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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的关系
——以重庆“黎强”案为例

2010-08-15代孟良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腐败重庆权力

□代孟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浅析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的关系
——以重庆“黎强”案为例

□代孟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重庆“黎强”案就是其中一例,与腐败相结合之后,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加速了有组织犯罪和腐败对社会的危害。

有组织犯罪;腐败;关系;重庆“黎强”案

“黎强”案是重庆“打黑”中备受关注的案件之一。这一案件已于2009年12月29日上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被告人黎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重庆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所折射出的刑法问题和犯罪学问题很多,本文试图从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这一视角对本案引发的问题进行评析。

一、“黎强”案一审认定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7月,黎强注册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又先后成立了黎强房地产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09年期间,为扩大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占有份额,黎强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强行拦车、放气等手段,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瘫痪;为达到非法营运获得合法手续、增加客运车辆座位数等目的,黎强多次指使、组织组织成员、车主及家属,采取集访、围堵、踢砸公务用车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致多名民警受伤;为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黎强指使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对其他客运公司驾驶员实施随意殴打、拦截等滋事行为10余次,致多人受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黎强等人投入55辆客车在巴南区鱼洞城区、沙坪坝区陈家湾至井口线及陈家桥至回龙坝线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数额达1840余万元,违法所得480余万元。黎强还通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寻求保护,逃避税务查处。

黎强作为重庆“打黑除恶”的典型人物之一。曾在食堂煮过饭,在工厂当过电工,那么他又是如何从“江湖混混”一步步发展为“一方恶霸”?他又是如何在政治上“染红”、在经济上“漂白”的?从最初与人合伙经营中巴车到成立重庆渝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旗下20多家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13年的时间内,黎强拿到了重庆的100多条公交线路经营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集团,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稳定的组织关系,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这样一种有组织犯罪,黎强以重庆渝强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采取经济利益笼络控制等方式,纠集何永红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九龙坡区等地采取诸如暴力、威胁手段,逐步形成了以黎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直接危害了国家政治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全、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关系

有组织犯罪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将有组织犯罪列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现在有组织犯罪呈现的趋势表现为:第一,有组织犯罪日趋成熟化;第二,有组织犯罪日趋“合法化”;第三,农村的有组织犯罪日趋突出;第四,有组织犯罪更注重向政治领域渗透。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组织犯罪发生的原因无疑是复杂多变的。

就中国当前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来说,有组织犯罪与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各成员所处的地位不同,收入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导致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了一种多元的利益主体格局,给各种有组犯罪集团以可乘之机。孟德斯鸠明确谈到:“权力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坏人掌权会做坏事;好人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也会被权力腐蚀。从对“黎强”犯罪集团形成的成因分析中,可以发现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构成以下关系。

(一)有组织犯罪对腐败的利用。首先,利用腐败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建立自我保护的基石。有组织犯罪作为一股和合法社会相抗衡的力量,通过贿赂拉拢官员,以此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非法保护。“公共关系”这个词在我国近年来频频使用,只是其内涵已大大不同,成了请吃请喝、送礼行贿等非正式社会关系活动的代名词。从单个企业来说,运用这种非正式关系获得资源,交易成本较小。2004年,在原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肖庆隆的介绍下,黎强准备收购由钢城公司文国禄经营管理的100辆特钢厂长安牌生活服务车,并许诺肖庆隆以干股和共同经营。在收购过程中,文国禄等人与东赢公司张林东之间因竞购长安牌生活服务车引发矛盾。同年上半年的一天,黎强安排其手下邀约十几名社会人员到特钢厂,对部分已被东赢公司收购的长安牌生活服务车进行威胁。最终肖庆隆促成黎强的渝强公司与文国禄的钢城按比例合作经营特钢厂的70辆生活服务车。作为回报,2004年5月19日和11月1日,黎强先后将20万元和28万元存入肖庆隆账户。有组织犯罪者不仅利用了腐败官员谋取私利的心理,还利用了腐败官员的惧怕心理以获得保护。其次,利用腐败进行扩张。仅仅靠简单的暴力手段来积累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有组织犯罪者所抛弃,他们很清醒权力在社会中无所不能的价值。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只能称之为“模拟市场经济体制”,它和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在于一点: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的功能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承担;而我国由于种种无法规避的历史原因,资源配置的功能却是由政府部门承担,变形的权力之手介入资源配置,导致腐败丛生、权力寻租活动猖獗。于是,有组织犯罪者通过腐败贿赂官员,将自己的意愿通过官员手中的权力进行“合法”形式的实现。在从事犯罪活动时,政府官员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方便,“合法”进入国家经济部门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特殊市场的垄断以取得更大利润。

(二)腐败对有组织犯罪的需求。在建国执政的前30年中,由于干部队伍是从长期革命战争中走过来的,当时实行的又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贪污腐败的违法成本极大。然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部分群体得以迅速暴富,这也刺激了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当前党内外民众意见最集中而又似乎无能为力的有四个方面:官场腐败、经济腐败、职务腐败和亲属腐败。“有权无钱,以权换钱;有钱无权,以钱换权;用我手中钱,买你手中权,靠权行方便,合伙赚大钱!”官商勾结,以权谋财,腐败官员与有组织犯罪势力相勾结,“白道黑道通吃”。知情人透露,重庆市信访办公室二处领导姜某给予黎强多次“帮助”。姜某早在1995年就与黎强结识,姜某的儿子认黎强为“干爸”。2000年黎强挑起的两起公交车司机和家属集体上访事件中,黎强均给姜某“打招呼”,请求其“加快办事”,向市政府“反映情况”。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失衡、失制,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在“黎强”案中,据检方诉称,通过贿赂拉拢等手段,重庆市级信访部门的一名官员也成了黎强的“内线”,该名官员通过协调关系等手段帮助黎强获取营运指标等利益。如此,黎强逐渐形成了一套屡试不爽的套路:先投入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然后用砸车、堵路等暴力手段,排挤、打压营运线路上的其他客运公司,继而通过操纵集体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部门施压,从而获取营运指标等利益。

(三)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的相互促进。腐败是滋生有组织犯罪的温床,促进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而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升级发展,又进一步加剧了腐败。一般而言,两者共生的形态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形态前进的。在有组织犯罪的萌芽时期,腐败通常是发生在基层组织中,基层地方官员在接受贿赂后,对其有组织犯罪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扩大,“黑手”向不同领域壮大自己的势力,这时候就需要更大的“保护伞”来为自己遮风挡雨,保驾护航。于是被腐败的官员级别层层递增,更多高官涉足并构筑越来越庞大的“保护伞”。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者还谋求“成功转型”,亲自进入政界,去谋得一官半职,积极渗透、缠绕、控制国家和地区的权力。有组织犯罪者主要使用三种手段:一是经济上“漂白”,以非法所得进军合法行业;二是形象上“贴金”,摇身一变成为冠冕堂皇的“成功人士”、“慈善人士”、“红顶企业家”;三是政治上“染红”,千方百计博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寻求“保护伞”。黎强头顶的“红帽子”就有一大堆:重庆市人大代表、巴南区政协常委、区工商联会长、市道路运输商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等。而且他们也伺机安插和培养自己的人员进入政界,获得一定的地位和掌握一定的权力,直接为其服务。黎强手下的渝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何永红,也拥有巴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这样,在有组织犯罪集团与政府官员之间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黑白混淆的格局。

三、结语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埃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倾向于腐败。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依然普遍,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权力没有了制约,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不够完善,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官僚作风严重,缺少多渠道的监督方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不搞暗箱操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此过程也是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从而增加了腐败机会、助长了腐败行为。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争夺非常激烈,而经济发展、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各行业之间的贫富也有很大差别,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在此种情况下,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

以黎强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已经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然而,他们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长时间内却不会消失。他们不仅危害了一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扭曲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被横扫的棍棒所取代,威逼恐吓、欺诈利诱变成了所谓成功的捷径,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地方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韩国通过清算“黑暗历史”,朝着建立公正社会的目标前进。我们同样需要作出选择,清除掉社会发展中的“癌细胞”,给健康细胞生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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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4-3040(2010)03-0066-03

2010-03-29

代孟良,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警察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海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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