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基本原则的评价
——以《自杀论》为例
2010-08-15陈旭峰
陈旭峰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对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基本原则的评价
——以《自杀论》为例
陈旭峰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迪尔凯姆是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社会事实是其整个社会学思想中最核心的一个概念。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迪尔凯姆集中论述了社会学方法论的两条基本原则: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迪尔凯姆把这两条基本原则恰当的运用在了《自杀论》一书中,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根据社会事实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变化较快、界限范围往往比较模糊的社会事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借鉴相对主义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种研究方法,从而对社会事实作出更加具有说服力的说明和解释。
社会事实;自杀论;客观主义;相对主义
迪尔凯姆是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社会学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3](P2)为了使社会学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事实这一概念。他指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2](P34)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迪尔凯姆集中论述了社会学方法论的两条基本原则:首先,他强调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2](P35)其次,他认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2](P125)
《自杀论》是迪尔凯姆的代表作之一,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占有里程碑式的重要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它在经验层面上验证、深化和发展了他的社会学基本主张,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一研究体现了以孔德为代表所倡导的实证社会学的基本精神,在践行、发展实证社会学研究方法方面取得了承前启后的实质性突破。[4](P80)本文以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为例,对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的应用进行了考察,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应以自然科学的那种客观态度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在《自杀论》这本书中,迪尔凯姆指出,“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聚合体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因而有它特有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3](P14)在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中,没有为个体留有任何地位。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片面的,迪尔凯姆把自杀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强调以自然科学的客观主义方法来研究自杀。“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及其方法过于强调了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隔离,忽略了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在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差异。当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时,就意味着研究主体像研究物质一样来研究社会事实,这就意味着研究主体在进行研究时忽略了研究客体的主观因素,强行把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隔离开来”。[5](P77)在科学研究当中,自然科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客观主义的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相对主义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对于自然领域当中的一些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主义的方法来研究,而对社会领域当中的一些客观存在则需要用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在《自杀论》当中,迪尔凯姆运用所谓溯源学方法将自杀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失范型自杀。笔者认为迪尔凯姆的这种划分方式并没有很好的遵循他的方法论原则。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属于物质性社会事实;另一类是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1](P131)虽然他强调这两个社会事实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只能是一种集体的属性。但是对于某些社会事实,特别是非物质性社会事实来说,主观因素的影响是明显存在的,这两类社会事实的差异也决定了对这两种社会事实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一样,在研究当中如果只是一味的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得出误导性的结论。我们知道人类社会不是永恒不变的,社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当中,而这种变化正是由社会当中一个个的个体推动的,在方法的选择上,我们要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而变化,对于变化较慢、界限范围清晰的社会事实,我们可以侧重于采用客观主义的方法来进行研究,而对于变化较快、界限范围模糊的社会事实,则可以侧重于采用相对主义的方法来开展研究。
二、用先前的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
按照迪尔凯姆自己倡导的方法论准则,对一种社会事实只能用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然而,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采用了一种迂回的方法来讨论影响自杀率的主要原因。应用共变法否证了自杀是由心理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利用排除法证实了自杀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笔者认为在否证和证实的过程中都是存在很多问题的。首先,迪尔凯姆运用共变法的过程就存在一些问题。举个例子来说,迪尔凯姆为了否证心理因素对自杀的影响,举例说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然而恰恰相反的是,犹太教徒中的自杀倾向却很微弱,所以得出结论认为心理因素对自杀不起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迪尔凯姆有偷换概念之嫌,迪尔凯姆要研究的是心理因素对自杀的作用,但却是在犹太教徒与其他教徒之间做比较,这等于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因为在犹太教徒中分有精神错乱和没有精神错乱的,在其他教徒中也同样存在这种分类。心理因素与自杀不成同向变化可能是因为存在抑制变量或者其它变量,使得两者之间关系没有呈现出来。其次,迪尔凯姆仅仅根据排除法得出结论认为:自杀是由社会因素引起的,这样是不妥的。我们不能认为自杀的原因就只有心理、自然、社会这三个方面,这种划分是否包含了所有情况是值得商榷的。而且如果根据迪尔凯姆否证心理、自然因素的方式,也能否证社会因素对自杀的作用。因此,迪尔凯姆可以强调从社会的层面来开展研究,但是没有必要运用不恰当的否证、证实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这样有点牵强。
对于迪尔凯姆强调用先前的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这个原则,从解释层次上来理解是可以的,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也不是绝对化的,还是要因研究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当我们研究的社会事实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的时候,很多时候需要从诸多个人的意识状态中去寻找原因,因为人的意识状态是存在共性的,需要从个人的意识状态中抽取出这些共性来解释,就像韦伯所说的投入理解法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人之间的意识状态是存在共性的,既然存在共性,就可以从个人的意识状态中来寻找对社会事实的解释原因。而且在人类社会中往往是人类意识当中这些共性的因素构建出了社会事实,所以是可以用共性来解释社会事实的。虽然人类的意识状态存在很大差异,但我们在从个别推向一般的过程中,在寻找对社会事实的解释因素上更多的是要抽取出共性,而不是讨论差异。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对社会学领域发挥的影响是深远的。这些基本原则在《自杀论》中的应用具有开创性,但是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还是要根据社会事实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变化较快、界限范围比较模糊的社会事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借鉴相对主义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种研究方法,从而对社会事实作出更加具有说服力的说明和解释。尽管迪尔凯姆对自杀的分析存在某些不足,但他在《自杀论》中对社会学方法论基本原则的应用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他的分析属于开拓性研究。《自杀论》的方法论意义远比其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学术价值,直到现在人们还一直在迪尔凯姆所开创的实证主义方法论道路上前行。
[1]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法〕E·迪尔凯姆.自杀论[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郗春嫒.《自杀论》及其方法论解读[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5]郭仙草.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社会事实[J].理论观察,2007,(3).
陈旭峰(1983-),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城乡社会学、教育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