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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水电物业等单位不得出售公民信息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8期
关键词:电子政务法人物业

浙江:金融水电物业等单位不得出售公民信息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近年来,浙江省信息化工作取得快速发展,“数字浙江”建设深入推进,信息化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而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浙江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有效提高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为推进政府信息化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完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条例规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此外,条例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了一系列的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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