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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廉政建设路径之思考

2010-08-15张存生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3期
关键词:德治腐败权力

张存生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河南 漯河 462000)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是一个集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更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举措。我们只有刨根堵源,坚持不懈,才能将廉政建设落到实处,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一、加强德治: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腐败的思想动因

现阶段腐败的滋长蔓延,根源之一在于一些党员干部自身思想道德防线的失守。这就决定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下功夫祛除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病毒,疗救其道德上的缺失,使之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崇尚德治,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一大特色。运用德治手段清除腐败,要求我们既要注意从传统精神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更要赋予“德治”以合乎时代要求的新鲜内容。近几年来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的“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八荣八耻等教育活动,就是我党创造性地运用“着重从思想上、政治上建设党、在党内大力加强德治”的崭新实践。从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以德治党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当前我们在党内实施德治着重是要把握以下基本点:

1.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取向。腐败分子之所以“孜孜于利之求,营营于名之苟”,关键在于其价值观的错位。所以,从源头上治腐,必须把矫正价值观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基本理论的学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摆正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自觉地将党内生活原则与市场经济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区别开来,绝不能将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引进党内政治生活之中。要自觉处理好“为民奉献”与“向民索取”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的自我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做到不为物累,不为名惑,不为利迷,以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高尚的人格保证廉洁自爱。

2.要加强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把“双刃剑”,从源头上治腐,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而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角色,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正确处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为民做主与代民做主的关系,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观点,人民的权力必须用之于民、服务于民、造福于民,增强“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意识,增强掌权为民,用权富民的自觉性。

3.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树立正确的享乐观。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之一,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只有在全党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艰苦奋斗的教育和实践,才能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正确处理好“一人独乐”和“与民同乐”的关系,抵制灯红酒绿的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要通过艰苦奋斗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克服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习气。要通过教育,在干部队伍中树立百折不挠、顽强拼搏的坚韧斗志;自强不息、勇往直前的进取精神;不怕牺牲、忘我奉献、不懈追求的坚强毅力;埋头苦干、勤勤恳恳的务实作风;党性忧患、居安思危的清醒态度;富贵不淫、贫贱不移的高尚情操。一句话,就是要增强拒腐防变的自我免疫能力。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反腐败是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较量。因此,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仅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还要加强面向全体公民的廉洁教育。有些国家腐败发案率较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重视全民廉洁教育,社会文明程度较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成功的反腐败策略不仅包括执行和查处,还应包括预防和社区教育。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廉洁教育进校园,在大中小学开设廉洁教育课程;推动廉洁教育进企业,引导商务人员遵规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廉洁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努力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教育的重要功能就是净化人的灵魂。要认真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积极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反腐倡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努力贴近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做到入情入理、入耳入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面宣传为主和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网上宣传队伍建设。

二、加强法治:构筑牢固的党纪国法防线,封堵权力腐败通道

腐败行为很多,但细细分析,都与法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是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具体包括私用和滥用两种。但不管是权力私用型腐败,还是权力滥用型腐败,都是超出了法定的范围,是对法律的践踏。腐败分子之所以得逞,也往往是利用法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混水摸鱼。

用法律的手段反腐败,就要用法律的视角分析腐败现象。腐败离不开权力,而权力又源自法律的赋予,法律是研究腐败现象的逻辑起点。从法律、权力、腐败的关系看:在权力的赋予、获得、行使过程及产生结果等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有,这些规定是否严谨、科学;对这些规定能否严格公正地执行;违反了这些规定能否受到相应的处罚等,都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着力点。实际上腐败问题也主要是由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或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因此,法律还是治理腐败行为的逻辑起点。

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反腐败呢?

1.要通过立法,完善法制。要针对我们某些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该立法的立法,该建制的建制,做到有法可依。要注意法制的配套建设,力求条文的完善、科学。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法律与纪律的关系。法律和纪律是互补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者对行为的控制效果是不同的,相比而言,法律的控制力要大一些、控制效果要好一些,因此,当纪律对某一行为难以控制时,要上升为法律加以调整。二是要处理好轻重罚则的问题。用轻罚则,还是用重罚则,要看哪种罚则对该行为的控制效果好,并能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效应;否则,就要及时调整、转化。

2.要大力纠正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现象。法治能不能“治”,关键在于违法违纪案件是否从严查处,对腐败分子是不是依法严惩不贷。因此,必须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更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果断处理。对目无法纪,胆敢以身试法、胡作非为的干部,如胡长清、成克杰之流,必须用重刑,做到不论是谁,无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决不手软。同时,对有些领导干部为违法违纪者说情开脱、有些单位不按处分决定执行纪律,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对袒护、包庇违法违纪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等错误行为,更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纪的威力,有效地堵住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

3.要强化以法制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因此,我们一定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对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努力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特别要深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要坚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此外,要真正做到减少以至根本遏制权力腐败,还必须适当分解并合理配置权力,把决策、执行、监督等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切实改变过分集权于个人的状况;规范财权、用人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运作程序,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的监控机制,对权钱交易、买官卖官之类的腐败行为实施重点防范;完善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提高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地位,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作用,使之真正能依法制权、以权制权。

三、以善治为目标,完善防治腐败体制,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公共生活。一个以实行善治为目标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公民参与)、透明、法治、廉洁、高效的政府。从管理不善,走向善治,最主要的是要对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着力解决激励机制的扭曲、机关结构畸形和约束机制乏力等机制性缺陷问题,具体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促进政务公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政务公开的积极探索,应当将这些探索进一步规范化,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政备公开工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实行会议公开。除了确需保密的会议外,会议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允许公众旁听,会议记录对公众开放,允许新闻媒体全程报道会议内容,会议投票结果公开等。二是政府文档向公众开放。政府的法规、文件、档案资料等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要允许公众自由查阅和使用。即使是保密的文件档案也要实行定期解密制度。三是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新闻封锁和打击报复批评性报道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实行“电子民主”。电子民主是指利用现代电子手段架起政府与公众互动沟通的桥梁,内容包括电子会议、电子民调(指利用电话、因特网等进行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电子政务等。

2.要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一是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他们的工资水平达到社会中等收入水平,实行“中薪保廉。”二是适当拉开不同职级公务员的工资差距,使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他们担负的工作责任和实际贡献挂钩。三是参考新加坡模式建立廉政公积金(公务员个人出18%,单位出22%,相当于工资的40%,公务员退休时无腐败行为的则可获得这笔收入),增加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收入预期和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预期。要实现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化,逐步消除灰色收入,彻底杜绝黑色收入,旨在保证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化。为此要继续实行一系列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个人储蓄实名制等,并逐步上升为法律规定。要将干部的录用辞退、升降奖惩与本人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挂钩来,考试录用、考绩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等做法应当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行“正税养政”,该吃皇粮的一定要吃皇粮,坚决改正财政拨款预留缺口的做法,严格禁止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自行创收并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等做法。

四、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解决“不敢贪”的问题

要以严厉的惩腐手段惩治、震慑腐败,使廉者自觉律己,贪者自觉收敛。

1.要高筑腐败成本,形成倒逼的自律机制。小节不惩,大节必失。腐败犹如瘟疫,具有极强的传播性和扩散力,如果不从苗头抓起,不从小节抓起,必须酿成大贪,形成气候。纵观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横看海外其他国家地区,腐败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无不重视从小节抓起,从苗头抓起。元律规定,监守自盗的金额达到300贯处死;明律则更加严厉,监守自盗40贯即斩。法国《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我国近年来的反腐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总的看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对于一些小礼品、小红包,究竟达到什么界限就构成受贿,法律上没有量刑的依据,党纪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样导致一些干部滋生“小节无妨”的自慰心理,从而助长腐败之风滋生漫延。因此,根治腐败问题,对苗头性问题要看重,对小节问题要深究,只要是受贿行为,数额小也必须追究,从严处分,使党政干部害怕“得不偿失"而形成倒逼的自律机制。

2.要实行责任连带,形成良性社会劝导机制。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其行为往往也受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对个体成长影响较大的亲近群体如亲属、朋友、领导等,对人的行为更是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暗示作用。从反腐的角度讲,如果群体对个体的约束严厉、要求严格,则个体难以滋生腐败行为;如果群体对个体放任自流,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则个体容易出轨出格,滋生腐败。正因如此,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也可以大胆借鉴这一规律,实行腐败的责任连带追究,即一个人腐败要“罪”及其知情不报的亲近群体,“罪”及其主管领导、推荐的领导,使党政干部的亲近群体从关心自己利益出发来劝导干部廉洁从政,也使干部从亲近群体的整体利益出发来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现在,腐败现象之所以屡惩不止,关键就是惩治腐败往往只局限于对腐败分子个人的追究,而没有将腐败分子与其亲近群体捆在一起连带追究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甚至滋生“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冒险心理。所以,从源头上治腐,必须实行连带的责任追究制,但不能像我国封建社会的“连坐制”那样罪及无辜,必须把握好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对连带责任人的追究要与其过失相当,不能失之过重、过滥,但也不能无关痛痒。

3.要从严惩处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震慑机制。治国安民必须反腐,而惩治腐败必须从严。从近几年我国反腐倡廉的实践来看,由于加大惩腐的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对大要案件的查处,腐败现象蔓延的趋势明显得到遏制,这也表明了党中央“整治腐败决不手软”的坚强决心。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突出大要案件的查处,形成强大的反腐声威,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使心有贪念的人打消侥幸心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除了在量刑上从严从重外,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使腐败分子如过街老鼠声名扫地。这样,才能真正震慑腐败,腐败行为才能得到真正的遏制。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受到震慑,从腐败分子的前后处境对比中受到震慑,从而真正做到警钟长鸣,自觉做到“不汲汲于荣名,不戚戚于单位”,常怀亲民志、永藻清廉身。

4.要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广泛的立体监督机制。“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一个政府能够有效解决贪污”。这就是说,腐败斗争必须依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不正之风有真切的感受,群众是腐败的“天敌”。因此,要调动群众中间的一切积极因素,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公开办事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能够开展监督;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的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风气,形成反对和防止腐败的铜墙铁壁,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当前,在强化社会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方面,应当落实好以下几项具体措施:一是在制订反腐败制度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将草案公之于全社会进行讨论,不能脱离实际地闭门造车。二是抓好权力运作公开化建设,让权力“暗箱操作”为“阳光行动”,增强用权行为的透明度,防止幕后交易。要进一步抓好办事公开,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制度,公开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办事依据、职责、程序、纪律、时限、结果等。要实现工作程序法定化、议事规则制度化、办事行为规范化。这样,使监督人有充分的知情权,让公众雪亮的眼睛紧紧盯着权力主体的一举一动,使其一露腐败苗头即被发现和制裁。三是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让“八小时之外”亮起来。要不断拓宽监督的渠道,对公职人员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时间外的活动也要注意,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做到防微杜渐。四是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舆论监督也是对社会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重要力量。因此,要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的威力,在社会上造成巨大的舆论氛围,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大的影响,使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五、把德治与法治有机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

德治和法治作为治党治政的手段,各有其特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德治主要是依靠教育、劝谏、引导等方式,使人们接受正确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进而内化为一种自我约束力量。这种内在的道德力量一旦形成,往往能够长期地发挥自律作用,即使有时制度不全、无人监督,也能使人做到修身正己,自我完善。法治则是运用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法治的这种强制性作用对遏制腐败、震慑腐败分子是不可或缺的。

德治和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德治,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有力保证。因为只有依靠法治,发挥法律纪律武器的威力,依法惩处违法乱纪分子,才足以警示世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方。孤立地讲德治、搞教育,往往会显得软弱无力,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加强法治,也必须通过加强德治来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法律、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执行者缺乏内在的自我道德要求和自我约束力,不仅不会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相反还会千方百计去钻法津制度的空子,力图摆脱法律、制度的制约,那么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道理正在于此。因此,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防止只讲德治忽视法治的偏向,又要防止只抓法治不抓德治的偏向,努力做到德治与法治同时并举,双管齐下,相互渗透,融二为一。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成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腐败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祸害国家、祸害人民,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只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多策并举,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根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随着廉政建设的不断巩固和深化,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不久的将来,共和国一定会迎来法制建设上一个姹紫嫣红的美丽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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