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自由
2010-08-15邓锐
邓 锐
(南京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93)
“自由”远非什么新话题,然而现代社会的规格化、整齐划一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同时大大促进了人类的同化,导致个性被集体埋没、社会相当战胜个性,使得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具有新的意义。
一、古代人和现代人的自由
贡斯当曾对古代人和现代人的自由作了区分,“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以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1]而在现代社会,对每个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交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个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为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2]古代人的自由以国家为本位,但他们追求自由,只是表现为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重视每个公民在国家事务中应享的权利,却想不到他们个人的独立和自由的问题。而现代人的自由以个人为本位,有权利决定私人关系,注重个体发展的重要性。
二、密尔的功利主义个性自由观
现代人虽然想到了个人自由的问题,但自由的扩大也伴随着对自由的否定,在现代社会有着多重身份的我们也必受来自多方面的“奴役”:作为自然的生物,我们同其他自然物一样,受制于自然的必然性;作为文化的动物,我们受制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传统;作为政治的动物,我们受制于社会的组织和权威;作为思想的动物,我们常常在物质与精神间处于两难适应的境地。由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卷部分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3]受制于这样的现象,个性的发展尤其艰难。不同于许多思想家从天赋人权的绝对性上讨论自由,密尔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推导出了个性自由,注重自我发展。他认为个性或自我发展不仅是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源泉,也是个人自由的根本因素。他这样写道:“相应于每个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4]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归根到底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5]
三、个性自由的合法性限度
个性的目的并不在于个性本身,个性的发展只有放在人类的交往中才会丰富起来。没有人能唱独角戏,个体是几个群体的成员,小到家庭、邻里、学校、职场,大到城市、民族、国家。可见在社会大环境下习俗和社会体制的束缚不可避免,因此自由从束缚而生,自由不等于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包含着平衡与关系。个性自由应该是一种有秩序下的自由,这种秩序要求我们在各种体制下处理好自己意志与他人意志的外部和谐。“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6]在涉及他人自由的时候,一个人“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才能具有个性。[7]对于这个教义,如果有人认定它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上霜”的说法,认定它硬说人类彼此之间在生活中的行为上各不相干,硬说每人除非牵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应当涉身于他人的善待或福祉,那就是一个很大的误解。[8]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进步,在关涉社会生活的那部分人类受道德的约束应该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四、对个性自由威胁的现象
克尔凯戈尔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现代“大众”并不是由许多个人所组成的真实的共同体。它是由许多个人所组成的抽象的集合体。我们“处于一个消失自己的时刻”,大众之间彼此相似,我们在人群中找不到真正的自己,只能感觉出公众、大众、群众,并通过这种感觉力求与“他们”的意志保持一致,使每个人适应于被认可的标准。而今我们在处理许多社会实际事务时,多数人实际上都在失掉个性顺应大家,这种顺应取悦了别人但以牺牲我们内心的欢乐和情感为代价,也造成了许多道德上的麻风病者。与教育的扩展、交通工具的改善、商业和制造业的增加造成的同化不同,这种公众苟同的行为类似于“多数人的暴政”会造成一种集体无意识,具有杀人不见血的本事。“但为患之处就在,一般的想法却很少见到个人自动性这个东西具有什么价值,值得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注意。”[9]在现实生活中,如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我们首先应抱一种容忍的心态,“说一切人类存在都应当在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模型上构造出来,那是没有理由的。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惟有具有鲜活真实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才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个社会才会向积极和谐的方向发展。
[1][法]邦亚曼·贡斯当著,阎克文、刘满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自版:26.
[2][法]邦亚曼·贡斯当著,阎克文、刘满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自版:27.
[3][法]卢梭著,何:《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8.
[4][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67.
[5][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125.
[6][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81.
[7][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59.
[8][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82.
[9][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