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而言,都是十分有利的,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三)“警务广场”行动是公安机关应对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变革及信息社会挑战的有效举措。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社会变革。这其中,最核心的当然是人的变革,即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从而导致社会结构出现扁平化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人的管理和控制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从事公共安全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的降低,消极应付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进入信息社会后,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其突出表现就是某些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再依赖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通过直接诉诸社会舆论或者诉诸组织基本成员,推动个人、组织意志的贯彻。近年来社会矛盾加剧、贫富差异日益明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专门力量,自然处在化解矛盾的最前沿,极易被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群众出气的目标,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往往也容易被转嫁到公安机关身上,使公安机关成为社会舆论的标靶。“警务广场”行动的推出,能够促进警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民心来说,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四)“警务广场”行动是应对公民社会快速成长后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正步入公民社会时代,公民民主意识显著增强,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则为广大群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我国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强化了民粹主义思潮,由于普通民众很难通过传统媒介表达自己的意见,宣泄不满情绪,于是他们的民粹主义思潮集中地以网络的方式表达出来。由于公安工作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使得警察常常成为网络民粹主义的矛头指向对象。警察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如果存在任何瑕疵(甚至有时没有任何瑕疵),都会引起网民“想象与情绪的纠结”,激起他们条件反射般的反对和批判。至于警察管理或执法行为本身的是非曲直,则极少有理性思考的空间。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使公安机关在舆论上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公安机关形象,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警务广场”行动的推出,为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有利于公安机关听民声、采民意,从而为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供良好的渠道;有利于公安机关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实现社会治安的多元治理;有利于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利条件。而与“警务广场”行动配套的“警务e广场”,不仅通过互联网拓展了“警务广场”行动的活动空间,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主动引导网络舆论,是有效应对网络民粹主义、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有效武器。
改进“警务广场”行动,我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不能忽视社区民警在“警务广场”行动中的作用。“警务广场”行动是社区警务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两者在警务基本思想上是一致的。“警务广场”行动能够起到一些社区民警(社区警务室)所不能起到的效果,但其在开展的时间、频次上往往受到限制,不能像社区民警一样日常性地开展工作,一些社区民警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量由社区民警去解决,否则会导致社区公众对“警务广场”行动的过度依赖,不利于社区民警威望的建立,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社区警务的成效,有违推行社区警务的初衷。
1.除计划安排中的特定时间外,定期(如每周或每两周)以社区警务室为平台,与各个社区对口开展“警务广场”各项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将“警务广场”行动的影响力扩展至各个社区,增加社区群众参加“警务广场”活动的便利性,而且也可能通过社区民警这一环节,过滤掉并解决掉大部分社区群众反映的比较细小、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减轻“警务广场”行动的负担。
2.在定期开展的“警务广场”行动中,增加活动地周边社区的社区民警为活动主体,并以社区警务室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是增加“警务e广场”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警务e广场”的开通,方便了群众办事,也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是公安机关适应信息社会的特点而推出的便民举措。但如果不在主动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那么其作用将与一般的电子政务没有太大区别。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警务e广场”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1.在湖州本地的主流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上主动推介“警务e广场”,使“警务e广场”渗透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随处可见,易于到达。
2.组织专门力量,收集网络民意,解决网民提出的问题。对于正当的意见和问题,要着力尽快予以解决,以提高“警务e广场”在群众中的信任度。对于一些非正当的意见和问题,要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引导。对于一些因网络民粹主义而引发的非理性的、甚至是捏造事实而引发的言论,要针对不同情况主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应对,防止其扩散、蔓延并形成对公安机关不利的网络舆论。
3.扩展“警务e广场”的应用功能,增加其实效性。要把“警务e广场”的功能从网上审批等一般服务性的应用拓展到违法犯罪的网络防范上来。如通过软件设计,使群众报案能通过电子地图的形式反映出来,使其他群众能够通过电子地图直观了解哪些区域哪些时间哪种类型的案件高发,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范措施。
许韬(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为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湖州市公安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公安执法环境的新变化与新挑战,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在实践中创新发展了“警务广场”新模式,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实现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一次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
(一)“警务广场”以民意为导向创新警务模式,契合了新公共服务化浪潮的基本理念与实质内核。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总结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经验及不断反思与批判中,“新公共服务”理论逐步兴起,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政府重塑运动。它是以公民作为服务对象,以尊重公民权、实现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重视公民参与,实现政府、公民、法律与社会协调运行的综合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及管理模式,强调公共管理归根到底是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或公务员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驭社会,即倡扬政府的“公共性”、“服务性”本质,而非“掌舵”与效率。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新公共服务浪潮的兴起,对我国政府包括公安机关职能定位有深刻启示。著名警学专家Wilson在 《警察行为的多样性》(Varieties of Police Behaviour)一书中告诫,法治型警务的一个问题在于缺乏个体关怀,警察对执行法律的兴趣大于为人民服务。严格而机械地执行法律,与民众的关系官方而正式,却忘了我们为什么要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实现我国公共管理范式由“管制转向服务”,建立一种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的服务型公安机关架构,既是大势所趋,又是我国公安机关价值自我实现的正确选择。在此理念指导下,我国现代服务型公安机关建构,不应片面追求绩效与政绩,而必须先确立“公共服务”行政理念、制度前提与运行机制。公共行政应围绕服务公民为中心,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致力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其工作重心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机制。
湖州公安机关实施“警务广场”行动,树立民意引导警务模式,其基本理念与实质内核契合了新公共服务的要求。民意导向警务实际上回答了公安机关提供服务主要是为了谁的问题,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与社会大众的关系问题。新公共服务理论与服务型政府要求彻底摒弃管制型政府的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理念,实现政府存在价值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回归,避免出现“官强民弱”的博弈局面。可以说,湖州公安机关以“警民广场”为平台,在了解和掌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真实民意的基础上,从群众关心的事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实施民意导向警务,努力把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纳入警务运行体制之内,把群众的需求和对社会安全的愿望转化为维护社会平安的共同行动,正是实现了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在民意导向警务模式下,原来的管理主体——公安机关成为服务提供者,而管理客体——社会大众则是服务的接受者。这种全新的服务型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不仅是公安机关自身价值的回归,更是公安机关职能转变、创新警务模式的重要方面,是对社会变革与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有效回应。
(二)“警务广场”着力推进警务民主化发展,是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大胆创新与正确实践。新公共服务理论与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倡扬的是以人为本、以公民为本、以服务为本的理念,特别重视公民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过程的参与,要求设计出种种公民参与的可能途径,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湖州公安机关提出“警务广场”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群众参警议警、警务协商、民主监督的场所,则是“广场”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发展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湖州公安机关依托广场、公园等公众活动场所和互联网,搭建群众参警议警、警务协商、民主监督的“警务广场”,建立开放、参与、合作、共赢的民意导向警务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等各项合法权利,推进警务民主化,努力构建警务共同体,使公安工作充分体现民意,广泛汲取民智,更好保障民安,促进平安和谐。实践证明,通过“警务广场”,能够有效疏导、释放社会微观层面累积的矛盾和冲突,形成有效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机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同时,现代社会特别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兴起和民众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意识的觉醒,必然要求对现有警察机构进行改革和再造,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减少层级,使警察机构的设置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战、贴近群众,从体制上规避、防止出现机关化和脱离群众的倾向。湖州公安机关以派出所为基本单元,在广场、公园、企业等人员聚集的公众活动场所,确定固定时间,举办完全开放、充分自由、地位平等、氛围宽松的广场警务活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优势,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入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极力拓展和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使警察形象更加亲民化、平民化,是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的成功实践。
(三)“警务广场”致力于警务共同体建设,是当今警务社会化改造的发展趋势与必然选择。随着公共行政的方兴未艾与民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关系越来越具有相互协作、相互依赖的色彩。现代社会条件下,政府面临着越发复杂、多元、多变的环境,政府不可治理的空间和领域加大,良好的治理环境取决于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组织、社会自发性解决问题的责任感和行动力,取决于政府与整个社会的良好互动。构建共同治理的格局,要改变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格局,政府要通过职能的转化,通过契约化、委托代理等形式,将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让民间力量释放出来并融入共同治理行列中,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新公共服务理论所诉求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治理结构,即政府的治理方式完全以服务代替了控制,政府与私人组织、第三部门之间不再是一种自上而下单一的“权力—服从”型的管制关系,而是一种多向、信任、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可见,现代服务型政府对于传统政府的服务意识并非是简单的传承,而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与创新。这些社会变化影响了当代警务实践,并且全方位地推动了第三方警务的发展,即由国家主导的警务向社会化方向转变。“警察阻止犯罪的使命不应该仅仅通过传统的巡逻和侦察来进行。他们应该和其他的社会服务机关和政府部门合作来处理潜在的犯罪的社会因素和征兆。”因此,警察不再是过去单纯的扮演“社会守护神”的角色,而首先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服务者。公众也不单是被动地接受警察的保护,而是扮演着既是警察服务的“顾客”,又是警察合作伙伴的双重角色。西方国家通过市场手段和志愿者方式,非公部门参与警务活动日益频繁多样,并逐步发展成为警方的合作伙伴。
湖州公安机关通过“警务广场”行动计划,实现民意表达与公共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实际上,这是警察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更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随着法治发展和人权进步,湖州公安机关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创造条件鼓励人民直接参与管理过程。湖州公安机关通过与社会成员建立互信、互动而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共同研究制定和参与实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对策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顺应了世界警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当然,必须注意的是,“警务广场”建设与警务共同体的营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以及不断的努力和创新。
实践证明,湖州公安机关“警务广场”活动的开展、民意导向型警务模式的推行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当然,就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的角度而言,必须要切实转变管理有责任、服务无过错的思想,即服务行政也要对人民负责。为此,需要尽力填补对公共服务责任疏于规定、疏于追究的制度设计漏洞,针对“警务广场”行动计划提供公共服务时责任不易发现、不易衡量和不易追究等特点,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与监督机制。唯有如此,“警务广场”才能够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得以不断地完善和发展。2010年第3期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Jun.,2010总第119期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No.3 Ser.No.119
(本刊编辑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