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的危害与回收
2010-08-15韩为莲
韩为莲
(江苏省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江苏徐州 221000)
过期药品的危害与回收
韩为莲
(江苏省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江苏徐州 2210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健康观念和意识不断加强,许多居民备药缺乏计划性,盲目买药,致使过期药较多。过期药品不但给家庭造成较大的浪费,而且给社会、环境、人们健康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认清过期药品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过期药品,是确保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客观要求。
药品有效期;过期药品;危害;回收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因此,认清过期药品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过期药品,是确保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客观要求[1]。
1 过期药品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健康观念和意识不断加强,我国非处方管理制度的实施,消费者不需医生处方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非处方药品,很多市民家中都准备有小药箱。现在各地药店开得越来越多,为了吸引顾客,一些药店让顾客办理会员卡,每个月在一些特定的日子打折优惠。好多市民每个月基本都去药店买一些自己可要可不要的药品,导致自己家的药箱过期药增多。但很多人都没有清理药品的习惯,甚至在有小病吃药的时候,也很少关注自己吃的药品是否已经过期。对于过期药品的危害,他们表示自己并没有太多关注。药监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52.4%的家庭设有家庭小药箱。但是,高达73.6%的家庭却忽视了药品的储存条件,更有至少八成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九成被调查者有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的经历,而这一问题在农村则更为严重[2]。
2 过期药品的危害
2.1 过期药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药品一旦过了有效期就成为劣药,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疗效,还可能加大药品的毒副作用,服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如,维生素C在空气中放置时间过长,容易被氧化,而氧化后的维生素C对人体有害。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过期,则容易引发过敏和休克。
2.2 过期药品会成为家庭中的健康隐患
大多数药品过期后容易分解、蒸发,散发出有害气体,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时会对人体呼吸道产生危害。冲剂、蜜丸等加入赋型剂的药品,在一定温度下会发生霉变,滋生细菌,而这种霉变用肉眼是难以识辨的[3]。
2.3 过期药品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
由于对过期药品缺乏完善的回收机制和监督制度,社会中部分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将过期药品回收后,通过更改包装、篡改批号等,又进入药品市场,流入农村、小型医疗机构等销售渠道,干扰正常的药品销售市场,不仅使患者贻误治疗,而且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3 过期药品的合理回收
3.1 做好过期药品回收的宣传工作。
当今社会,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对老百姓思想、生活影响很大。药监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手段,与媒体长期合作,将过期药品回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由各媒体推向社会,以公益广告、公益明星参与的形式长期在各种媒体上广泛宣传,让百姓认识到过期药品的危害和无偿回收过期药品的义务与意义。
3.2 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制度建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过期药品登记制度,由各回收点对药品的品名、数量、批号进行登记,同时要建立统一销毁制度。还要对每个回收点确定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劳动补贴或奖励。
3.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回收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在过期药品回收中充分发挥药监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定点回收前,要对制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定点回收计划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考察;回收过程中,要对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对回收后过期药品的处理实施销毁监督。
3.4 采取激励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对积极承担过期药品回收任务且回收效果良好的企业与单位,通过全程考核,评选优秀企业,入选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中享有优惠待遇及政策,以激励过期药品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药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关注。尤其是我国目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合理应用、回收过期药品等问题还不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医药的期望和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对过期药品回收的意识,加强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制度建设,有效实施回收工作是新时期确保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和医药事业兴旺发达的客观要求[4]。
[1]王爱军,张丽敏,张文利.过期药品回收现状调查[J].首都医药,2008,15(24):9.
[2]易学明,李金恒,花建华,等.执业药师必备手册[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451-455.
[3]彦玲,吴彬,盛睿,等.过期药品回收立法势在必行[J].中国药事,2007,21(6):379.
[4]王鹏.回收过期药品,药监当仁不让[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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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4721(2010)10(b)-1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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