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科普传播的“媒介歧视”
2010-08-15爽辽宁广播电视台总编室辽宁沈阳110003
姜 海,梁 爽辽宁广播电视台总编室,辽宁沈阳 110003
在今天大众媒体五花八门、林林总总的节目和报道中,总有一些领域和形态是媒体乐于追捧和津津乐道的。报纸上的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和花边新闻,电视上的娱乐节目、电视剧等等,都已经在不经意间占据了人们的视野。相反,在倡导“科教兴国”的大背景下,相对于某些节目的繁荣与昌盛而言,大众媒体中的科普传播显得萧条了许多,平静了许多。对于已经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大众媒体而言,追求收视率、追求发行量、追求市场占有率等等为媒体生存而设定的硬性的指标压力的驱使下,科普传播在众多的强势媒体眼中,已然被弱化甚至有边缘化的危险。
1 大众媒体科普传播的现状
当人类进入21世纪,当现代科技正在更大程度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的时候,大众媒体的从业者、科普传播的从业者不得不面对这样的比较尴尬的事实:科普创作队伍老化,科学传播人才流失的状况也非常突出。几年前由科技部和文化部联合资助的课题—“我国公众闲暇时间文化精神生活状况的调查与研究”表明,近10年来,整个科普报刊杂志系统约流失了1/3的年轻骨干。同时,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深化改革,所有的科普期刊都面临着改制的压力。在改制为企业后,优胜劣汰便成为其按市场规律竞争的法则。
再来看看笔者供职的电视领域。根据《2005年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数据分析报告》,电视是我国公众接触最多的传播媒体,有76.2%的人每天接触电视,13.3%的人每周有3~5天接触电视,7.8%的人每周有1~2天接触电视,不接触的人仅有2.7%。调查认为电视是公众获得科技信息最主要的渠道,比例为91%。CSM(艾杰比尼尔森)2006年的研究数据表明,目前中国内地年龄在4岁及以上的电视观众规模达到11亿9 900万人,占全国4岁及以上人口的95.84%。不难看出,在媒体竞争加剧的今天,作为强势媒体,电视在大众传播方面的霸主地位已经不容动摇,占有最大的受众规模。应该说,在传播科普的过程中,电视以其特有的直观和生动等特点,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同电视本身所蕴含的巨大潜力相比,发挥电视的科普传播功能仍然任重而道远。
据2008年12月11日的人民网报道,武汉市科教影视协会理事长,连续十多年担任中央电视台大型科教电视栏目“科技之光”主编的赵致真公开表示电视科普呈日渐萎缩的态势。他说:“科技电视频道的发展是科普工作的当务之急[1]。”
赵致真认为,当前要从整体上和战略上使中国的科普面貌发生根本改变,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尽快开办一个免费的、覆盖全国的科技电视频道。因为无论从声势、规模、容量、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电视的能量至今仍然是其他科普形式所不能比拟的。如果电视业依然按兵不动的话,整个科普事业会损失掉半壁江山。目前我国各级电视台科教频道的科技栏目比例偏低,自制栏目少且重复播放现象严重;频道定位不清晰,科普节目很难在黄金时间播出,综艺栏目在科教频道占主角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科普传播的效果。
2 科普传播受到“媒介歧视”
何谓媒介歧视?它是指传媒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显然,在我国,热爱科学的读者和受众并不能称之为“弱势群体”,但是至少在数量上并不能与更为广泛的其他受众相比。对于要靠广告的多少来生存的大众媒体,将科学传播至于边缘似乎也就理所应当了。换言之,这又何尝不是另一种歧视呢?
毋庸置疑,媒介歧视首先要归因于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随着我国传媒体制的改革,大众媒体已经成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于是,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大众媒体不折不扣的压力和动力。由此,广告主的目标消费者基本就等同于媒体的目标受众。大众媒介的传播和发行更注重向“有点权,有点钱,有点品位,有点闲(休闲)”的“四有新人”倾斜,而农民、下岗工人等“小人物”在媒介中往往成为“缺席者”和“失语者”。显然,科普传播的受众和影响力都是有限的,这也就很难获得广告主和媒体的青睐。长此以往,科普传播的受众便成为一个逐渐被边缘化的群体。他们不入广告主的法眼,自然也就不会获得媒体的特别青睐。
大连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主任、教授郑保章认为:“媒介歧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加剧他们的信息贫乏并陷入恶性循环,同时也有碍于大众媒介的自身发展,导致媒介市场的结构性失衡,从而弱化大众媒介公平、公正的环境监测和社会沟通功能[2]。”
当然,就科普传播而言,造成“媒介歧视”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特有的宣传体制和机制造成的。我们大众所熟悉的科普,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是应当由各级科协来组织和完成的。当然,科协也会得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且也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立了自己的宣传渠道。但是,作为最有效的传播渠道—大众媒体,科协是没有管理权和指挥权的。因为大众媒体在行政隶属上属于各级宣传部和广电部门。他们拥有绝对优势的组织资源、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在传播活动中掌握着支配话语权和控制权,例如拥有组织资源的国家与社会高层管理者,他们掌管着媒介的管理,决定传播资源的分配,但是对于科普传播领域的报道和宣传,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必然的和硬性的要求。所以在新闻媒体中,政要、社会和商界知名人士常常占据着头条或重要的位置和版面,成为新闻报道的主体。不难看出,强势集团不仅是新闻来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在传播活动中他们不仅拥有媒介控制权和使用权,也具有支配性的话语权,积极进行信息传播活动。
综上,媒介歧视不是单纯的传播学问题,而是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多种因素交叉形成的。消除媒介歧视,给予科普传播更多的话语权,要靠政府、媒体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3 科普传播“媒介歧视”的消除
我国的《科普法》第十六条作了如下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在这个表述中,用了“应当”两个字对媒体做了要求。但是,并没有具体的量的指标。已经走上产业化之路的大众媒体,无疑要把市场的利益放在显著的位置。否则,媒体便无法生存或者生存质量不高。但是,以此为“媒介歧视”的理由和借口,却又违背了我国媒体的宗旨。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科协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者说是事业性组织,而大众媒体则隶属于宣传部门和广电系统,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二元结构”组织。这就是典型的体制的两难—中国的媒体是国有体制,但是要靠商业体制赚钱来生存。有人称之为“一元体制、二元运作”。所以,实现媒体产业化和科普公益性的折衷,消除“媒介歧视”,一方面,必须明确媒体的社会效益必须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相统一;另一方面,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让媒体成为科普传播事业型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媒介对科普传播的“歧视”,强化传媒在科普传播过程中的社会责任。
3.1 我国的媒体兼有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
中国的传媒业在上世纪70年代末实现社会转型之前是单一的事业属性,基本上按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承担党和政府赋予的宣传报道任务。这时的传媒业习惯上被称为“新闻事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开始实现转型,中国传媒业的功能和属性才逐渐发生变化,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传媒业被改革的洪流推向了市场,其产业属性日渐明显,双重属性的格局得以形成。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保卫认为,“中国传媒业在社会功能上的这些变化,逐渐凸现出传媒业作为一种新闻与信息媒介的性质,也显示出传媒业作为以传播新闻为主要手段满足人们信息需要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属性,同时还逐渐衍生出了传媒业的产业属性。因为正是这些多样化功能的形成,使得传媒业有了适应市场需要,作为产业经营,实现社会化生产,追求经济效益的价值与条件[3]。”
我国媒体的事业性和产业性这两个属性之间是一种互为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也为大众媒体消除“媒介歧视”奠定了理论基础。应当承认,在社会转型期将媒体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认识传媒业的产业属性,有助于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来搞好媒介的发展和经营,但是如果只是把传媒业作为一般的产业和企业来经营也容易带来一些弊端。这时候,更需要把媒体按照公共事业管理的模式来运行。在此过程中,过分强调它的产业和企业特征和属性,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会损害它作为社会文化事业的特征和属性,使它不顾公众利益和社会效果,背弃它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导致新闻传播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在认识传媒业的产业属性的时候,一定要认清它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单位,不是一般的经济实体,它是生产政治性、思想性很强的精神产品的文化产业,它的生产和经营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去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3.2 媒体的科普传播需要政府财政和政策的支持
1)媒体进行科普传播应当获得政策扶持。我国的《科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媒体的科普传播应该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开办科普传播的频道、科普节目和科普版面的媒体,国家可按科普节目的时间长短、版面的大小等进行相应地税收减免,同时根据相应的收视率、发行量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另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引导媒体科普传播的产业化、市场化,引导民间资本向媒体中的科普栏目、版面等注入。
2)在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中,很少有单列的科普传播经费,科普传播的费用大多包含在科研投入中。在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的大背景下,用于科普传播的费用往往难以得到优先保证,这就严重制约着科研人员的科普传播活动,从而妨碍科技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在对科研项目的评估上,引入科普传播效果的考核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毕竟,纳税人有权利通过最简单、最通俗的科普传播的方式,了解科学家以及科技工作者科学研究的方法、方式、内容和意义等。
3)媒体的科普传播需要财政投入。《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都对加强大众传媒的科普传播能力进行了规定。2007年年初在《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上,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同央视科教频道合办了科技栏目“科技人生”等。但是,从总体上说,政府每年安排的科普专项经费多数投入到大型的科普活动、科普场馆建设等方面,用于电视等媒体开设科普节目,科普板块,制作科普作品的比例相当小。所以,并不受广告投资商青睐的科普节目理应获得政府财政的投入和扶持。
“科教类专业频道通常需要较大的投入,以探索频道为例,一期50分钟的节目基本投资要达到100万美元。”而据了解,央视最著名的科学栏目《走近科学》的经费投入在科普类节目中称得上是高的,但每期的投入也不过4万元人民币。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亮相荧屏的国产科普题材电视片很少。上海教育电视台节目部统筹潘伟平曾谈到,很多人认为科普电视片是小制作,殊不知想要真正做到位,需要雄厚的资金投入。“用三维动画演示一些科学原理既直观又准确,但是每秒的制作费用就高达600~900元,一个原理演示10秒钟,总成本可想而知。科普题材资金投入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更多关注。”
媒体的科普传播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消除“媒介歧视”确实是一个艰巨而又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媒体的自觉担当、需要科学家共同体的参与、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还需要政府扶上马再送上一程。这个过程可能不是简单的,但意义肯定是深远的。
[1]魏艳.赵致真叹息央视十套 痛心电视科普萎缩.http://scitech.people.com.cn/GB/8498484.html.
[2]郑保章.“媒介歧视”有碍大众媒介的自身发展[J].新闻与写作,2004(8).
[3]郑保卫.事业性和产业性:转型期中国传媒业双重属性解读.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网.http://cjr.zjol.com.cn/,200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