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资金筹集问题研究
2010-08-02黄星华国效宁
安 杰 黄星华 国效宁
大力培育与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组织普遍存在筹资来源缺乏可持续性,资金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金筹集难问题分析
(一)农业的弱质性是农村集体筹资难的根本原因
资金天生具有逐利性,但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有着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双重风险,特别是我国属于灾害频发国家,每年大量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加之我国农民小农经济思想严重,农村一直沿用传统落后的农业小作坊式生产,大规模作业仍未得到推广。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生产经营成本较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产业层次较低。农业经营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生产经营的是初级农产品,生产技术简单、生产条件简陋、人员素质不高,产品科技含量低、结构单一、差异度低,品牌影响小、竞争力弱,市场价格走势趋同性高,经济效益较差。农村集体资金筹集难是当前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下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落后的必然结果。
(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导致农村集体资金筹集难
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能力较弱,农业生产性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尚未大规模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和调配功能较弱,降低了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配置效率与供给水平,导致了农村集体筹集资金的难度。同时,农村资金外流增大了农村资金供求缺口,加剧了农村资金短缺,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相比,农村金融产品较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农村金融机构仍维持传统的存、贷、汇三种业务,农村需求日益扩大的银行卡、电子银行、投资理财等业务却发展十分缓慢,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增加了农村集体筹集资金的负担。
(三)农村投资环境建设不佳导致农村集体筹资难
首先是市场发育水平低,软环境对资金缺乏吸引力。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接受或者融入市场经济理念,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政府效率、人才素质以及市场和法制状况等不尽如人意。
其次是市场性融资机制不健全。农村地区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本身的融资能力比较弱,农村资本市场规模小、数量少、资金不足,缺乏对民间资金的吸收能力。农村资本市场与城市地区相比,很不成熟。农村集体融资渠道单一,给农业产业化及农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农业集体组织规模较小,普遍存在对财务不重视、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随意,会计记录有限,会计核算依据缺失,会计账表可靠性差、数据不实等问题。而且农村集体一般很少雇用或培养专业的融资人才,制定的融资方案很不规范,达不到吸引资金的目的。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判断其真实的信用水平,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因此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使金融机构不敢向农村集体贷款。
(四)农村集体自身积累能力差导致农村集体筹资难
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区位、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城市地区优惠政策、金融发展程度、国家产业政策、大项目布局及建设体制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由于自然经济成分较重、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信贷困难等原因,农民增收渠道不宽,收入增长缓慢,自身积累能力差,这成了制约新农村建设的突出矛盾,全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在农村。农村贫困人口多,收入低,有的地方收入尚处于维持生计水平状态或者低于生计水平以下,而且恩格尔系数偏高,制约了他们的储蓄能力,民间投资自然受到抑制。
二、优化我国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的设想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村集体自身的“造血”功能
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切实增强农村资金来源,增强农村资金的“造血”功能,这是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农业的产业素质和效益。农业产业化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两个转变”的突破口,是深化农村改革和实现农村飞跃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核心是延长产业链,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连成一体,形成一个系统;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生产效益,增强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二是要积极开创合理的收入来源,增强集体的筹集资能力。
(二)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
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下,制定和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专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服务“三农”经济的金融机构体系的设置和职能等,如明确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组建农村融资的担保机制等,形成制度性的农村融资长效机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地区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有为其经营业务所在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其分支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区的信贷投入。同时也要明确减免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营业税或部分减免所得税;对特殊领域的贷款、保险等,可再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对民间借贷经营规模、借款投向和股东结构等加以适当限制,同时对利率浮动区间、债务纠纷、风险处理等用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对资金周转快的乡村集体,可采取一次性办理抵(质)押手续、循环使用。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接受乡村集体用自身的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信用作为贷款担保,还可探索试行品牌质押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等各种担保贷款。这样设计不但填补了目前社区的各类金融需求空白,满足了客户需求,而且为各类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有效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
(三)建立农村金融信贷的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
逐步建立农村金融信贷的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稳定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农业为弱质行业,承担风险较大,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信贷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一旦失去农村金融发展的条件,甚至影响到其生存的基础时,欠发达农村地区就难以获得农村金融的积极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应筹集专门的资金,建立农村金融信贷的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贷款投入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金融机构,国家财政应出资为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农业信贷保险,当其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农业贷款损失时,由保险部门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对保险部门未能补偿的部分农业贷款损失,国家还可考虑在农业发展基金或是通过损失核销等多种渠道进行补偿,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从而稳定农村金融的信贷投入。
(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保持农村金融稳定
意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对社会信用的宣传,银行、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互动和宣传合力。通过等多种方式宣传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信用建设,让农民了解、支持和信赖金融机构,增强农户承受外界或其他环境因素干扰的能力,避免或减少金融异常事件的发生。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创造诚信氛围。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事,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地方政府要妥善处理好维护地方利益与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五)加大农村民间借贷的监测力度
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实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当局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信用补充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断层,增强了农村金融活力,具有内生合理性,但民间借贷由于操作的不规范,也给农村金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应采取堵疏结合方式,趋利避害,合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充分发挥其启动闲散资金、促进民间投资的功能和作用,激发民间金融内在活力。
(六)大力促进农村小额贷款
农村集体可以利用其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缘、地缘、人缘,大力促进小额贷款的开展,有效缓解其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可以通过农村企业、捐赠基金或私人资本间引入各种农村基金(如农业企业基金、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动员各种资源,连接各个农业投资主体,构建农村多元化的新型农业投资体系,并对投资于农业和农村的风险投资基金予以税收优惠或财政贴补。同时农村集体应树立农村经济金融的大局观念,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汇报贯彻执行农村金融政策、农村金融稳定发展和农村金融经营风险情况,依靠当地政府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支持,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推进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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