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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对策

2010-08-15□陈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嫌疑人

□陈 艳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犯罪问题研究 主持人:徐公社,金 诚

浅谈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对策

□陈 艳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因严重侵害众多群众的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加强此类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可从建立情报预警信息网络体系、提高经侦民警侦办案件能力、依靠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种力量建立预控机制等方面设计对策思路。

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防控对策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爆发大量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社会稳定。如何加强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是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试结合浙江省的实际,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防控对策作些探讨。

一、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指由经济犯罪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有部分群众参与,具有一定诉求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哄抢企业物资、集会、聚众闹事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从浙江省近几年情况来看,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①此类经济犯罪表现形式多样,作案手段隐蔽,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类、非法传销类、合同诈骗类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追赃难,往往给受骗单位或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浙江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据浙江经侦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2009年1-9月份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35起,涉案金额46.1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49.6%。这些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后受害群众往往情绪激动,在追回损失的利益驱使下,采取集体上访、越访,甚至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如丽水银泰房产非法集资案、东阳吴英非法集资案、宁波华晨房产公司合同诈骗案、宁波王晓依房产诈骗案等,都毫无例外地引发了不同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因村干部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村干部在撤村建居、土地征用、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等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村集体利益并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宁波江东区部分村民举报原村干部存在侵占集体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后,涉案村干部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但仍有部分村民对查处结果不满并多次到中央、省市等有关部门集体上访。此类群体性事件处置较困难,是农村维稳问题中重要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三)因经济犯罪嫌疑人拖欠员工薪酬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造成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近年来,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在浙江频频发生,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因为缺乏融资渠道,大肆进行非法集资;还有一些皮包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获取公司登记,骗取企业和个人的信任,大肆进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一旦这些犯罪嫌疑人携款逃匿,必将造成公司员工讨薪无门,进而引发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

二、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相对于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劳资矛盾纠纷、土地征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事件参与人员的经济诉求突出。现在绝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与经济诉求有关,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受害群众表面上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实际上是希望通过给政府施压尽可能多的获取经济利益,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处罚则缺乏关注热情。因此,能否追回受害群众的绝大部分损失,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起关键作用。

(二)矛盾焦点指向明确,利益无关人员很少涉及。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直接利害者与利益无关者相交织、合理诉求与无理取闹相交织、群众自发与少数别有用心者相交织。而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利益无关人员很少涉及,同时受害群众的利益诉求指向的对象明确,一般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正确引导、及时侦办并积极追回经济损失,一般不会导致事态恶化。

(三)事件发展趋向反复性,处置较为困难。一些经济犯罪案发初始,经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其引发的上访事件等往往很快平息下来,但等到司法程序全部终结时,如果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仍无法挽回,则受害群众就会再次集体上访、越访,甚至偏激地认为损失无法挽回是因政府或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这类群体性事件趋向反复性,事态发展存在很多变数,处置较为困难。

(四)受害群众倾向采用软暴力方式。大部分受害群众因贪利和盲目从众而上当受骗,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其合理诉求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解决,因而矛盾指向初始一般为犯罪嫌疑人,不会指向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较多采用缠访、复访、哭闹扮弱、博取社会同情的软暴力方式,很少采取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等对抗性、暴力化行为。其中,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受害群众,往往采用越级上访、甚至动用社会关系向有关部门施压,以尽可能及早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

三、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情报预警工作不到位。

1.经侦情报基础工作薄弱。经侦情报网络建设起步较晚,情报来源渠道面窄量少且信息研判不到位,致使经侦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隐藏在企业合法外衣里面的内幕性、可预警性的有价值线索。另外,经侦部门对于本地区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债务等基本情况缺乏有效的获取途径,未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预警工作相对滞后。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是在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携款逃匿后,经侦部门才立案调查,未能在案发前及时发现,从而错过了最佳防控时机,致使受害群众人多面广。

2.公安经侦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不畅通。近年来,浙江的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与工商、烟草、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联络室,但各行政执法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真正落实与公安经侦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制度,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违法分子在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后轻易逃避刑事处罚,未能进入相应的司法程序。

(二)经侦民警侦办涉稳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有限。经侦部门是公安队伍中一支年轻的队伍,平时在维稳工作方面相对缺乏疏导化解的经验。同时,办案民警的执法能力和公安业务水平发展不均衡,在把握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以及追赃等方面存在差距。尤其针对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其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往往简单应付敷衍了事,没有做好接访解释工作。办案中尚有取证不全、追赃不及时、强制措施不到位等办案效率欠佳的行为,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赃款无法追回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追赃困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因素。

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群众的首要目的是希望司法机关积极追缴赃款,挽回自身损失。然而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追赃问题始终是困扰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近三年来杭州地区经济案件的追赃数据为:2006年追赃2.20亿元,追缴率为66.07%;2007年追赃3.03亿元,追缴率为56.74%;2008年追赃57397.81万元,追赃率为59.09%。受害群众的迫切要求与现实工作中追赃困难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此类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客观因素。

(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部分涉稳经济犯罪案件在案发前往往有明显的反常迹象,但是,由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疏于日常监管,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如金融部门对可疑的重大资金流向不按规定进行报备,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早介入调查。再如有些工商部门思想上不重视,对犯罪分子变换手法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仅以“非法经营”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疯狂作案,给受害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各种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更有犯罪分子利用工商部门对公司登记注册审查不严,勾结或骗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其他的证明文件注册成立“合法”公司,骗取群众信任,为合同诈骗、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埋下伏笔。

四、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对策

对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言,事发后的有效处置固然关键,但事发前的防控工作尤为重要,更能有效地消除那些初见端倪的维稳隐患。

(一)建立情报预警信息网络体系。因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报预警信息网络体系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建立经侦联络员制度,拓宽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经侦部门通过在派出所物建经侦联络员,发挥他们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及时发现涉稳经济犯罪线索,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转移或隐匿财产,严防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强化阵地控制,以获取重点行业、企业、中介机构等涉稳风险信息。首先,以基层派出所为依托,对涉稳经济犯罪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摸清底数,分别立档建册,依靠重点单位治保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强化阵地控制。其次,经侦部门要深化对重点行业、涉稳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阵地控制,构建秘密力量和职业据点,建立高密度、多元化的情报信息网络。

3.依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打击经济犯罪时所获取的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经济犯罪信息,建立经济犯罪的黑名单或数据库,加强对前科人员、重点人员、涉稳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4.加强经侦部门与公安其他职能部门及检察院、法院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相关单位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的实战经验,与这些部门加强交流和合作,能提高涉稳经济犯罪情报预警信息的采集能力和防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5.建立健全行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借助此信息平台,可以及早预警并落实防控措施,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如人民银行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可疑资金流动、现金管理、假币、信用卡管理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可以让经侦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做到“早预测、早反应、早应对”。工商部门发布的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信息,能让经侦部门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状况,加强对中小企业突发经济事件的预警。同时,公安机关发布在信息平台上的经济犯罪黑名单或预警信息,能让相关部门及早落实防控措施。

(二)提高经侦民警侦办涉稳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涉稳经济犯罪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众众多,在侦查期间稍有处理不妥,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侦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把握刑事立案标准和程序。受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时,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把握刑事立案标准和程序,并做好初查工作。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首先应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并及时侦查、快速破案;对于不够立案标准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及时疏导化解。把握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经侦部门启动司法程序的关键,对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事态恶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对人、财物慎用强制措施。一是对经济犯罪嫌疑人须慎用强制措施。有些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如企业的法人,对他们的处理往往涉及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兴衰,急于对此类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混乱、资产流失,甚至停产乃至员工集体讨薪等不安定局面。二是对财物采取冻结、扣押以及查封等强制措施时,需把握合适的时机以及合理的财物。为了防止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财产被恶意转移,在立案之前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经侦部门可以采取民事保全措施,使涉案企业资产和经营账户“封而可启,冻而能流”,且冻结的款项和查封、扣押的财物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涉案金额和涉案财物。

3.及时追缴赃款。提高追赃率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经侦民警在开展追缴赃款工作时应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强化追赃意识,追赃时机前移。实行立案审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赃同步化,防止延误时机导致赃款赃物被转移、隐匿。二是灵活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在追赃的过程中,不仅要采用搜查、扣押、查封、查询、冻结等手段,还要动员受害群众提供线索或布建秘密力量等加强销赃渠道上的控、堵措施。三是耐心做好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办案民警要从法律、道德角度分析利弊,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只有积极退赃才是获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最好途径。同时,耐心做好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退缴赃款。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要实现追赃和打击并重,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依靠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种力量建立预控机制。依靠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种力量建立的预控机制是指在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之初预先进行防控,从而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工作机制。它通过不稳定因素排查机制、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部门联动制度以及舆论宣传引导制度的运用,及时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1.完善公安机关走访制度,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机制。公安机关要坚持定期排查与专项走访调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各类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按矛盾类型、发生时间、引发原因、调解难易程度进行分门别类,立档建册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实行追踪管理、超前疏导化解。

2.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部门联动制度,共同遏制群体性事件苗头。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仅靠公安机关独立化解矛盾往往难以奏效,必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上下联动、协调运行的工作格局。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优势,及早发现涉稳经济犯罪线索并及时启用联动机制进行有效打击。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公司登记、大额资金报备、企业准入等制度,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有效堵塞经济管理漏洞,挤压犯罪空间。例如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的日常监控,发现公司、企业在短时期内有资金异常现象,在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前及时提示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将有效地减少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涉案单位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及时赶到,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防止事态恶化。

3.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加强预警宣传。一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对非法集资、传销、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剖析,阐明其危害性和风险性,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方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理性投资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积极发布预警信息,使群众及早防范。二是此类经济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同时,应主动与媒体沟通,加强舆论引导,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注释:

①参见李旋,任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多维思考》,载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52页。

[1]李旋,任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多维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6).

[2]李宏,沙宇航.因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19).

[3]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4]潘丽颖.论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北京:中国知网,2009.

[5]苑海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成因分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6]王龙,孙祥美,刘国光.信息化背景下经济犯罪预警系统的建立[J].政法学刊,2009,(1).

[7]董群星.论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D].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北京:中国知网,2007.

D631.4

A

1674-3040(2010)03-0062-04

2010-04-25

陈艳,浙江警察学院2007级经侦专业学生。本文由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郑群教授指导。

(责任编辑:王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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