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盛对新旧《唐书》的研究
2010-08-15刘涛
刘涛
(安徽大学历史系 安徽 合肥 230039)
王鸣盛(1722~1798),字凤喈,一字礼堂,别号西庄,晚号西沚,江苏嘉定(今属上海)人。乾隆十九年(1754)中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参与《五礼通考》的编修工作。为官历任侍读学士、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光禄寺卿。乾隆二十八年(1763),以母丧告归,居于苏州,居家三十年间,笔耕不辍。王鸣盛的代表作有《尚书后案》三十卷、《周礼军赋说》四卷、《十七史商榷》一百卷、《蛾术编》九十五卷。于经史之外,王鸣盛还著有诗文集《西庄始存稿》三十卷。
就乾嘉学术分野而言,惠栋与王鸣盛同属“吴派”。前期“吴派”的代表人物惠栋,在古文献学上表现出兼通经史的特点。王鸣盛与惠栋在学术上交往密切,其对王鸣盛的影响是巨大的。王鸣盛崇尚汉学,兼治史学,重视辨伪与考证。这些治学特点,在其著名的考史著作《十七史商榷》中有着集中体现。《十七史商榷》是王鸣盛校读十七史的考证笔记,此书以毛晋汲古阁的十七史为底本,旁及毛刻未收的《旧唐书》、《旧五代史》。以考证之法,对各个时期的正史进行考释,主要涉及史书的成书过程、史注的研究、史文的校勘与注释、典制史事的考辨几个方面。
《十七史商榷》中有二十四卷是关于两《唐书》的考证,由于《商榷》一书是笔记体,作者行文较为随意,在校勘史文、考证史事、增补史料上显得较为零散。可这种零散背后,是王鸣盛治史精神的浓缩。
一、王鸣盛对新旧《唐书》的校勘
《旧唐书》误字繁多,多为传抄误读所致。在校勘文字错讹方面,王鸣盛通过版本比对、上下文比对,以严谨的考据方法进行校勘。字形致误是导致古书文字错讹的重要原因。“荷校”条下:“‘三月,诏京兆尹、长安、万年令大索京畿富商。长安令薛苹荷校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至自缢。’‘校’,当作‘杖’。”(卷七十三)从字形上看,“校”与“杖”字体相近,此处讹误属于校勘学上的字形致误。同卷“韩旻斩朱泚”条下:“六月,幽州京士翰旻于彭原斩朱泚。传首至行在,京士,当作军士。”“京”字误作“军”字,亦属字形致误。
文义致误是对文义理解错误,而擅作更改,这也是史籍异文中普遍的现象。如“泚贼攻城”条下:“‘四年十月癸巳泚贼三面攻城。’此为朱泚攻奉天城,上文已甚明,不必复出‘泚’字。且‘泚贼’之称,不成文义。上下文皆云‘贼’,不云‘泚贼’也。‘泚’,校本改‘夜’。”(卷七十三)此处文字错讹即属于文义致误,其致误原因是对文章语句意义的理解错误、望文生义。王鸣盛指出这段文字不应该重复出现“泚”字,这有违于上下文义,显然是合理的。
在史书的流传中,雕版印刷时会出现很多错误,王鸣盛在考证中都一一加以指明。“臣固尉”条:“‘开成元年九月,复宋申锡尚书右丞同平章事,以其子慎徽为臣固尉。’‘臣’,当作‘城’。”(卷七十三)“臣”与“城”,二字音声相似,当为刻工听写错误所致。同卷“首将”条下:“贞元元年三月,李希烈陷南阳,杀首将黄金岳。‘首’,当作‘守’。”此亦当为语音致误。“德宗纪首误字”条:“《旧德宗纪》首:‘大历十四年六月,诸州刺史上佐令后准式入计。’‘令’,当作‘今’。十月,散官豢猪三十头给贫民。新纪作‘三千’,是。事见卢杞传。”卷七十二在此条中,王鸣盛结合《旧唐书·卢杞传》的记载,在同一书中前后互证,通观上下文义,正确订正了错讹。
文字倒置方面,王氏的考证亦颇多成就。“庸法新旧不同”(卷八十二)条云:“新《食货志》:‘授人以田,取之以租庸调之法,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二十日者租调皆免。’《旧书》:‘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二者既不同,《新》加役二十五日者、二十日者,亦似互误。”此处王氏依据上下文,发现《新唐书?食货志》中所存在的矛盾,指出“亦似互误”。按其讹谬类型区分,此处当为倒文。
文献学中所谓的文字衍羡,是指后人添加于原文的文字。例如“招讨使”(卷七十三)条云:“‘二年九月,以杭州刺史元全柔为黔中经略招讨使观察等使。’‘招讨’下‘使’字原本无,此衍。”笔者按,此处当是不明文义所致衍羡,王鸣盛依据原本校近本,甚确。又“沧州以成元”(卷七十四)条云:“‘二年二月,沧州以成元节度使王日简赐姓名全略。’‘以成元’三字衍。名下仍脱‘李’字。原本衍脱并同。”此处衍羡与脱文并存,王氏通观上下文义,一一指出,可见其治学之考究。
二、王鸣盛对新旧《唐书》的考证
王鸣盛考证新旧《唐书》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对史事的考释。这种考释,一是考证,将文献学的诸多方法运用于史事;一是注释,通过当时可见的历史文献,注解新旧《唐书》中的史事典故。具体而言,其考释的范围涵括了典制、地理、典故。
在“尊号谥法庙号陵名”(卷七十六)条下:“唐诸帝有生前所上之尊号……有崩后所上之尊号……此称为谥……凡此之类,皆或称谥,或称尊号者,蓋生上尊号,固起于唐,前世未有,即殁而上谥,前世亦用一字而已,无连累数字者。”在对唐代皇帝尊号的考证上,王氏归纳总结出了以上的体例,指出在与谥号相提并论的“尊号”,在皇帝生前即上呈于皇帝,这种典制实为唐朝的创制。王氏还指出,在唐朝之前,所谓的“尊号”只是用一字来表达,没有连续几个字的范例,由此可见多字并称的“尊号”,其体例是始于唐代。
在《旧唐书》地理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讹误。王鸣盛在考释史事的过程中,都一一将其指出。比如“池水县”(卷七十五):“五年十月,中书奏池水县武牢关云云。池,当作汜。”这显然是因为字形致误,而导致地名出现了错误。在“旧志与两汉志互异”(卷七十八)条中:“凡《地理志》叙首,辄历叙古初……。旧地志叙汉制与班志多同,然云:汉地南北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八里。二千,《班志》作三千,《通典》同。近本误,原本亦误。”王鸣盛依据《通典》与《汉书》中的数据,对《旧唐书》所载地理方面的史事展开的考释,是全面的。
三、王鸣盛对新旧《唐书》史料的增补和诠释
《十七史商榷》中在增补史料方面,王鸣盛往往根据其他传世文献补充新旧《唐书》内容。王氏以考据之法考诸史籍,其治史方法在具体表现上是“合一”的。这种合一,指的是其考史、评史、补史的过程是合一的,非区别对待的。他的这种治史方法,起到了在原书基础上增补材料的作用,不仅使事件前后贯通,脉络清楚,而且使与史实相关的内容更为充实。
在“四十七使”(卷七十八)条中,王鸣盛首先解释了“四十七使”的名称由来:“防御团练制置之名。……分列诸使,凡四十有七。……此四十七使,但言至德之后,非尽至德年中所立也。”然后又引《新唐书·百官志》:“于外官之首,先列元帅都统,此掌征伐,兵罢则省,非常设。其次则胪列五种。一曰节度,次曰观察,次曰团练,次曰防御,次曰经略,此则皆统领所部监司之官也。”在对《新唐书》与《旧唐书》考证比较后,王鸣盛发现:“独不见采访使。……至四十七使中不见采访,固由乾元已改为观察,其于职官志则竞不之及。”最后王鸣盛引用《通典》一百七十二卷中对唐朝州郡设置的记载,对原有史文补充道:“前既列十五采访理所,后又述十五部,逐部用小字分注所管之郡,虽不言采访,但为采访分十五道。余使皆否。则此定指采访无疑。”这种考、评、补三位一体的治史方法,可谓一气呵成,对后来之史家无疑提供了方法论上的理论支持。
在增补史实上,王鸣盛还十分注重利用其他学者的成果。“代宗年五十三”(卷七十三)条云:“新《代宗纪》:‘大历十四年五月辛酉,皇帝崩于紫宸内殿,年五十三。’”然后他引用吴缜《新唐书纠谬》第一卷中的“驳代宗母章敬吴皇后入宫事”,指出:“据此纪以推代宗生年,当为开元十五年丁卯岁。《旧纪》则不言年若干。”接着他又引用钱大昕的研究成果,“钱大昕云《唐会要》:‘代宗以开元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生,大历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崩,年五十四。’《新纪》非也。”在此条中,他详细考证了代宗的生卒年月,引用了吴缜《新唐书纠谬》和钱大昕的中的理论。足见王氏理论力求公允,凡所言皆有根据。
四、余论
王鸣盛自幼喜好史学,他自谓:“余束发好谈史学,将壮辍史而治经,经既竣,乃重理史业。”(《十七史商榷序》)王氏的治史之法,是将传统的考据学方法运用于历史古籍的整理研究之中,他以为“读史之法与读经小异而大同”,主张在大范围使用历史文献学方法的基础上,探寻史籍中的义理,考究历史中典制之实、事迹之实。
“实”是王鸣盛考证史籍所追求的根本,他的这种追求,来自于长期研究经学所获得的经验。由经入史后,王氏以为治经与治史殊途同归,“总归于务求切实之意则一也”。本着“求实”的精神,王鸣盛在史学领域的辨伪与校勘方面创获甚丰。具体到其对新旧《唐书》的研究上,王鸣盛是校勘与考实并重的,他以《旧唐书》考《新唐书》,在校勘史文、考辨史事的同时,再综合比对两部史书的特点与价值。这种不畏疑难,实事求是的考史精神,在史学方法上,无疑对后来研究和整理两《唐书》的学者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以期给将来的历史文献学方法体系的完善,
[1]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商务印书馆.1959.
[2]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2002.
[3]宋祁.欧阳修等.新唐书[M].中华书局.1975.
[4]李宗邺.中国历史要籍介绍[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